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服务对象为全职在渝工作并符合重庆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县(自治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窗口)申请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
重庆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引进海内外紧缺高端人才,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决定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下简称“鸿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鸿雁计划”遵循“聚焦产业、突出创新、按需引进、市场认可、重在使用”原则,既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更重点满足科技型企业人才需求,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既支持存量企业技术创新,更着眼于引进新的创新人才团队,支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重视市场化人才评价,更重视人才核心技术能力的同行认定,支撑引领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鸿雁计划”按照“属地申报、市级确认、两级分担、分期兑现”方式组织实施,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配置”的引才工作机制。
第二章范围及条件第四条“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第五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二)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第六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统筹城乡人才发展暨区县紧缺人才引进活动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统筹城乡人才发展暨区县紧缺人才引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渝人社发[2011]21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统筹城乡人才发展暨区县紧缺人才引进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17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干部、人事)部(处):为深入贯彻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帮助区县和重点园区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拟于今年10月开展“统筹城乡人才发展暨区县紧缺人才引进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着力解决我市区县(自治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问题;落实“一圈两翼”对口帮扶机制,组织结对区县(自治县)开展人才交流、吸纳转移劳动力。
二、活动主题统筹城乡人才资源开发推动“五个重庆”建设三、活动组织(一)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承办单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活动安排(一)北部新区高层次人才交流会1、时间:10月9日(周日)2、活动内容:⑴ 新闻发布会。
发布北部新区紧缺人才需求情况及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⑵ 开幕式。
邀请主办各方领导出席并讲话。
⑶ 高层次人才交流会。
采用封闭洽谈形式,围绕北部新区“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现场洽谈。
3、活动规模:进场单位30余家,求职者300余人。
(二)北部新区--万州区对口帮扶人才交流会1、时间:10月12日(周三)2、地点:万州区3、活动内容:⑴ 开幕式。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3.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提供30-8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4.根据需要建立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
5.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随调。
6.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第三层次
1.省部级学术带头人
2.境外著名大学的优秀副教授
6.在重庆主城区无房居住者,提供租房补贴(500元/月,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终止后,按国家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7.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及以上者;
(2)在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2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或中层管理工作者;
(3)毕业于境内外著名高校(世界排名前100)并取得博士学位者。
4.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类2万元,理工医科3万元。
5.无副高职称者,高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副高职称者,可申请高聘为教授(聘期3年)。均为校内高聘,聘期3年。
1.可购买学校12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
2.提供安家费25万元。
3.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5万元,理工医科8万元。
4.配偶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我校现设专业技术岗位系列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正式调入。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5.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2.独立或组织学术团队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重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专著。
3.培养和引进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国内竞争力的学术团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渝文备〔2019〕4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引进和培育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实施青年人才筑梦工程,落实为青年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相关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工位筹建第三章受理、审核和公示第四章报到、入驻和管理第五章变更、退出和毕业第六章补贴标准和方式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落实为青年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相关工作,规范创业工位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等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由各级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专门为青年人才在渝创业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简称创业工位,以下同)。
第三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申请创业工位1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免费使用1年。
重庆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重庆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重庆市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引进高水平人才用于科研教学活动,市属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发起“重庆硕士人才引进计划”,并发放等值报酬,积极推动硕士人才引进工作。
重庆市“硕士人才引进计划”执行办法指出,本计划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市属大学境内引进(以支持市教育厅规定的优秀硕士者为主),引进学术带头人和一流高层次的研究人才,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经济报酬。
第二阶段:市属大学境外引进,根据需求,积极招募有高水平研究能力和成果的硕士人才。
招募范围跨国及港澳台和全国境内,重点招募深圳、北京、上海、南京、武汉和杭州等高水平科研机构下属硕士人才。
凡符合要求,可以根据本计划规定给予有关经济报酬。
具体报酬数额,根据被引进成员的职称、学历和其它因素,由学校给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渝府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
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现行政策
目前,我市已选送 60 名优秀中青年人才参加出国培
训,900名左右到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就读或培 训。
中国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度
• 博士后制度的诞生
在1983年和1984年,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先生两次上书国
家领导人,建议在中国设立博士后制度。
在邓小平同志的关怀下,国务院于 1985 年 7 月正式批准了原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推行按二级学科、专
业推荐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推荐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专
业为l至2人。发放一次性津贴3000元,每两年进行一次,管
理期限为四年。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按二级学科、专业推荐,推荐
对象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一般每个学科、专业全市选拔2至3人。推荐国家“百千万人
重庆两院院士11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 中国工程院院士10人
鲜学福
程天民
黄尚廉
钱七虎
向仲怀
袁道先
王正国
孙才新
曾苏民
郑颖人
杨士中
地理学 临床医学
光学工程 材料科学 与工程
畜牧学
院士从事 的学科领域 电气工程
矿业工程 土木工程
院士的主要政策
1、 国家主要政策
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科学技术方面
次,其中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优秀
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奖励2000元。
优秀中青年人才国内外培训
2002年我市建立了重庆优秀中青年人才培训制度。
每年选拔 10 名有发展潜力并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做出
贡献的中青年人才到国(境)外进修或攻读学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渝府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重庆人才计划
重庆人才计划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人才计划,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这座美丽的山城,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首先,重庆市实施的人才计划包括了各种人才引进政策。
针对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人才,都有相应的引进政策和待遇。
比如,对于高层次人才,可以提供丰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优厚的薪酬待遇;对于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给予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青年人才,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和创业扶持等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各类人才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发展平台,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前来发展。
其次,重庆市还实施了人才培养计划。
通过加大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投入,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些举措不仅为重庆市培养了大量的技术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也为城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重庆市还实施了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对各类人才给予公平、公正的评价和激励,激发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
通过评选表彰优秀人才,设立各类奖励,为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丰厚的回报,使他们在重庆这片热土上有更多施展才华的舞台。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人才计划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体系,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这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引进、培养和激励人才,重庆市正在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为城市的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重庆将会成为更加繁荣、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7-03-23 14:36:00(渝府发[1999]61号)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1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1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
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重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附件3:重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政策问答2008年,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海外人才的广泛关注。
2008年以来,各省市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的有关要求,纷纷制定了地方海外人才引进计划。
重庆市依托此前的“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制定了“百人计划”。
为使有志于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一、“百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符合创业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放宽到硕士学位.但须具有2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市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引进来渝自主创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有权实施产业化且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2.有海外创业的成功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城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3. 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4.已创办企业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 (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除外)。
