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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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费,即代理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为代理机构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雇佣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事物中因疏忽过失而使委托人及第三人受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险种采用非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责任范围广,能有效转移各代理机构的执业风险。除故意行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无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人员无《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等情况外,其余只要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发展
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相关行业的执业保险制度及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保险制度”。为落实“探索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国知局在2011年初,已成立了专利代理风险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组,专门研究专利代理执业风险问题,将执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
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在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推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2012年2月20日14点至17点,在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会议室举行的关于“专利代理职业
责任保险”的座谈会就被保险人主体选择、保险范围的设计、赔偿方案是否能满足不同代理机构的要求、保费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推动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为了给专利代理行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2013年1月30日2013~2015年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协议》正式在京签订。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专利代理职业责任统保示范项目将按照“市场运作、协会推动企业自主”的原则,采取由协会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参保提供协调服务,由专利代理机构自愿投保,由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方式开展。
统保项目自2014年7月实施以来,多家专利代理机构积极踊跃地参与了统保项目的投保,初步构建了行业风险保障机制,运行一年以来,统保项目收效显著。为了进一步提高专利代理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健全专利代理行业的保险机制,协会继续开展了2015-2016年度统保项目,下达了《关于办理2015~2016年度专利综上,通过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提高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有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明专利授权险
该险种是平安产险在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下开发出的最新保险产品,在全国尚属首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经过半年的调研论证后正式推出。该产品承保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委托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所
述的新颖性、创造性而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导致委托人代理费用损失,依照法律应赔偿委托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发明专利授权保险服务于专利“申请后授权前”这一时机,是专利全生命周期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专利撰写质量、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授权率提供可靠保障,降低专利创新及维权成本、提高创新积极性,有利于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结合、保障专利价值实现。
2016年5月20日,全国首个专利发明授权险签约仪式在广州开发区举行。会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进联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发明专利授权保险的合作协议。它不仅是一家保险公司与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约仪式,更是知识产权与金融保险深度合作的一次全新探索,是广东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大胆尝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经济意义,特别是对整个广东专利的提质增效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
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国企业赴境外参展的大军日益壮大。然而,知识产权问题却时常在这支大军前方跳出来,成为一头“拦路虎”。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已是企业境外参展的当务之急,为此保险公司推出了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为出展前及展会中的费用、成本,不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责任限额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保障的责任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费用。经济损失为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展会期间因投保
的参展展品非因故意实施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而被第三方在展会期间主张停止侵权时,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具体包括人员差旅、展位费、布展成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