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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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和分解工作是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
水电站
县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民搬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引导与移民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农为主,有土安置的原则,确保每个移民拥有一份维持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
(三)坚持以分散安置为主,适当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搬迁安置与小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逐步达到和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服从国家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水电站建设。
第四条全县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支援”的领导管理体制。
水电站建设工程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领导小组是全县移民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县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县移民开发办(以下简称移民办)是全县移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安置的业务指导及综合管理。
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实施本辖区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非库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实施迁入本乡镇的移民安置工作。
县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切实搞好对移民安置的配合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实物指标
第五条实物指标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贵阳院)与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库区及影响区人口、房屋、土地、林木等实物进行全面调查,经移民户和各级组织签字盖章并填入移民手册的数据为准,它是兑现实物补偿补助的依据。
第六条凡涉及移民个人的实物指标,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手册;对错漏的实物指标,经本人申请,村组复查、乡(镇)复核并张榜公示,报移民综合监理和县移民办共同审核确认后,按复查结果予以补偿补助;对虚报的实物指标,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核减;实物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复查。
第七条关于移民人口的确定。
(一)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1、调查登记时生产生活和户籍均在库区的人口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2、调查时已登记在册的政策外生育人口,按计划生育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并提供合法依据的,可作为移民安置人口。
3、调查登记后至限定搬迁日止,达到法定婚龄并办理结婚手续的婚入人口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4、调查登记后至限定搬迁之日止的政策内生育人口,凭生育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5、至限定搬迁之日止,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未安排就业且户籍在库区的大中专毕业生,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6、至限定搬迁日止的有女无儿户,其女儿已全部结婚的,允许其中一个女儿、女婿及其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在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后,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如有部分女儿未结婚,已婚出库区的女儿,不得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7、符合收养条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8、户口和承包地均在库区,居住和生活在库外的,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9、户口和承包地在库区的劳改劳教人员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10、退休或由原单位一次性安置后回原籍居住生活的人口,其户口已迁回库区且具有房产的,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人口:
1、调查登记后新增的政策外生育人口。
2、调查登记后正常婚出和事实婚出的人口。
3、调查登记后死亡的人口。
4、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经国家安排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者。
5、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以上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已担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6、已办理迁出手续而留居库区的人口。
7、空挂户口,指库外人口只迁户口关系到库区而实际未在库区居住和生产生活者,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迁入库区居住和生产生活者。
移民人口由县移民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关于随迁移民人口的确定。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国家审定的指标内,按以下顺序确定随迁移民。
同时,优先考虑搬迁积极性高的移民户。
(一)耕地淹没(占用)相对较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户;
(二)库岸地质不稳定区域内的农户;
(三)距水库淹没线较近的农户;
(四)孤寡老人和残疾人。
房屋未被淹没且淹没线上人均剩余耕地达到1.0亩的(丈量面积,下同),或者淹没耕地能够通过外迁户线上剩余耕地完全调平的,不予确定为随迁移民人口。
第九条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非库区人口迁入库区。
凡需迁入库区,必须经库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移民办审查同意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予认定为移民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和安置。
第十条淹没耕地面积均以贵阳院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实地测绘、逐级确认并经国家审定的面积为准。
耕地面积分解由县移民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测量分解到户,张榜公布,签字认可。
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一条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为:
(一)分散有土安置。
1、后靠有土安置:根据本组淹没线上剩余耕地面积和原人均耕地面积,确定相应人数在本组线上建房,依托耕地安置。
2、分散有土安置:移民根据县移民办提供的安置指南,自主出组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依托耕地安置。
(二)集中有土安置。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移民意愿和土地容量选定安置点,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自行联系耕地,自行建房,依托耕地安置。
(三)自谋职业无土安置。
移民在自行落实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的前提下,不需要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置,由移民自行联系搬迁地点,自谋职业及生产生活出路,搬迁后不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待遇。
(四)养老安置。
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和无依无靠的残疾人,由县移民办用其土地补偿补助费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保部门按月发给养老金。
第十二条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城(集)镇有房产部门提供证明价值8万元以上的房产。
(二)从事二、三产业,经工商、税务等部门证明有8万元以上年营业额或销售收入。
(三)有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跨县的有当地县人民政府)接收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
