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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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2]286号2002年7月11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我厅颁发《关于开展“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字[2001]78号)和《关于同意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对“五无”工程开展安全性检测的批复》(粤建管函[2001]442号)文以来,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开展了对“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目前各市开展“五无”工程安全性检测鉴定工作的情况看,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无资质检测鉴定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检测鉴定手段和鉴定人员也在承担检测鉴定业务,个别单位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按规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其检测鉴定结果不负责任,给“五无”工程的清理整治带来了新的隐患。
为使检测鉴定工作有序开展和保证检测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无”工程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依据,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检测鉴定机构和检测鉴定工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五无”工程专项整治的检测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鉴定行为,确保房屋检测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在新的检测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五无”工程安全性检测鉴定业务应当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取得委托书后方可开展“五无”工程检测鉴定业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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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6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9-28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1〕58号)5、穗建监字[2001]06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二、基本规定广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三、验收内容: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一)、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的内容:1、车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含自动扶梯)安装工程、消防报警及车站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等.2、区间(含过渡段):结构工程、给排水(含消防用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等。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

我委制 定 了 ( ( J 一州市建筑 结构 实体质 量监 督抽测 办法》 。 现 发布 实施 , 遵照执 行 。 请 广 州市建筑 工程 结构实体 质量监 督抽测 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 对 大直 径混凝 _ 二) 十灌注 桩 ( 径  ̄8 0m 采 用钻 桩 0m )
芯法 。
单 位 工程 抽 检数 量 不 少 于总 桩 数 的 1 % 0 且不 少 于
一
1 一 0
广东建材 21 年第 3 00 期
综合信息
关 于申报和推荐 2 1 0 0年度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项 目的通知
各 有关 单位 : 经 过 建 材 行业 技 术 革 新 奖 奖 励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 0 0 2 l
质量验 收前应进 行结构 实体质量 监督抽 测 ( 以下 简称监 于 1 点 , 总 数不 得 少于 3点 ; 于 各类地 基 均应进 个 且 对
对于 复杂场地 或重 要建筑 地基还 应增加 抽检数 督抽测) 。抽 测结 果作为 _程竣 工验收 技术档 案 资料 的 行抽检 ; r
重要 组成部分 。
根 ;单位 工程 总桩数 为 5 0根 及 以上 的,还应 不 少 于 3 属 一级 的, 声 波探 伤 比例 为 1% 焊缝 质 量 等级 属 二 超 0;
当采用 高应变法抽 检 时, 对于 预制桩 单位 工程抽 检
( 钢 管混凝 土 检测 : 用 埋管 超 声波 法检测 , 二) 采 抽
作应 当加 强指导和 监督 。
第五 条 第六条
建设 单位 应 当委 托入 选工 程 质量 检 测单 优先采 用钢 筋扫描 仪进行 检测 ; 每个单 位工程 检测不 少 地基 与基础一 程 的监 督抽 测 , 当按 以下 L 应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建筑[1999]3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穗建规字〔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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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97号)市建设(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及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地区基坑支护质量检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支护结构使用的水泥、钢筋、型钢等原材料和加工的成品,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
二、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二)当按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三、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槽段数不少于总槽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四、锚杆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锚杆承载力应用抗拔验收试验法确定,抗拔验收试验数量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二)锚杆锁定质量应通过在锚头安装测试元件进行检测,若发现锁定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应重新张拉。
检测数量不少于5%,且不得少于5根。
五、搅拌桩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并取样做抗压强度试验,检测的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
六、土钉墙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一)土钉抗拔力应由抗拔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10根。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穗建筑[1999]387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件号,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为1-2人。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副本)应同时递交该工程的试验室,以便于监督机构和试验室检查有关资料时进行核对;二、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见证人应出示《见证员证书》,并在见证试验委托书上签字;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二);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责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准确、可靠、有价值的检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查,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支付,并及时结算。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穗建质[2010]108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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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0]108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建筑[1999]3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强化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监督抽检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材料取样、制作试件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工作程序。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两种。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监督抽检。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监督抽检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4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外,还可对工程所用建材或工程结构进行随机抽检,其比例不作限制。
第四条监督抽检的试验工作应由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暂时没有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穗建质[2014]7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四、因特殊原因监测数据不能在监测现场实时上传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告知项目安全监督员,并将监测结果通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员,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检测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质量检测。
具体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性、工程材料的适用性、施工工艺合理性等。
三、检测机构资质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质量检测资质、实验室认可资质等。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检测申请和受理1.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提出质量检测申请。
2.检测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
五、检测过程管理1.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保障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协助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检测。
六、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应及时编制并提交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方法、结果等内容。
2.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查检测报告,对于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部分,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违规处罚1.对于存在检测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2.对于建设单位存在拒绝检测、强行通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责任追究1.检测机构应对其所提供的检测结果负责,对于因检测不准确或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门所有。
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该办法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相关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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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 . .. . ...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 . word. . .. . ... 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资质证书;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 (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 . . word. . .. . ... (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同意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联网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在监管系统中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情节严重的,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联网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 word. . .. . ...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实现试验过程全视频监控(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监控视频须保存180天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word. . .. . ...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整改期内暂停相应检测项目联网。 (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八)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且不少于3个月,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或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word. . .. . ...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规范或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 . word. .
.. . ...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 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 (一)见证取样检测; (二)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5.路桥工程检测;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7、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8.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 9、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 10、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检测; 11、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 . word. . .. . ...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 (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 (四)检测人员持有有效上岗证书。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 (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 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