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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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设计要点

1、钢筋砼结构房屋长度超过50米,建筑无特殊要求的应设置伸缩缝。缝宽一般取50~100,宜取100。

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不计入轴线差距小于0.5m者)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构造柱。

3、基础埋深应根据建筑±0.000的绝对标高确定基础埋深的相对标高,且基础圈梁顶标高宜设置在建筑室外地面以下。

4、较大洞口(大于2米)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加强。

5、房屋的总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7.1.2的要求,其中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1)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米,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半地下室内横墙的延伸。

2)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的纵横墙较密,具有较好的嵌固作用。

3)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少于120mm。

6、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的计算高度不应超过3.6米,当坡屋顶檐口标高处不设水平楼板时,房屋的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当檐口标高附近设水平楼板时,此时阁楼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阁楼高度不高,不住人,不设置固定楼梯,只是作为屋架内的一个空间,在房屋高度和层数控制时,可以不作为一层考虑。

7、构造柱设置部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规范7.3.1条规定设置。

8、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9、外纵墙开洞率不应大于55%。

10、除单面走廊房屋外,应至少有一道内纵墙。

11、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成,沿平面内宜对齐,墙沿轴线错开距离不宜大于720mm。

12、构造柱纵筋直径一般取 12,箍筋取 6@250。当有以下情况时宜采用纵筋 14,箍筋 6@200:7度时层数超过六层,砌体材料为烧结普通砖、P型烧结多孔砖;7度时层数超过五层,砌体材料为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角柱纵筋宜采用 14,箍筋 6@100。

第6.2.1条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采用MU10;

2 砌块采用MU7.5;

3 石材采用MU30;

4 砂浆采用M5。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第6.2.2条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表6.2.2

第6.2.4条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第7.1.3条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砌体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

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

第7.1.6条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当层数超过5层时,除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外,可隔层设置圈梁,并与楼(层)面板一起现浇。未设置圈梁的楼面板嵌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沿墙长配置不少于2 10的纵向钢筋。

第10.1.8条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与构造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表10.1.8的要求。构造柱的截面及配筋等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表10.1.8

2 当6度8层、7度7层和8度6层时,应在所有楼(屋)盖处的纵横墙上设置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180mm,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φ6、间距200mm。其他情况下圈梁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制(m)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7.3.1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7.3.2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7.3.3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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