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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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能够长期开展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获取国土资源科学数据的野外场所。

第三条野外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国土资源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撑基础研究,开展科

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二)根据本地区特色和优势资源,加强野外科研仪器设施、观测站(台、点、网)及示范区等建设工作。

(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四)保护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以土地利用与生态、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等领域为重点布局建设。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着力提升科研观测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

(二)监督管理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野外基地评估、综合评议,备案管理野外基地重组、撤消与整合。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野外基地工作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内国土资源系统单位、共建高校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日常监督。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野外基地建设的论证、验收,审查野外基地的重组、撤消及整合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负责野外基地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本地区野外基地的年度考核等。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评估、综合评议和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加强与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促进共建共享。建设单位是野外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

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野外基地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为野外基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及制度保障,负责建立野外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

(二)负责野外基地建设、运行,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运行机制。

(三)根据发展需要,建立与相关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

(四)加强野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论证、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论证、综合评议、验收和评估等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组织单位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野外基地建设的7-9名相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建设野外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明确的

科学目标,选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具有长期持续开展观测、实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具有开展经常性野外观测、监测、采样、试验、研究等科研活动的中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第十条野外基地建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控新增数量。本办法颁布前,建设期三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野外基地可直接进入验收程序,通过验收后,纳入野外基地运行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部署新建野外基地计划。具备条件的国土资源系统科研单位联合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野外基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主管单位负责新增野外基地的论证和综合考察,按照国土资源部计划要求,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主管业务司局经综合评议,将意见建议反馈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和综合评议意见,确定进入建设期的野外基地名单,经公示后,公开发布名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野外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履行完善机构、确定野外基地负责人职责。野外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野外基地,由所在地区主管

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经综合考察、评议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验收的野外基地,纳入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运行名单,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纳入运行名单的野外基地应当建立完善野外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制定未来五年期建设发展规划,报主管单位批准,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鼓励学科领域关联性强的野外基地与已运行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整合,并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以重点实验室分中心等模式联合运行、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建设单位可提出整合进入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议,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野外基地运行状况,提出基地重组、撤消等建议,由主管单位审定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野外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指导和检查,支持主管单位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纳入运行名单的野外基地进行评估,综合评价其运行质量和水平。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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