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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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穗府[2008]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颁布日期:2008-3-23
执行日期:20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