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2009]51号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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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文件
三组〔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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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发展党员
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科学发展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培养机制
1、建立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库。乡镇党委要重点从非党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致富能手、高中以上返乡毕业生、退伍返乡青年、远教中心户、在外创业优秀青年中,采取群众推荐、党员推荐、支部委员会审定的“两推一定”的方式推荐产生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在此基础上,建立乡(镇)、村两级
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充实。优秀人才库要保持一定的常量,一般人口较多的村应保持10-20名的优秀人才,人口较少的农村党支部应保持5-10名的优秀人才。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比例结构、推荐人数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从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库中培养发展党员制度,未入优秀人才库者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三组〔2007〕46号文件规定,通过“公推优选”程序确定。未经“公推优选”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建立乡(镇)、村两级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档案。实行两级联系人培养制度,每个乡镇党员班子成员都要联系培养若干名优秀入党积极分子,每个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村组干部都要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乡镇党委要督促、指导村党组织在每年的6月、12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乡镇党委要在每年的1月、7月将新确定和新取消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保持一定的常量,人口较多的村党组织应有5-10名入党积极分子,人口较少的农村党支部应有3-5名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理论测试制度,理论测试由县委组织部统
一命题、乡镇党委具体组织。理论测试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
二、建立农村发展党员质量管理机制
(一)建立特殊对象发展入党备案审批制度
1、备案对象:(1)现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2)年龄55周岁以上的;(3)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干部任职认证对象、村民小组长、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的;(4)未入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库的;(5)因违法违纪受过处理的。
2、工作要求:以上五类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村党支部应当报乡镇党委审批,事先向乡镇党委说明具体情况和本人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乡镇党委审批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建立发展外出(来)人员入党“双政审”、“双公示”制度
1、“双政审”制度。外出(来)人员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除按正常程序在发展入党所在地进行政审外,乡镇党委还应当委托外出(来)人员的流入(出)地基层党委进行政审。外出(来)人员未经“双政审”的不得发展入党。
2、“双公示”制度。外出(来)人员发展入党,除按照三组〔2007〕4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全程公示外,乡镇党委还
应当委托外出(来)人员的流入(出)地基层党委进行公示。外出(来)人员未经“双公示”的不得发展入党。
三、建立农村发展党员预警监控机制
(一)建立预警监测制度
1、预警监测对象。乡镇党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委组织部将其列为预警监测对象:(1)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占五分之一以上的;(2)“四无”村党组织(无村委会成员党员、无女性党员、无35岁以下党员、无高中以上学历党员)占五分之一以上的;(3)55岁以上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村党组织占五分之一以上的;(4)当年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发展党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村党组织占十分之一以上的,或者当年发生三起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发展党员违法违纪的;(5)当年发生乡镇党委未严格遵守发展党员有关规定,造成发展党员责任事故的;(6)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村党组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乡镇党委应当将其列为预警监测对象:(1)连续二年未发展党员的;(2)未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3)连续二年无人写入党申请书的;(4)无35岁以下党员的;(5)无村委会成员党员的;(6)无女性党员的;(7)无高中以上学历党员的;(8)55岁以上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党员平均年龄超过55岁的;(9)连续二次
把发展入党备案审批特殊对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10)连续发生二起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新发展党员违法违纪的;(11)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2、预警通报方式。存在上述预警监测情形的,县委组织部向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向村组织发出预警,预警方式包括口头告知、函告督办、“黄牌警告”。
(1)口头告知。乡镇党委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程度较轻的村党组织,采用当面告知、电话告知等方式直接告知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
(2)函告督办。县委组织部对存在预警监测情形的乡镇党委和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对存在上述第一、二、三、五、八、九、十、十一这七种预警监测情形的村党组织,发放督办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报发函单位。
(3)“黄牌”警告。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告知、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问题没有得到改正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县或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党组织要作出书面检讨,说明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接到“黄牌”警告后的十五天内上报县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对在规定时间仍未能解除“警报”的乡(镇)、村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县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全县农村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至二次的督查指导,每季度将对全县农村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乡镇党委要不定期地对所属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
(三)实行发展党员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对列为预警监测对象的乡镇党委和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连续发生二起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新发展党员违法违纪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对列为预警监测对象的村党组织,列为发展党员重点管理对象,督促整改。
附件:
1、三门县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基本信息表
2、三门县农村发展党员优秀人才综合信息库
3、三门县新增加、新取消入党积极分子统计表
4、三门县农村发展党员备案对象基本情况表
5、三门县外出(来)人员入党发展对象政审委托书
6、三门县外出(来)人员入党公示委托书
7、三门县农村发展党员预警监测对象统计表
8、三门县农村发展党员预警督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