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英美法系(法硕讲稿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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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英美法系

-、英美法法系概述

(一)英美法法系

1、“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主法院等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只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的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从适用的主体上,它区别于由衡平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2、英美法法系(普通法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

(二)英美法法系的分布

英美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成员分布于世界各地。

还有许多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属于英美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个法系的影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近1/3的人口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法系或深受英美法法系影晌的国家或地区。

(三)英美法法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

1、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与英国对外殖民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相联系。向殖民地灌输英国法,是英国对外殖民政策的一部分。英国政府对殖民地有立法权,有权宣布其法律无效,对殖民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终审权。同大陆法系的传播方式相比,普通法的传播更具有强制色彩。

2、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原无或缺少发达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发达法律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也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近代以后,成为世界上商业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其法律具有较多民主因素、法治精神和较强的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这样的法律为殖民地社会所需要。

3、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诸方面存在极大差异,英国输出法律时采取了不同方式。各殖民地在接受和适用英国法时,都根据当地的社会条件做了不同程度修改。

(1)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在殖民者到来之前,那里没有国家和法律,直接适用英国法。

(2)殖民地原来的文化较发达,在被英国占领前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采取逐渐渗透的形式推行英国法。

(3)对于非洲殖民地,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迫使其接受英国法的同时,允许其保留当地的习惯法、伊斯兰法以

及适用习惯法的传统法院。

4、同民法法系的形成相比,普通法法系中的判例体系、推理方法、复杂的程序和独特的概念术语,使其在向外传播中遇到了更大的困难。

5、接受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法,不像接受欧洲大陆国家法典那样容易。

二、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是普逼法系的发祥地,英美国家的许多重要法律制度及概念都源于英国。英国法律的发展道路与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不同,它较为平稳和缓,很少急剧变化或中断,因此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与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详细了解英国法律的发展演变历程。有助于我们深刻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特征和观念。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1066年以前,不列颠基本上处于割据状态,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尚无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地方习惯法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建立了强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并在以后的漫长岁月里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英国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产生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威廉建立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以前,英国尚无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郡法院和百户法院。后来,封建领主法庭和教全法庭也开始出现。教会法院外,这些法院的审判依据主要是各地的习惯法。司法权的分散对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威廉在宣布保留这些机构、尊重其审判权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司法权集中到中央。要求它们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从而巧妙地将它们纳入国王的审判机构中,有效地防止其扩大权力。在刑事审判方面,威廉扩大了“国王安宁”的范围,认为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都破坏了“国王安宁”,从而取得了全国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此外,威廉严格限制教会的司法权限,规定教会只对涉及宗教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作为交换条件,威廉同意成立教会法庭,从此将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分开。在另一方面,威廉创建了御前会议(Guria Regis,the King’s Council),兼行咨询、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职能。随着司法权的日益集中,大量案件被提交到御前会议,为了应付繁重的诉讼任务,逐步建立起专职司法机构以分担御前会议的司法工作。最先建立的专职法庭是从财政署中分离出去的“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of Common Plea),专门处理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众多,因此该法庭是中世纪时期英国最繁忙的法庭。接下来是从御前会议派生出来的“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主要审理涉及国王利益的王室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及普通诉讼法庭错判案件。随后从财政署中派生出财政法庭,又称“棋盘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主要负责审理税收和财政纠纷案件。上述中央法庭开始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办公,后来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的需要,产生了巡回法庭,中央法庭的管辖权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又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将巡回审判制度永久性固定下来;参照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以犯人近邻宣誓充当检控证人的传统,亨利二世创立了陪审制度,即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起诉的刑事司法制度;随后通过一系列诏令规定,凡是土地所有权争端,均应由一个当地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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