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应该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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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汇聚于此,进行心灵与智慧的碰撞,探索当下社会的环境,对《反垄断法》应不应该适用国有垄断企业这一问题抒发见解,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其手段主要为增加竞争元素和开放竞争环境。而垄断是生产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结果,有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三种不同的方式。至于国有垄断企业,顾名思义,是在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由国家控制的企业。国有垄断企业存在的垄断主要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类。
首先是自然垄断,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的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而国有垄断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自然垄断型企业,盲目的在其行业中加入竞争元素只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显然,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这一类国有垄断企业。
其次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垄断形式,其含义是政府垄断和政府授权垄断,行政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在中国具有垄断能力的企业多为超大型企业,其在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扮演者经济杠杆的角色,其垄断在市场中起到的是正面的积极作用,显然反垄断法对其也不适用。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中国,行政垄断确实存在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及建立壁垒等不合理行为,而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而我们的反垄断法在处理这些行为时存在豁免的规定不合理、法律课操作性差、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诸多问题,可见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存在着好的不能管,坏的管不着的尴尬,所以,我方认为现行的反垄断法并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
诚然,我方承认《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各样的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我方是持质疑态度的。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自然垄断也好,行政垄断也罢,都是特定历史阶段和市场条件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反垄断法的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故我方坚持认为,反垄断法不应该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