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雷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10〕13号)精神,设立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务性工作,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矿产资源储量社会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等工作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七)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
(八)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协助做好行政诉讼工作。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指导、协调、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储备、供应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

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湛江和我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委托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财政拨款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经费和征地补偿费的统一核算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有关会计资料汇总上报,协助开展内审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
负责审核局内规范性文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办理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听证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三)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管理;指导和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及组织上报;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和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审查本市农(居)民集体或个人建房用地的报批,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协助拟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报市政府审批等工作。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导、制定与公布等工作。
(五)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组织实施地籍与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法院查(解)封土地等工作。
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及测绘成果的管理,承担测绘资质和地图的审批或审核工作;依法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及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落实测绘成果交汇制度;承担外来单位到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地质矿产管理股
承担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评价和恢复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矿山自然生态保证金的征管工作;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下热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采矿权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协助监测、监督、预报地下水开采状况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年度检查、矿山储量管理,指导、监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监

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等工作。
(七)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廉和内审工作。
(八)土地调处股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办理土地信访案件;负责土地确权工作。
(九)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依法认定处置闲置土地;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征收土地、应急用地使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及矿产使用权交易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职数16名(不含执法监察大队)。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其中:队长1名(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副队长2名(正股级)。
非领导职数按雷发〔2001〕22号文规定设置。
五、其他
收回纪检组长行政编制1名,涉及到人员超编,划定编制控制线,减员一个收编一个,直到编制控制线后不再收编。国土资源局编制控制为行政编制25名。
六、理顺与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1、与民政局的关系
原国土局与民政局共同管理的地名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出,交给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
2、与海洋与渔业局的关系
潮间带在围垦前属海域范畴时,由海洋与渔业局管理;潮间带在围垦后成为陆地范围时,由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利用潮间带从事非种养业建设,由国土资源局组织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与发展计划局的关系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为发展计划局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4、与水务局的关系
⑴在河道范围内采矿(含砂、石等),先经水务局批准,国土资源局凭水务局的批文审查实际情况后,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⑵矿泉水、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由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除划出交给水务局的部分外仍属国土资源局管理。双方依法各司其职。
⑶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利用管理由水务局负责,国土资源局会同水务局确定全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布局

、取水层位置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
5、与航道管理部门的关系
在航道范围内采矿先经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署意见,再依审核意见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6、与房产管理局的关系
房产管理局应凭《土地证》等证件资料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七、派出机构
(一)机构性质和管理体制。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定为正股级行政机构,实行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双重领导,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人、才、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长的任免、调动应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或调动手续。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各镇党委负责。国土资源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在处理违法用地、调处土地纠纷时,各镇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支持国土资源所履行职责。
(二)主要职责任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2、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农田保护区,切实保护耕地;3、参与制定乡镇建设、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4、承办镇(街道办)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无证开采矿产和调解土地权属、采矿权属纠纷;6、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制止乱占土地、乱采滥挖资源现象;7、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及镇(街道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标准。国土资源所配备编制按大镇4名,一般镇3名,共计6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见附表)。
(四)人员管理。国土资源所人员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五) 经费渠道。国土资源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规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雷州市镇(街道办)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下达表(附表)

名 称 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名) 领导职数 备 注 合 计 63 38 各所正副所长各1名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直属国土资源所 4 2 含雷城、西湖、
新城街道办 白沙国土资源所 4 2 附城国土资源所 4 2 南兴国土资源所 4 2 纪家国土资源所 4 2 客路国土资源所 4 2 龙门国土资源所 3 2 英利国土资源所 3 2 北和国土资源所 3 2 乌石国土资源所 3 2 覃斗国土资源所 3 2 松竹国土资源所 3 2 唐家国土资源所 3 2 杨家国土资源所 3 2 企水国土

资源所 3 2 沈塘国土资源所 3 2 调风国土资源所 3 2 东里国土资源所 3 2 雷高国土资源所 3 2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国土 资源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委组织部
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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