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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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_______有限公司 (注:依照核名表填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

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

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址(住所)、证件号码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如下:

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1、姓名(或名称):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或名称):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上述股东身份信息,如股东为自然人,请按身份证填写;如股东为法人,请按其营业

执照填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1、________,认缴货币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于______日到位;

2、________,认缴货币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于______日到位。

第十三条股东应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足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

2、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随时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行使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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