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研究_(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内容
普遍定期审议是人权理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权理事会基于客观可靠的信息、依据多项人权标准平等地审议联合国会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每四年完成一轮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审议。尽管审议职能的措辞经历了从“Peer Review”到“periodically review”再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的变化过程,但该机制在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评估各国人权状况的发展以及面临的挑战、增进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24等方面的目标却始终是一致的。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内容主要见于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5/1号决议后续行动的第6/102号决定和第8/1号主席声明。本章将主要依据这三个文件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普遍定期审议的对象和内容
普遍定期审议的对象具有“普遍性”。 联大第60/251号决议中规定“在审议人权问题时要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25 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在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原则中也指出“确保普遍涉及到并且平等对待所有国家”。26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适用于联合国所有的会员国,这些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人权保障状况的优劣,都要按期接受人权理事会的审议,而不存在例外。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改革了人权委员会审议程序的选择性做法,遵从平等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理念。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下,以前不敢想象的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要按期接受审议,展示本国真实的人权状况,显示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进步。
关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审议什么内容,这在机制构建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化。2005年7月末,联合国一份文件中指明人权理事会的任务是“评估所有国家对所承担的所有人权义务的履行(fulfillment)情况”27,言辞上并未使用“同侪审查”或“定期审查”,但评估的客体是国家人权义务的履行情况。2005年8月10日,联大主席提交的另一份文件中又要求人权理事会“定期审查所有国家的所有人权义务的履行情况”28。一个月后,联大新任主席埃里亚松发布了一份草案,对人权理事会的目标进行了轻微改动,即定期审查所有国家是否遵守了
24参见A/HRC/RES/5/1附件第一部分B:“原则与目标”。
25参见A/RES/60/251第16段。
26参见A/HRC/RES/5/1附件第一部分B原则与目标。
27原文是“evaluate the fulfillment by all States of all their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Revised Draft Outcome Document of the High-leve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eptember 2005 submit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22 July 2005, A/59/HLPM/CRP.1/Rev.1at para. 131.
28Revised Draft Outcome Document of the High-leve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eptember 2005 submit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10 August 2005, A/59/HLPM/CRP.1/Rev.2at para. 139.
(compliance)其所有承担的人权义务和作出的承诺,而不是国家是否履行了相关人权义务。29从“履行”到“遵守”用词的显著变化调低了对人权状况表现的期待。“遵守”不同于“履行”,后者更加强调国家为保障人权所采取的措施。此后,经过联合国大会上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构建的广泛磋商,联大第60/251号决议对该机制作出了详细描述“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这个机制应补充、而不是重复条约机构的工作;”30最终,将该机制的审议内容定为各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
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的原则
普遍定期审议所应遵循的原则,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列举了13项。为便于理解和阐述,笔者主要将原则分为两类:即制度原则和技术原则。
制度原则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本身具有的价值的体现。决议中列举的13项原则中,笔者将前7项归为制度原则范畴。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以国家为主导的、以互动对话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审议方式应确保普遍性;以尊重和平等对待所有国家的方式进行审议;机制的运作要客观、透明、避免选择性和双重标准;机制应补充、而不是重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机制的运行要促进人权的普遍性和相互依存性。
技术原则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运行所要遵循的原则,内容大多与审议工作相关联。笔者将决议中列举的13项原则中的后6项归为技术原则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不应给所涉国家或人权理事会的议程造成过多的负担,不应过于冗长,应切合现实,不应花费过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审议工作要考虑到国家能力建设的需要;确保所有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审议工作要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要以事实为依据;审议工作要纳入性别视角,注重对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以上原则在本章所述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其他各项内容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此不做具体说明。
三、普遍定期审议依据的人权标准
人权理事会关于其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附件第一部分是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规定。其中首部分明确规定了审议工作的依据。它指出审议工作应当依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一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及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
29President's Draft Negotiating Document for the High-Leve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eptember 2005, submit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6 September 2005,at para. 146(d), available at: /.
30参见A/RES/60/251第2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