(四)有不再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移民办重新进行安置的保证书。
子女由国家统一安排(置)就业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申请自谋职业无土安置,不受以上(一)、(二)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移民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移民的房产、地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及其管护的坟墓、承包的土地等实物,按其实物量和国家审定的单价计算和兑现其补偿补助款。
搬迁安置的移民均享受搬迁补助费;凡计为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均享受国家后期扶持待遇。
第十四条移民应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自身情况,慎重选择安置方式。
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应在其家庭成员中形成统一意见,并提交由户代表签字的书面申请,由迁出地和接收地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签字,县移民办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办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协议。
出县安置的,必须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和养老安置的,须严格审查,并经司法公证。
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并签订安置协议后,其安置方式写入《水电站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接收地乡镇、村委会和群众应积极支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移民提供土质好、易灌溉的良田好土,尽可能为移民提供林、牧地等。
移民安置耕园地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1.0亩,其中水田不低于60%。
原土地承包人口少于现有人口的,在安置地流转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承包耕地面积;土地承包人口多于或等于现有人口的,按现有人口计算流转耕地面积。
第十六条安置移民调剂或流转耕地,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由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移民自行协商土地流转事宜,签订流转合同。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村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政策引导,督促移民户和流转户及时变更土地承包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审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水电站县移民安置土地流转的最高限价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5000元/亩。
耕地调剂或流转,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定价。
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技部门,要积极参
与、协调、指导和监督移民安置用地的调剂、流转工作。
原则上农户流转耕地后,剩余耕地应能满足其今后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政府统筹安置移民的地点、有关项目及设计方案,应及时向移民群众公示,移民可自主选择。
移民集中安置点必须满足地质条件稳定要求,移民建房必须服从所在地村、乡(镇)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移民在落实生产用地,签订安置补偿补助协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到安置地建房或购房。
移民房屋由移民自行承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办应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安置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选择分散有土安置的,3人以下(含3人)140m2/户,4至6人170m2/户,7人以上(含7人)200m2/户;在荒地或荒山上建房,可在规定的宅基地限额基础上每户增划40—60m2。
选择集中有土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根据规划情况制定宅基地划分方案,落实各户宅基地。
在城(集)镇规划区购买房屋或宅基地,实行市场运作,因其他原因确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增加部分不享受移民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移民户会议,讨论确定后靠留居户和外迁户名单。
后靠留居户必须接收外迁户线上剩余耕地,原则上应补足其淹没耕地面积,其流转价格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二)领取移民补偿补助手册。
移民在搬迁安置前,应积极配合县移民办搞好实物指标分解落实和分户建卡、登记造册工作,及时领取《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手册》。
(三)移民落实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与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办签订安置补偿补助协议。
(四)搬迁准备。
在县、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落实生产安置用地和建设用地,抓紧建(购)房屋,做好搬迁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实施搬迁。
移民根据县、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时间,按其已落实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积极实施搬迁。
(六)完善搬迁手续,移交验收。
移民户(含随迁移民)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水库库底清理的技术要求,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移淹没线下的坟墓,砍伐淹没线下的林木,经移民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结清个人补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阶段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兑现和结算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款的依据。
第四章补偿补助兑现
第二十二条移民实物补偿补助资金按照贵阳院与县人民政府联合调查且经移民、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认可的实物量和国家审定的价格(见附表)计算和兑现。
第二十三条根据党办发[2001]20号和府函[2003]17号文件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按淹没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提取移民安置调控费,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用于解决农村移民安置中出现的各种困难问题。
对有土安置的移民,所涉土地流转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由县移民办严格监督,在土地流入方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给土地流出方。
土地流入方的剩余土地补偿费全部兑现。
对养老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生产安置费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移民的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分期支付。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兑现30%,完成建、购房屋经验收以后兑现50%,办理完所有手续,结清全部款项。
集中有土安置的移民,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等基础设施费,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征用、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分散有土安置、后靠有土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移民,可领取国家审定的人均建房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随迁移民的房产等实物,由县移民办与乡(镇)人民政府按贵阳院制定的调查大纲逐一调查统计,补偿补助单价与直迁移民实物补偿补助单价相同。
第二十六条林地、林木补偿补助费按权属关系分解落实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权属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认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移民办兑现其费用。
第二十七条村组集体房屋、副业设施补偿补助费,按权属补偿补助到村或组,由村或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办审查同意后兑现。
