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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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专业机构
一、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与防控是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未来之路。
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召开期间,英国国际路伟所的中国地区合伙人吕立山律师提出的法律风险评估概念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而路伟所在年出具的《中国企业强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也引起企业界和律师界的反响与共鸣。此后,在年期间,有关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和防控的高级别研讨会也陆续在北京等地召开,与会者有不少是律师与企业界人士,更引人注目的是年月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律风险”应该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这些事实都说明企业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已经不是纸上谈兵的阶段,而是到了需要有关各方进行实质性操作的时候。事实上,广东等发达地区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化服务面向社会,以期赢得先机。
仔细分析,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既是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也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竞争日益激烈后迫使其法律服务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的体现,从更宏观的意义上讲,则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持续进步的体现。
一方面,从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轰然倒下那一刻,就引起全球对于风险管理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而法律风险无疑是企业风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许多大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管理和控制风险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而在企业高管中除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之外还出现了法律总监()的职位。说明企业对自身面临的法律环境和风险越来越重视。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无论是已经跨出国门的百强企业还是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也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同样都离不开法律规则限制这个基本底线,因为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当其发生时在表现形式上都是涉法的风险(如财务违规最终表现为行政处罚、市场风险导致的支付不能最终表现为违约等),并且最终都涉及到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表现为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把好企业法律风险这一关就等于给企业风险的控制安上了一道总闸门,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因此,未来给提供企业的法律服务就不能只是有事才上门的“顾问式”服务,而是需要为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防控,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既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成为律师业务的主战场,但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是如上所述企业对法律服务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服务市场又存在主体多元、良莠不齐的局面。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企业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这还不包括不具有相关资质但事实上也在从事大量的有偿法律服务。虽然这些主体的存在无法全面取代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但他们不计成本、甚至不择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时甚至出现经济学中所谓“劣币驱逐优币”恶性效应。这从网上搜索中键入“法律服务市场”这个关键词时,前面出现最多的却是“净化”两个字这一有趣而无奈的现象中不难得到证实。
然而,还是那句老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因为我们处在中国这个有巨大潜力的市场环境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也同样有着美好的未来,连老外吕立山都信
誓旦旦地称未来十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蛋糕有亿美元那么大!我们当然不能放弃追求与责任。
二、从业多年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被动、局部和事后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下策,必须予以革新。
在传统的法律顾问这种服务方式框架内,虽然也不乏深入细致者,但总体上属于被动、局部、事后和救急式服务。尤其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企业及律师事务所都同时面临很多事务,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最后往往演化成当企业遇到诉讼难题或遭受行政处罚等突发性事件时,才会想到律师的存在。而律师此时也更多地充当的是一个“救火队员”的角色,这使得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质内容和服务方式上仍旧无异于一般的诉讼业务,在为企业处理这类事务中,律师的应变能力、诉讼技巧乃至斡旋谈判的本领固然会使当事人感到律师的个人魅力和精通法律的重要意义,但这毕竟属于事后救济,而无论从任何一个方面(特别是从企业的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无可争议的一点是: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救济,事中救济不如事前防范。我们主张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正是要将风险控制前移,做到未雨绸缪,运筹帷幄而决胜千里。为此,就要全面引进风险管理的理念与操作体系,要掌握从收集企业初始的风险信息,到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再到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的提出和实施等专业化操作流程。如果把企业的风险比做人的疾病,那么过去的法律顾问更多的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甚至是病急乱投医,而法律风险管理则是要在全面体检了解病人的各种情况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有病医病,无病防病。显然这样的服务方式更加理性,试问有几个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的各方面风险信息进行过主动收集并制定出针对性措施?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如果这样的服务理念和方式如能为众多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所接受,相信必将会形成律师的业务收入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双赢结局,以律师事务所之专业服务何至于在与众多良莠不齐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竞争中疲惫不堪,颜面尽失。
三、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应该在使律师事务所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专业机构方面有所作为。
(一)律师协会应该积极增进社会各界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共识。
欲使律师事务所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专门机构,首先应该增强有关各方甚至全社会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虽然目前也不乏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尝试,但毕竟没有达到人所共知的地步,从理论研究方面来看,专业的风险防控理念还没有完全形成,当前中国律师界有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专著可以找到四五本,但从其内容看依然只是套用了“法律风险”这个概念而已,并没有把“风险”的理解达到专业的高度,在防范措施方面也未见其系统性。在全国律协组织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的研讨会上,从内容看,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作为一种有朝气的事业,从理念到实践首先还需要经历一个“启蒙”的阶段。我们认为从律师协会到律师事务所都大有作为:
、作为“第三部门”的行业协会,无论是全国律协还是省、地、市等地方律协,可以充分发挥自己提供信息和沟通各方的作用。全国律协目前组织的各种研讨和培训活动已经深得人心,作为全国性协会,其所具备的各种资源是各地方协会所无法比拟的,在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协会方面也有着独特的地位优势。包括向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传达律师界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有关信息,使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其中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而对政府部门决策形成一定影响。而事实上国务院国资委推出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出台后,也需要各方的实践和摸索才能真正实现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而且其中也明确指出就企业的某些领域的风险如有条件可以先行一步建立制度,进行防范,中国律师事务所如果能够有所作为,自然是一件各方共赢的大事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