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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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

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

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第八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合成的车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产。

一、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自控装置应设置隔离操作室。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应设有吹入新鲜空气的通风装置,使室内保持微正压。

二、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

第九条三光气的分装周转箱槽及甲基异氰酸酯等沸点较低的光气化物料(或其他剧毒光气化中间物料)的储槽应安置在一密闭单间内,室内应设良好的通风装置,保持微负压。三光气溶液中间储罐、计量罐上方应设强制引风装置,正下方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堰。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排出的污浊空气可接到尾气破坏系统进行破坏处理,同时必须有独立的事故应急破坏系统(碱液破坏处理),确保应急破坏系统在紧急情况时能够正常运转。

第十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光气尾气,必须经过回收装置和破坏处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一、三光气合成及其光气化反应所排出的尾气,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残余光气。在非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其尾气不得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二、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尾气(包栝安全泄压装置、软管排毒装置等的尾气)必须通过破坏处理装置进行破坏处理。

三、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达到以下标准通过高空排气筒排入大气,当风速为2-3级时,在其顺风方向100米内地面各点进行测定,其最高允许浓度不能超过0.1mg/m3。

第十一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内,应设如下安全设施:

一、车间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保持微负压,排出的污浊空气接到尾气破坏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排毒装置。当设备某处有微量漏气或有毒物料气体时,即可以用软管吸至尾气破坏系统。

三、为防范三光气及其光气化反应过程分解物和有毒光气化反应物的泄漏,应设置常备的喷氨中和装置。喷氨装置的开关能在隔离操作间控制。

四、在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光气报警仪和自控联锁装置,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

五、应备有相关救援设备和能过滤光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故时供个人使用。

六、生产现场应就近配备洗眼器、清洗装置等。

第十二条三光气的生产过程中,原料碳酸二甲酯中的水含量应控制在150ppm以

下,甲醇含量应控制在100ppm以下,氯气供气系统应进行严格的干燥处理。

第十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中毒病人急救室和观察室,并配备具有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和急救药品。

第三章工艺设备及管道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三光气的溶解釜以及三光气溶液储罐须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夹套换热介质为水或其它惰性液体,介质温度<50℃。

第十六条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应立即更换。含有三光气物料并带有搅拌的容器、反应釜以及泵类,其轴封应采用不低于0.9807MPa的机械密封。

第十七条生产现场不得贮存三光气,三光气溶液在单台储槽的存储量不应超过储槽容量70%,三光气在单台配料釜和单台反应釜最大存量不得超过600kg。

第十八条计量罐放空管与尾气接受系统连接,配料釜和反应釜须经冷凝器放空管与尾气接受系统连接;必须密闭操作时,须装置防爆片和安全阀,防爆片和安全阀的出口管必须接到尾气接受系统。

第十九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生产过程中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搪玻璃或衬F4无缝钢管输送三光气溶液。

二、三光气及含三光气物料的管道尽量缩短,减少接头。

三、设备上和管道上的阀门宜用衬F4球阀。

第二十条由三光气溶液储槽向各生产工序输送三光气溶液不应合用管道,应设一分配管分别输送到用户;严禁用压缩气体输送三光气溶液,三光气溶液的输送应采用重力自流或泵送。

第二十一条三光气溶液及光气化产品管道严禁穿过办公室、休息室、生活间,也不应穿过不使用三光气的其他厂房。

第四章电气和安全仪表

第二十二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防护设施用电应设应急电源。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操作区内应设事故照明电源电灯。

第二十四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仪表及装置按附表规定装设。

第五章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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