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DOC)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诉讼代理人概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目•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录当事人概述0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定义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

分类权利•起诉权: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被告有权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

•辩论权•举证权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扰法庭正常工作。

•真实陈述: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执行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原告地位: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其诉讼请求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原告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地位: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应诉方,其任务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法庭上同样享有举证权和辩论权。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概述的内容。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概述02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关系,授权其代表自己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分类根据代理权限的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代理人,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委托代理人是指由当事人委托并授权其代理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特定要求。

资格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

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也是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等,其中当事人是最重要的诉讼主体,律师接受的委托就来自当事人。

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是什么?1、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2018-2019】民事诉讼法-精选word文档 (52页)

【2018-2019】民事诉讼法-精选word文档 (52页)

【2018-2019】民事诉讼法-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诉讼代理人制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实践应用目录01当事人概述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当事人。

特点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并且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主体。

当事人的概念和特点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主张、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义务当事人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法进行诉讼行为等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地位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主进行诉讼行为,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能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0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起诉权利原告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答辩权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15日的答辩期,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其证据提交给法院,被告可以在法庭上随时提供证据。

质证权利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

质证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解。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对方发言权利。

陈述意见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攻击对方。

法庭辩论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VS当事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当事人的考核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当事人的考核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当事人的考核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当事人的考核。

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改变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的诉法律关系确认存在,标的物只存在于该种诉中。

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

学员问:1民事诉讼中,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请问此理解是否正确?广义的当事人就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其他主体了吗?2请问老师,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当事人包括哪些呢?我们教务老师回复:1.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应包括诉讼代表人。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2.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02
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03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 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 限;
04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 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等。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其代理权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
指定代理人
由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指定的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人。通常适用 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聋哑人等无法正常进行诉讼行为 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行 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与变更
产生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由法律规定的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 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愿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 判中对各共同诉讼人适用相同的裁判。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变更也是由法律规定。例如,当被代理人成年后,其父母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 ,而由其本人担任。此外,如果法定代理人丧失了代理能力或者不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可以另行指定其他人为法 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责任
权限

《民事诉讼当事人》PPT课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PPT课件
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精选PPT
12
司法实践
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 诉讼?
精选PPT
37
2.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 3.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精选PPT
5
(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 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 人。
精选PPT
6
3.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起诉人。
4.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 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 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 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 第三人。
精选PPT
22
诉讼代表人,就是代表人诉讼中的人数众 多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出的为 维护本方利益进行诉讼的人。 双重地位
由全体当事人推选2-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代表全体进行诉讼,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 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精选PPT
23
思考
王某与李某达成换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 盖在住房门口的小厨房,又卖给了同院的 张某。李某住进该房后,发现小厨房影响 其采光、通风和出入,与张某交涉无结果 之后,遂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 民法院将王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判决张某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小厨 房拆除。 你认为在这个诉讼中,王某的诉讼地 位如何?
请问,法官的回答是否正确?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是指私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解决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章将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指的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分别代表着诉讼的两个不同立场。

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

作为原告,其主要义务是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并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合法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同时,原告也享有一系列权利,如选择起诉请求、参与庭审、提供证人证言等。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当事人。

作为被告,其主要义务是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辩护材料。

被告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提出抗辩、反诉、提供证明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具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1.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解释,确保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2. 辩护权当事人在自己的辩护范围内,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申请调查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辩护请求。

3. 申请证人证言权当事人有权申请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关申请,确保证人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4. 申请鉴定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对案件中涉及的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鉴定程序。

5. 知悉权当事人有权知悉诉讼程序的进展,包括审理日期、庭审过程、判决结果等。

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送相关通知和文书,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参与诉讼。

6. 和解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自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并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案例:有一个小学A,有一个学生B,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她是个女孩子,老师对这个学生B给予了厚望,认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师们都对细心培养。

但这个学生B 她的父亲C是一个比较保守传统的农民,他认为女孩子能够识字,不要当睁眼瞎,并且会算一些基本数目,到时候买菜、卖菜可以把这个帐算好就行了,于是这个家长C在这个学生B上完四年级之后,就不让他再上学了,于是就强迫这个学生B退学。

