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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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性质:民间自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宗旨: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及家族优秀文化之精髓;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尊宗敬祖,与时俱进;促进社会和谐,优化传统家风;增强家族凝聚力,团结互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家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联谊会以川黔滇渝相连公支系宗亲所居地域为覆盖区域,家族内部不分男女、不论长幼、不计贫富、不限地域,均是平等自然会员。
第四条家族会员入会自愿、离会自由。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家族理事会议选举出的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方式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当选”。常务理事职数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原则不同覆盖区域均要有族亲担任常务理事。
第六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家族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全体理事会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全体家族理事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日常事务。遇家族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家族理事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全体理事会常务会议决定(到会理事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无效,参会理事无过半表决同意会议所议结果无效)。
第七条家族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下设对外联络组长、财务组长、事务监督组、法律顾问、家族事务基金会长等。上述人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定、任命。
第八条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家族事务的海内外族亲及社会各界贤达,均可在本会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需选举,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九条本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性质为义务服务。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职责、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有序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家族会员同其他宗亲会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四)适时客观反应家族群众需向各级反映的相关情况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执行本章程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为家族事务积极出谋划策。
(六)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按照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临时会议。
(八)向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报告家族事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
(九)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十)发动和接受族贤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十一)定期组织对辖区《族谱》和《族志会刊》进行修订、延续,确保《族谱》和《族志会刊》编辑合理、来源清楚、叙事准确周详、评价客观公正。
(十二)适时组织为弘扬宗功祖德,缅怀先祖先祠而进行的祭祀活动。
(十三)即时组织对辖区内的家族进行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族内事务联络的相关事务及活动。
(十四)及时组织扶贫济困、奖励勤奋、增进友谊、互帮互助的各类族内福利活动。
(十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决算。
(十六)确定和组织修改本会章程。
(十七)组织和确定理事会机构人员选举和任免事项。
(十八)为家族事务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的其他家族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秘书长职责、任务
(一)根据会议决定,拟写及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拟写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二)根据会议决定,负责相关会务工作、家族档案保存工作、家族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对外联络组职责、任务:负责按照常务理事会议要求,准确、及时开展家族事务相关联络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语言文明,意思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组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中所产生的账务进行建账管理,及时进行财物决算,严格做到收支有凭据、账目有细目、处置有原则、经费保管安全、钱帐无误差。
第十四条理事会事务监督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家族会议精神,全面对家族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家族事务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发现问题早汇报。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家族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各项事务的合法性;适时为家族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家族成员非家族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家族基金会职责、任务:加强对基金会人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源节流,全面组织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工作,确保基金会人员、经费不出问题。
第四章担任家族职务条件和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担任家族理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合法公民;
(二)本人热心家族事务,且有突出贡献;
(三)属汪姓宗亲;
(四)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五)对居住辖区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六)本人无社会道德所规范的不良行为或嗜好;
(七)在族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尊崇孝道、乐善好施;
(八)极赋正义感、公益心,为人正派,处事得体,待人和蔼;
(九)对社会事务及家族事务有极强的认知能力和辩别能力;
(十)家族中公认的,一直以来热心家族事务,为家族事务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宗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程序规定
(一)召开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到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主持。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议事务应会前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
(二)召开全体家族会议,会议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通过参会宗亲表决形式进行,有效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形成。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不利于常务理事会团结的理事,可通过家族全体会议以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家族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家族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
附件: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由家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注册、报备,基金会会长为独立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发展家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家族教育事业和家族生活条件改善与发展之努力。
第四条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家族常务理事会,基金会会长由家族常务理事会一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或对基金会捐赠、募集资金具有突出贡献的宗亲担任。基金会领导成员由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3名组成。上述人员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家族常务理事会理事三个以上推荐,提交家族全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