(二)引进到全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工程技术项目的,应能够解决该领域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或者曾是海外重大科技(工程技术)项目的核心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引进到在渝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近5年以通信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四)引进到中央在渝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应是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重庆英才计划
重庆英才计划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才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庆市政府推出了重庆英才计划,旨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重庆,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重庆英才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才引进政策优惠。
重庆市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购房、子女
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同时,对于在重庆创业和就业的人才,还将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和就业补贴,鼓励更多的人才来到这里。
二、人才培养计划。
重庆市将加大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青年学
子在重庆就读高等院校,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机制,对于在科技创新、社会管理、
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人才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人才服务保障。
重庆市将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服务和工作支持,为其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重庆英才计划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城市的建设和
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相信在重庆市政府的领导下,重庆将成为更多人才的向往之地,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这里,共同见证重庆的腾飞和发展。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步伐,重点培育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吸引软件中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条软件中高级人才是指从国(境)内外引进的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国内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制定。
第四条到重庆软件开发园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精神,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软件开发园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一)两院院士,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高级研发人员补贴30万元;(二)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补贴15万元;(三)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四)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硕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
重庆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优惠待遇
附件3:重庆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优惠待遇因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现提供以下优惠待遇,主要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优惠待遇如下:一、主要优惠待遇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①发给一次性人才补贴50万—70万元;②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③每年报销资料费3万元;④随调配偶或一名子女来校工作;⑤配置生活及工作用车;⑥配备工作助手;⑦配置研究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2. 国家级知名专家(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①发给一次性人才补贴12万—22万元;②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③三年内每年报销论文版面费1万元;④配偶随调来校工作;⑤配置研究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3. 博士生导师、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①发给一次性人才补贴10万—17万元;②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6万元;③三年内每年报销论文版面费8000元;④其配偶的工作问题:如果学校便于安排的,可以考虑;⑤配置研究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4. 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应在45岁以下)①发给一次性人才补贴4万—7万元;②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③配置一台电脑(6000元以内)。
5. 博士(原则上应在35岁以下)①发给一次性人才补贴3万—5万元;②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③配置一台电脑(6000元以内);④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来校工作后的一年内,可由学校内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的校内待遇。
6. 紧缺人才学科的业绩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应在35岁以下)以项目形式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万—2万元。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鸿雁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鸿雁计划”人才奖励资金、引才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各承担50%。
市、区县(自治县)引才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性引才活动支出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两级分担、市级确认、区县发放、分期兑现”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奖励申报和确认第五条奖励补助对象为渝府发〔2017〕14号文件印发之日及以后引进来渝工作的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奖励标准按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才奖励、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一)申报人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用人单位引才补助应提供《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引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第七条人才奖励和引才补助由用人单位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一)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鸿雁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表》《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引才补助申报表》,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其他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标 签】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人社发﹝2014﹞30号【发文日期】2014-02-14【实施时间】2014-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房管(分)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兑现优惠政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对激发全市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兑现的办理程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并作出结论。
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经费。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2.市财政局自收到市人力社保局经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划拨到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承担的部分经费及时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二、首套房购房契税(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人才办〔2009〕1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渝工作或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报。
2009年以来已申报并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如无新的政策享受申请,可不再申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四)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七)“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九)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一)“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十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十三)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十四)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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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3-23 14:36:00
(渝府发[1999]61号)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
(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1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1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
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二)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
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4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600元;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本市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员
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2万元;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100—135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安装家庭电话或移动电话1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300元;一次性给予0.6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就诊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副高职称人员、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或民间艺人
1、工作条件。
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80—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人托。
引进的上述各类高级人才均享受下列政策:
1、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单位,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我市党政群团机关工作,免予机关补员考试。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调(迁)入重庆市,免收城市增容费;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3、配偶、子女需进入我市党政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参加本市国家机关补员考试、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考试;属(一)类人才的加10分;属(二)类人才的加8分;属(三)类人才的加6分;属(四)类人才的加4分。
4、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引进带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
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
6、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作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向国家和市政府申报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推荐作为重庆市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评选的候选人。
三、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标准和程序
引进人才的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
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市政府对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的资助经费。
其标准和程序是:
(一)资助经费标准
1、引进(一)类人才,最高可资助60万元;
2、引进(二)类人才,最高可资助45万元;
3、引进(三)类人才,最高可资助30万元;
4、引进(四)类人才,最高可资助20万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报资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以前。
2、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连同当事人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所需资助经费名目及其数额(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3、市人事局对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综合评价,视其可行性后,以书面材料呈报市政府审批。
4、资助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通知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
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与市人事局签订资助经费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5、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人事局提供有关依据给市财政局,由其办理追加并拨付用人单位或市人事局。
四、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享受资助经费的用人单位按合同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确保资助经费用于引进人才本人,并发挥其作用。
(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令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收回已拨资助经费。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措施,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