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意识培养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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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法律实务期末论文

专业:英语

班级:三班

:邹宇恒

学号:151842324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意识培养与使用

摘要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深入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状况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考试活动。然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境下,作为应聘找工作的一个环节,许多人都经历过或者听说过,但是居然有不法分子滥用面试的名义做违法犯法的事情。

福建省厦门市就有一个叫肖婷的女孩,就经历了一场极其特殊的,非常奇怪的面试。犯罪团伙用招聘来做幌子,以面试的名义利用刚刚从学校毕业没有社会经验的年轻女孩,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购买支票,提取钱款,进行票据诈骗。

一场普通的面试,没想到会落入一个陷阱,不知不觉中竟进走入了一场范追活动,成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眼下又有一大批毕业生马上要面临这样的就业危机,他们应该如何面对?

本文从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分析大学生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并从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身三方面较为全面的分

析造成困境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了具体探讨,其中指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以及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和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以此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一、法律意识概述

“人不可能没有法律意识,每一个意识到世界上除他之外还有其他人存在的,都具有法律意识。人具有法律意识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这一点,也不取决于他是珍视还是漠视这一优点。人的整个生活,整个命运都形成于法律意识的参与之中并在其主导之下,而且,对于人来说,生活就意味着按照法律意识去生活,在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因为法律意识永远都是人类伟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可见法律意识对于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识”,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学者、不同版本的专著和教科书对此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

在探寻“法律意识”的原始意义或者是它的根源时,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文章中可以发现它具有两层含义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情感指的是法官应该“怀有正义”的去行事在《政治学》一书中,他认为法律意识是人所独具有的,且有把握善良和邪恶、公平和不公平的功能。

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意识概念的理解是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而逐步得到发展的,之前一直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也开始活跃,并出现了许多新

的理论观点。

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法律意识作了如下的界定“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从上述介绍的观点和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法律意识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却日益表现出来,那就是从原来较为简单的对社会主体法律水平的关注逐渐发展为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的研究,如对法律心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关注等等。从而使我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有了逐步深入和具体的认识,也大大丰富了法律意识的内涵。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还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从法律意识的内部表现形式来看,法律意识的各个具体内容和因素的相互关系或法律意识的结构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法律意识内部结构的差异性使各个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意识呈现出质的不同。从法律意识的外部表现形式来看,法律意

识可以表现为人们的法律行为、语言、法律评价以及法律思想体系等。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节节攀升的毕业人数,使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地位弱势,又有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同时,法律保障不利也是极为重要之因素。

(一)困境之一:地位弱势

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衡性。与大量的毕业生供给相比,资本以及资本提供的工作岗位总体上是稀缺的,是小于劳动力供给的。毕业生为获得工作,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

(二)困境之二: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在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才市场中,还不得不遭遇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之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形势更趋于严峻。具体而言: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

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此外,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

2、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的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的了解期限。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三)困境之三:救济不力

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是我国当代法学领域的发展趋势。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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