第二十八条淹没线上的林木林地,未列入实物指标补偿范围,原权属关系不变,产权单位、产权人及使用权人可转让或委托他人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和侵占。
确需使用的成材树,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九条对搬迁积极性高,在限定搬迁时间内,提前搬迁的移民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移民户在安置地流转耕地后,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办提供有关资料,县农业局在30日内校发承包证变更手续,每个承包证收工本费3元。
第三十一条移民户口迁移手续,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后发放到移民户手中。
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配合工作。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迁移户口申请后5日内完成办证工作,收取每户移民户口证工本费6元。
第三十二条移民党员、团员的组织关系,由迁出地乡(镇)有关党、团组织统一办理后交迁入地乡(镇)转入相关组织。
第三十三条迁入移民与当地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安置地村组集体在移民搬迁前兴办的公益事业,不得再向移民另行收取集资款。
移民户与当地居民对原有村组的集体公益设施具有同等享受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移民负担。
当地村民与移民应加强团结、相互尊重、和睦共处。
第三十四条移民搬迁安置中的有关税费问题
(一)移民在安置地购买具有上市权的房屋,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5元。
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20元,其它相关税费免收。
(二)有土安置移民户新建房屋,国土部门一律按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除收取每户工本费5元外,其他税费免收。
建设管理部门在移民办证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费等,实行免费办证。
财政、地税部门不得收任何税费。
(三)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如需公证,县公证处每户只收工本费20元。
(四)移民申请安装自来水,供水部门据实收取材料费,减半收取安装费,免收增容费,并自移民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装完毕。
(五)移民申请安装供电入户线,已通过农网改造的,每户收移表费20元;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实行户表改造,每户收180元,与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在10日内安装完毕。
(六)在有线电视覆盖范围内,移民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在同等条件下每户优惠150元,5日内安装完毕。
对购买已安装有线电视房屋的移民户,换证不再收费。
(七)教育部门办理移民子女转学,按政策规定收费,不得收取择校生费、借读费和其他费用。
(八)移民办理电话迁移,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覆盖范围内,电信部门免费提供服务,并在5日内安装完毕。
(九)计生手续转移登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涉及的乡(镇)计生办在移民户口迁移后的10日内办理完毕。
(十)移民旧房木料和砍伐的自用木材,在县内运输,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县林业部门核发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移民在省、县、乡公路旁选择宅基地建房,应征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意见,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留足规划控制距离(省道10米、县道5米、乡村道3米),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道路搭接,必须符合公路规范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县移民办统一为移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移民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移民办理涉及搬迁安置的相关手续,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办证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移民搬迁安置所涉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移民工作,简化手续,搞好服务,切实为移民排忧解难。
严禁刁难移民,严禁向移民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对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和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贪污移民资金,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已外出的移民,所在村、乡(镇)应通知其及时回乡办理搬迁安置有关手续。
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劳改劳教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地村委会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拒绝或拖延搬迁,阻扰电站工程建设,向移民非法集资、组织上访、非法集会、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移民工作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主动搬迁,拒不服从政府安排而滞留库区或迁出后又返迁的移民,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对妨碍移民工作的干部职工,轻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重者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再行制定补充规定。
附:水电站县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执行单价
土地、附属设施及零星树木补偿补助单价表
房屋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m2
1.1、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小浪底移民项目的科学管理和实施,使得移民搬迁后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将搬迁变成移民群众难得的发展机遇。
⑴在生活安置方面
每个村庄都修建了柏油公路,架设了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学校、卫生院齐全,自来水通到各家各户,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m2。
⑵在生产安置方面
共给移民划拨耕地1.22万hm2,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约0.07hm2。
农田基本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特别是在温孟滩和黄河下游几个县开展的排灌体系建设,实现了“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沟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旱涝保丰收”的基本目标。
生产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形成“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户户有项目,人人有事干”的局面。
⑶在经济收入方面
施工区移民搬迁前(1994年)人均纯收入为485.8元,搬迁后(1996年)人均收入为2124.0元,提高了3倍多。
库区一期移民在搬迁前的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1540.1元,在搬迁后的2000年人均纯收入
为1873.7元,提高了22%。
库区二期和三期移民在2001年搬迁后
经济收入正在恢复之中。
移民搬
迁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移民对安置效果普遍感到满意。
一些移民高兴地说:“搬迁使我们跨越前进了20年。
”
2.移民资金得到了有效控制
小浪底移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单位从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开始,就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求“项目设置要合理,规划设计要科学,项目实施依计划,方案变更要审批,提高标准要自负,资金使用要审计”。
按照水利部和国家
计委严格审批的规划设计和投资概算,小浪底移民人均投资并不高,农村移民人均投资只有2万元左右。
但是,通过对项目和资金的严格管理,在妥善安置移民的前提下,按照规划项目,预备费还略有结余,概算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
20
正房 项目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土木结构
公房 516 426 332 253 215 偏房
私房
431 388 304 238 215 公房
387 320 249 190 161 私房
323 291 228 179 161 杂房 83 83 83 83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