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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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我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发放、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规划项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规划项目实施的范围是政府组织安置的农村水库移民及其相关影响人口所在的村(组)。相关影响人口主要包括: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未改变的移民人口;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生活在因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
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人口,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人口等。
第四条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新改善、移民群众的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为总体目标,按照民主程序规范操作,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落到村组”的管理体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项目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开发”的原则,确保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受益。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编制规划项目以村(组)为基本单位,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跨组项目可落实到村(居)委会;跨村项目可落实到乡镇,规划范围以外乡(镇)不得安排项目。
第八条规划项目编制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大纲》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由县级扶贫和移民
部门具体负责。移民人数少于1000人的县(市、区),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的管理由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汇总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九条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批准备案的规划项目为基本依据,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修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并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十条规划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在县级组织自验、市级组织验收的基础上,省级组织终验。
第三章现金直补的管理
第十一条核定到人的移民实行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赣移组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以移民搬迁原始资料为依据,由移民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登记、公示等环节确认无误后,列入直补对象。
第十二条列入现金直补的移民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现金直补移民死亡后,按赣移组办发[2006]1号《办法》的规定核减,从下年度起停发后扶直补现金。现金直补移民扶持条件发生变化的下列情况也应核减:
(一)在读大中专学生已经毕业(肄业)离校的(含毕业后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也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二)移民繁衍人口中嫁出(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三)转为非农户口的;
(四)现役士兵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官的;
(五)服刑人员;
(六)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十四条核减现金直补移民的程序是:
(一)移民所在村组提出拟核减移民现金直补对象名单,经乡镇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核准。
(二)将拟核减移民现金直补对象名单在移民安置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不少于7天。
(三)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核减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和乡镇。
(四)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应核减的扶持人口汇总,并与本年度后期扶持人数一同上报,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核准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
第十五条现金直补移民核减指标转为核减移民所在县(市、区)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核减移民人口应分配到具体村小组,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录入《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县(市、区)上年度核减移民结余直补资金
留县统筹使用,由县根据结余资金额度编制项目,主要解决移民和相关影响人口生产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实施,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四章年度项目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以规划项目为依据,并视情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移民突发事件等因素。
第十八条现金直补年度计划和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项目年度计划,根据每年核定各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对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进行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单个项目不少于1万元;产业扶持项目资金不少于总项目资金的10%。
第二十条后扶结余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原则上按照各地移民人数、绩效考评等情况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村庄整治(示范村)和库区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安排项目资金不少于省下达县(市、区)资金总量的50%。
1、村庄整治以移民自然村为单位,主要是改善村容村貌、改水改厕、村内道路建设、文化场所建设等方面,资金按每户1万元标准扶持。对列入新农村建设村点与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相结合而未达扶持标准的移民贫困村庄,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补足。
2、库区移民搬迁和移民户建房享受深山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建房补助。库区移民人数占建房总人数20%及以上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按深山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给予扶持。
(二)产业扶持。主要是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扶持,安排项目资金为省下达县(市、区)资金总量的20%左右。
(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最为期盼、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单个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安排项目资金为省下达县(市、区)资金总量的25%左右。
(四)技能培训。主要是通过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移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安排资金为省下达县(市、区)资金总量的5%。
第二十一条省本级专项切块安排重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偏远移民村组解困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项目计划优先安排连片和移民人数较多的移民村(组),并向移民村中的贫困村倾斜。
第五章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地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移民知情、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录入系统、市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