学校A知道了这种情况,就认为学生家长C侵犯了学生B的受教育权,于是小学A就对学生家长C提起了诉讼。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概念案例: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

在法庭上,由于原告A过于激动,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

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B同时继承了原告A的诉讼地位。

这时候原告A身份就由他的儿子B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B就变成了新的原告。

(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的区别附:1、分支机构《民诉意见》第40条及第41条之规定,分为三种情形:(1)、对于一般法人的分支机构而言,若属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热照的分支机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2)、而非依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3)、而人行、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

这一立法思想也体现在《担保法解释》第124条等规定上。

另外注意,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均属其分支机构之列。

【例题】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曲塘储蓄所B.冒领人C.A县支行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雇佣——雇主个体工商户刘某经营文具生意,因生意红火,人手不足,故雇用王某为其打工。

在一次交易中,王某与丁某因服装价格问题发生争执,王某将丁某皮衣划破,造成一定损害,本案中,丁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A.王某B.刘某C.王某或刘某D.王某和刘某【例题】李天明是个体运输户刘新生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天明开车在为刘新生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

现在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准?( )A.李天明B.李天明和刘新生C.刘新生D.李天明或刘新生【例题】甲搬家公司的职员乙在为丙搬家过程中,损坏了丙的家具。

丙欲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应以何人为被告?()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者乙3、挂靠——共同诉讼人甲、乙二人协议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出于产品销路的考虑,挂靠村办集体企业并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由于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本案被告应当是()A.甲和乙B.甲或乙C.村办集体企业D.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4、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业主和实际经营者王某因为生意不佳,将自己名下的一个小店面转让于李某经营,但是双方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一日因为货款问题,被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则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张某是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与本案无关B.张某是原告,王某是被告,李某与本案无关C.张某是原告,王某与李某是共同被告D.张某是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注明登记的字号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业主,注明字号;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为“顺心奶站”。

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户居民因牛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20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A.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字号B.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或者以“顺心奶站”为被告C.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D.以“顺心奶站”为被告甲在个体工商户乙开办的餐馆吃饭,因乙提供的饭菜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50元。

现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审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乙的哥哥丙。

此时,正确的做法是:( ),A、将本案的被告变更为丙B、仍以乙为本案的被告C、通知丙参加诉讼,将乙与丙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D、由原告甲选择以乙为被告还是以丙为被告7、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甲方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2004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B.甲市物资局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8、借用物品——出借人和借用单位借用下列哪些物品,应由借用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A.业务介绍信B.合同专用章C.空白合同书D.银行账户9、遗产——全部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

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

请问本案中应列谁为原告A.齐七B.齐七、齐六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海滩公司将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到外地联系业务,李某用该合同书与一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李某收到货物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打人百货公司的账户,百货公司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本案中,海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A、第三人B、被告C、证人D、与本案无关补充:补充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1、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

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欠款。

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

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A.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C.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补充2:死者的近亲属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

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B、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C、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D、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

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B、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C、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D、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补充3:名誉权诉讼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1.S日报的某记者在该报的副刊上发表了批评某歌星的文章,某歌星认为文章报道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该歌星应以谁为被告起诉?()A.S日报B.记者C.记者和S日报D.记者或S日报2.甘肃省兰州市某区《天天报道·晚刊》登载了自由撰稿人陶子的一篇报道,文中爆料某当红影星曾有吸毒及堕胎的历史,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该报亦在甘肃其他地域销售,后该影星见报后极度愤慨,认为文章编造事实,毁人清誉,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随向该区法院起诉,则()A.原告以晚刊为被告,法院应当告知其追加作者陶子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诉讼请求B.原告只能以晚刊为被告C.原告可选择晚刊或陶子为被告,亦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D.如原告以陶子为被告,法院应当追加晚刊为共同被告第二节诉讼代理人一、概念: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