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特殊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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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特殊规则说明

【总则】

本规则以《联合国宪章》及《规则与流程通用教程》为基础,并结合在长期模联实践中的经验,力求在符合大会实际的情况下尽可能模拟真实的人权理事会。本次人权理事会首先进入“筹备会议”阶段,此阶段适用的是“筹备会议规则”。当该阶段结束后,将进入正式会议阶段,与一般的常规委员会无异,以《规则与流程通用教程》为准。

同时,对《规则与流程通用教程》所述者,新增“切换议题”一项,详见本说明相关部分。本次人权理事会的规则仅适用于“香江-爱梦全国高中生模拟联合国大会2013”,其后的相关问答可辅助理解。

【筹备会议规则】

第一条 人权理事会筹备会议,即在人权理事会正式会议之前之会议。不纳入联合国系统备案,但其依然由全体理事国并受邀之观察国组成。该会议为闭门会议,除非受主席邀请之国际官员,其余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条 筹备会议之要务,在于确定议题。主席团此前将提供两个或以上议题待

选,需以理事国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或无异议表决通过,或在前两者失败时采取协调理事国表决通过,以确立正式会议当讨论之议题。

第三条 原则上筹备会议将以地区集团为单位行事,即人权理事会根据地域公平划分的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西欧及其他,共五个集团。会前将以本地区三分之二多数理事国之推荐,接纳该集团之三国为协调理事国。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前形成推荐,则以抽签形式决定。

第四条 协调理事国有协调本集团及其他集团意见之职责,但并不代表其高于任何理事国一等。协调理事国在筹备会议请求发言直接获得批准,原则上有三分钟发言时间,超时提示但不打断,发言达五分钟时将被强行打断。其他理事国请求发言,将至少得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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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至少一个协调理事国赞成,否则将不与考量。其发言时间仅有三分钟,超时将被强行打断。

第五条 参与会议之国家,即理事国并观察国,皆可提出自由磋商的动议。仅需说明时长即可,得参与会议国家的简单多数之赞同,则或通过。

第六条 协调理事国得动议进行议题选择之表决,得全体理事国简单多数之赞成,则获通过,进入表决。表决之形式,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或无异议表决通过,得由动议协调理事国规定之。

第七条 若全体表决不产生结果,即由主席决定,继续讨论或进行协调理事国表

决。若进行协调理事国表决,则必须先给予不低于十分钟之自由磋商时间,以便协调立场。

第八条 协调理事国表决中,各集团共有三国,此三国中得两国或以上赞成某一议题,则视为其所属集团理事国之意见。将其所属集团理事国数量统计后,得三分之二多数之赞成的议题则被确立。协调理事国表决以书面投票形式进行,若不产生结果则回归讨论。

第九条 议题确立后,则进入正式会议阶段。

第十条 任何不在本议事规则之关乎人权理事会筹备会议的争端,将提请大会组委会裁决。

这个规则光看法律用语的条文的话,似乎非常复杂。因此,主席团决定用较为生活化的用语在此讲述一遍。

1、按时间顺序讲述,会议到底怎么开

首先,理事国要推举协调理事国,这个其实还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在真正的国际会议中,尤其是像这种规模比较大的机构,都会形成区域集团,甚至在地区席位上就是这样划分的(哪怕是数量最少的安理会也如此)。因此,在地区集团内部就会轮流有人(国家)出任“协调员”,负责本地区的基本表态。譬如,2011年6月,潘基文谋求连任,就由当月亚洲国家集团的轮值主席国科威特,代表亚洲国家集团在联大上发言支持潘基文的连任诉求。集团内部会形成一定的流程和轮值表,这是我们无法获知的,因此本次只好通过推荐或抽签的形式决定。为防止出现被推举或抽签到的代表“不给力”或“独裁”的情况,由现实外交中的“一国”改为“三国”。

当然,区域集团不是绝对的。譬如在叙利亚问题上,中东各国就纷纷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联大审议时就从未见“亚洲国家集团”的轮值主席国出来代表他们说话,因为集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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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意见是不统一的。因此,集团“共进退”虽然必要,尤其是在议题本身不是密切相关而当本集团又有极大影响力的情况下(如:现实中非盟曾就非洲是否支持“四国入常”进行过协商)。不过集团利益并不意味着跟国家利益完全等同,集团只是一个方便“干活”的机制罢了,并不是“联盟”,甚至连“邦联”都算不上。

协调理事国出现后,他们原则上是要负责协调本集团意见的。但大家都发现了,在确立议题的投票时,优先进行全体投票,协调理事国在此是没有作用的。虽然全体投票失败后可能对会议的掌控权就掌握在协调理事国手里了,但依然可能产生投票失败(不产生结果)的情况,这样就回归讨论了。

其次,筹备会议就正式开始了。要发言的国家就直接给主席团传意向条,协调理事国和观察国直接通过,其他理事国必须得到一个本集团协调理事国赞成。因此与平时的常规委员会不同,在“台上”的时间其实并不算多,也并没有那么重要。反而“自由磋商”时的台下时间,或许才更重要。

讨论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表决。要是表决没有结果,主席决定继续讨论的话就继续讨论。进行协调理事国表决的话,那就只能表决,失败后继续讨论。整个筹备会议基本就是在这个“讨论—表决—讨论—表决”之间进行,总之就是要决定出一个议题。一般而言,除非时间不允许,否则主席应当尽可能听取更多意见,避免采用“协调理事国表决”这种相对不太民主的方式。

因此,各位应当明白,这次的人权理事会不是到了规定时间开会才有外交斗争的。在会前理论上应当是存在的,包括推举谁作协调理事国这个问题上,有可能就变成影响此后局势甚大的问题。当然,协调理事国只在筹备会议阶段有作用,在正式会议阶段他们跟其他理事国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毕竟在常规委员会规则中,不存在所谓“协调理事国”的说法。但其是否会通过在筹备会议中的表现给自己积累或泄尽声望或资本,那就说不定了。

2、为什么要这样确定议题,及如何确立议题

主席团这次提供的三个议题:朝鲜人权、“脱北者”和“慰安妇”,实则都是各有侧重。更重要的是,肯定有部分国家希望(乃至极力希望)讨论某个问题,而对部分国家希望(乃至极力希望)不讨论某个议题。根据我们设立的正式会议期间议题切换规则(详见后文),可见正式会议再切换是比较困难的,也可能“来不及”。因此,筹备会议的议题确立实则就是一项外交斗争,这也符合在日内瓦发生的真实的情况。

同时,有些国家可能跟议题关切甚大,但他们却没有席位。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他们的“盟友”或“朋友”帮他们发声。譬如,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没有席位,但他们却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来影响会议。在一些集团的协调理事国推荐上、议题的确立上,中国虽然未必能直接参与会议(因为是闭门的),但完全可以通过开展“院外游说”的方式。有的时候,所谓“朝中有人好办事”,这在国际活动上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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