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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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薪酬管理办法

广州薪酬管理办法

广州**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方案)一、总则1.1为规范员工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事项。

二、工资结构2.1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位津贴、每月饭贴。

每项占固定工资的比例为80%、10%、10%,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能力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绩效提成工资,广州市外出差人员有出差补贴。

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出差地点、工作业绩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决定。

2.4员工缺勤、处罚等相关扣款,直接交**爱心基金,不在工资里扣发,员工的借款、押金及赔偿等相关款项,在员工下月的工资中直接扣发。

2.5员工工资原则在每月的15号发放(市场人员提成工资在每月的25号发放),如遇节假日顺延,如发放有错漏,将在下月补发。

三、工资制定依据3.1 本办法根据行业市场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广州市最底工资标准及相关岗位价值大小制定。

3.2 公司根据员工技能的强弱、职位的高低制定出宽带薪酬体系,员工加薪依循相应的标准与职级。

四、职级与职类4.1公司以广州市最底工资标准为基础,采用等差、等比数列等方法确定为20个职级,各岗位根据其相关的任职要求及技能的强弱不同归属于不同的职级。

4.2公司根据部门编制划分为不同的职类,具体为管理类、市场类、研发设计类、生产类、职能类,其中,管理类分为公司层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公司层负责人指总监及以上人员,部门负责人指部门第一负责人。

4.3员工职类、职级表参照如下(N/A代表不适用):职类职级对照表:五、各职级工资的确定及职档5.1本职级工资是指员工所在职级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位津贴、每月饭贴,不包括员工的绩效提成工资与奖金,员工的绩效提成工资与奖金遵循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劳薪[199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薪[1999]84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其它中心支行,珠海市国资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工资性现金支付的管理,协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消除和缩小工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增长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和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单位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

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年初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与追回数构成。

编制程序如下:(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般以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大于上年工资计划数的,以工资使用计划数)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增长计划幅度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国统字[1998]172号104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招用外来工报批表》;高收人企业加附企业最近两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人》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外地驻当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加附工程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有特殊情况的,需附近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编制说明。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讲,工资的支付都是十分重要的。

每个劳动者都希望单位能够在每个月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

为此不同的地区也做出了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下面小编带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行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效劳。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那么。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刻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刻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工程、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刻和特别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方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6-09-29【生效时间】2016-09-29【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修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修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修正】【导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已有10年,省人大常委会上年度立法工作会议已透露,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6年9月迎来第一次修正。

修正之后将进一步保障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016年最新修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安排,该修订草案将由省人社厅起草,并报送省政府审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本年9月正式实施。

【政策文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时间】:2005/5/1【修正时间】:2016年9月29日【相关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目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新工资支付条例的特点∙相关问题解答全文解读一、修正原因一是为遏制欠薪、维护稳定。

当前广东省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转型升级、关停并转、搬迁等都有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是为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近年来广东省为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措施,比如《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上升为法律。

三是为了严肃执法、衔接司法。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广东省每年移送司法机关涉嫌此罪的案例位居全国前列,但是因为各方对此罪理解不一,导致不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有必要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起来。

二、主要内容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部分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一)劳动报酬1.工资总额的组成①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d)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③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a)生产奖;b)节约奖;c)劳动竞赛奖;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e)其他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不属于工资范围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⑤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⑦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⑧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⑨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⑩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⑪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⑫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⑬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广东某集团公司薪酬发放办法

广东某集团公司薪酬发放办法

广东某集团公司薪酬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薪酬管理,对全省薪酬发放进行统一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员工薪酬,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员工福利(含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补充医疗等费用)。

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年功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工资: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专业(分)公司。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员工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承担。

各单位每月可在薪酬发放时从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二章薪酬发放基本规定第五条各单位员工薪酬发放必须在省公司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总额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六条员工每月工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薪酬项目以及对应财务科目进行操作。

对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薪酬项目必须在员工薪酬报告中明确注明。

第七条员工每月工资单必须包括如下项目:岗位工资、年功津贴、综合补贴、绩效工资、高温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应发小计,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扣除小计以及税后实发总计等。

实行约定工资或协议工资的人员可不按上述项目实施。

第八条原则上基本薪酬当月发放,当月底至次月底前发放上月绩效工资。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将基本薪酬(岗位工资、津贴补贴)与绩效工资合并或分开发放。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工作日发放。

具体工资发放时间需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地方政策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政策执行。

第九条二级经理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二级经理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薪酬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绩效工资应依据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借调期的考核结果计算。

第十一条交流挂职人员:交流挂职期间的薪酬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成,“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股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理由: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概念一致。

二、第八条修改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发布的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刻工资或本地政府发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刻工资。

”理由:实际支付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两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也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两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刻工资,以充分爱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按时刻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理由: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照较宽泛,给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无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致使大部份专门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样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置难度也加大。

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四、第十八条修改成“日工资依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信;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刻确信,但日工作时刻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理由:公平、合理确信工资数额,加倍符合实际,减少争议。

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依照工作地址、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形安排工作人员推延上班、提早下班或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刻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实行个人工资支付制度。

从业人员的工资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等的贡献结果及其他各种因素公平地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其雇员支付工资,期限不应超过月工资最后支付日起算六十日以上。

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应当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企业不得以拖欠工资为借口,拖欠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是严重违反劳动关系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支付条例的行为。

企业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相关行业和企业要加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经济利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wage payment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该怎样理解?与劳动部颁布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有哪些差别?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影响?作为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应怎么应对?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劳动实务操作,特对《条例》的一些新规定作以下解读,以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一、明确了工资的几个概念。

(一)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这个定义与劳动部对工资的相关定义区别在于:1、确认了工资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关系,这就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收入正式纳入了工资的范畴;2、确认了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的自主权,规定支付依据为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工资一般是指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性收入,不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收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163-(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州市工资支付规定

广州市工资支付规定

广州市工资支付规定老板和打工仔们注意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

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30日。

修订该条例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对比现行条例,意见稿共有12处修改,大体倾向是保护职工利益。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

而现行条例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于硬性规定发薪日,省人社厅给出的解释是: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意见稿还新增条款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据了解,我国的台风和暴雨预警信号均分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对于企业来说,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不仅要被追讨薪酬,向被欠薪员工支付赔偿金(按照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计算),还要面临着罚款。

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等五种情形(见下文链接)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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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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