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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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和分解工作是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

水电站

县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民搬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引导与移民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农为主,有土安置的原则,确保每个移民拥有一份维持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

(三)坚持以分散安置为主,适当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搬迁安置与小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逐步达到和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服从国家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水电站建设。

第四条全县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支援”的领导管理体制。

水电站建设工程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领导小组是全县移民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县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县移民开发办(以下简称移民办)是全县移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安置的业务指导及综合管理。

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实施本辖区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非库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移民办实施迁入本乡镇的移民安置工作。

县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切实搞好对移民安置的配合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实物指标

第五条实物指标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贵阳院)与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库区及影响区人口、房屋、土地、林木等实物进行全面调查,经移民户和各级组织签字盖章并填入移民手册的数据为准,它是兑现实物补偿补助的依据。

第六条凡涉及移民个人的实物指标,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手册;对错漏的实物指标,经本人申请,村组复查、乡(镇)复核并张榜公示,报移民综合监理和县移民办共同审核确认后,按复查结果予以补偿补助;对虚报的实物指标,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核减;实物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复查。

第七条关于移民人口的确定。

(一)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1、调查登记时生产生活和户籍均在库区的人口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2、调查时已登记在册的政策外生育人口,按计划生育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并提供合法依据的,可作为移民安置人口。

3、调查登记后至限定搬迁日止,达到法定婚龄并办理结婚手续的婚入人口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4、调查登记后至限定搬迁之日止的政策内生育人口,凭生育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5、至限定搬迁之日止,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未安排就业且户籍在库区的大中专毕业生,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6、至限定搬迁日止的有女无儿户,其女儿已全部结婚的,允许其中一个女儿、女婿及其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在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后,计为移民安置人口。如有部分女儿未结婚,已婚出库区的女儿,不得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7、符合收养条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8、户口和承包地均在库区,居住和生活在库外的,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9、户口和承包地在库区的劳改劳教人员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10、退休或由原单位一次性安置后回原籍居住生活的人口,其户口已迁回库区且具有房产的,计为移民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人口:

1、调查登记后新增的政策外生育人口。

2、调查登记后正常婚出和事实婚出的人口。

3、调查登记后死亡的人口。

4、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经国家安排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者。

5、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以上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已担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6、已办理迁出手续而留居库区的人口。

7、空挂户口,指库外人口只迁户口关系到库区而实际未在库区居住和生产生活者,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迁入库区居住和生产生活者。

移民人口由县移民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关于随迁移民人口的确定。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国家审定的指标内,按以下顺序确定随迁移民。同时,优先考虑搬迁积极性高的移民户。

(一)耕地淹没(占用)相对较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户;

(二)库岸地质不稳定区域内的农户;

(三)距水库淹没线较近的农户;

(四)孤寡老人和残疾人。

房屋未被淹没且淹没线上人均剩余耕地达到1.0亩的(丈量面积,下同),或者淹没耕地能够通过外迁户线上剩余耕地完全调平的,不予确定为随迁移民人口。

第九条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非库区人口迁入库区。凡需迁入库区,必须经库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移民办审查同意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迁入手续。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予认定为移民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和安置。

第十条淹没耕地面积均以贵阳院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实地测绘、逐级确认并经国家审定的面积为准。耕地面积分解由县移民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测量分解到户,张榜公布,签字认可。

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一条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为:

(一)分散有土安置。

1、后靠有土安置:根据本组淹没线上剩余耕地面积和原人均耕地面积,确定相应人数在本组线上建房,依托耕地安置。

2、分散有土安置:移民根据县移民办提供的安置指南,自主出组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依托耕地安置。

(二)集中有土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移民意愿和土地容量选定安置点,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自行联系耕地,自行建房,依托耕地安置。

(三)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在自行落实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的前提下,不需要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置,由移民自行联系搬迁地点,自谋职业及生产生活出路,搬迁后不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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