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改)
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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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企业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涉及其本人工资支付的内容。
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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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9《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企业缴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确保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表示特定情况下缴付的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用有关假期、外派自学和依法出席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非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政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付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缴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缴付犯罪行为实行监督,有权阻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缴付劳动者工资,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明晰工资缴付的内容,包含工资缴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练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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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练习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共72题,每题1分,共72分)1.集体协商争议的主体是()和()A、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政府代表B、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C、工会;职工代表D、企业代表;政府代表正确答案:B2.用人单位应当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上级批准设立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用工之日起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正确答案:C3.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A、必须B、可以C、应当D、依法正确答案:B4.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是()A、再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撤回仲裁申请D、第一审程序正确答案:C5.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管辖A、用人单位所在地B、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地C、劳动合同履行地D、最先受理地正确答案:C6.《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A、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B、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实际C、企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D、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正确答案:A7.下列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执行的特点的是()A、单向性B、主动性C、强制性D、双向性正确答案:D8.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基础上,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A、平等自愿B、工会牵头C、行政指导D、法律强制正确答案:A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
A、一B、四C、三D、二正确答案:A10.职工()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A、二十B、两百C、五十D、一百正确答案:D11.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执行D、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12.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处理A、民事关系B、劳务关系C、雇佣关系D、劳动关系正确答案:D13.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A、7B、5C、1D、3正确答案:D14.集体合同属于()A、不要式合同B、单务合同C、无偿合同D、要式合同正确答案:D1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人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A、五十B、二十五C、二十D、三十正确答案:C16.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自愿性福利可以划分为()A、额外福利和特殊福利B、社会救助C、社会福利D、法定福利正确答案:A17.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应最多推举()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A、4B、2C、3D、5正确答案:D1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多少日通知劳动者予以辞退()A、三日B、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正确答案:C19.以下不属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调整集体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选项是()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签订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兑现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待遇C、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D、劳动者参与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正确答案:A20.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是()。
省政府令〔2017〕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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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2017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2—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六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5e89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5a.png)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7.07.29•【字号】浙劳计〔1997〕197号〔1997〕财工71号•【施行日期】1997.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浙劳计〔1997〕197号〔1997〕财工71号各市、地、县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劳动、财政、审计局:为了保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行政检查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规范化,现将《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综合计划处)。
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为了保障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行政检查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检查内容(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2、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3、企业贯彻“两低于”原则的情况;4、企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工资收入情况。
1、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2、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3、对企业经营者考核奖惩情况;4、企业经营者工资外收入情况。
(三)企业职工工资外收入情况。
1、有无在会计科目内列支、有无以截流收入直接或通过有关单位发放现金、实物等情况;2、有无转移资金发给本企业职工现金、实物等情况;3、工资外收入资金来源渠道及发放的数额、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练习题库含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练习题库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e6dbc7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f9.png)
劳动关系协调员练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共70分)1、三江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现有职工202人,2007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000万元,完成销售2500万元,利税500万元2006年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职工对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越来越不满意,和公司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被提.上议事日程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的前提条件是,应当有多少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需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多少以上同意()A、3/4,1/2B、2/3,2/3C、2/3,1/3D、2/3,1/2正确答案:D2、下列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B、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再变更C、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D、已经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不能再变更正确答案:B3、()的拟订是劳资协议评估工作的首要环节A、评估程序B、评估方案C、评估目标D、评估计划正确答案:D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年A、5B、1至3C、1或者5D、2正确答案:B5、下列不属于员工申诉技巧的是()A、申诉要及时B、准备好证据C、积极寻求帮助D、大闹促解决正确答案:D6、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间的其限期最长为()个月A、30B、24C、12D、18正确答案:B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具体作法可以是()A、以货币和企业债券一并支付B、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C、以法定货币支付D、以货币和实物一并支付正确答案:C8、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A、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B、女职工所在岗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C、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D、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正确答案:D9、下列属于劳动法规的是()A、《最低工资规定》B、《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正确答案:B10、()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A、小额劳动争议案件B、劳动标准案件C、一裁终局案件D、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正确答案:D11、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是()A、工会组织B、行业协会C、各级行政部门D、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正确答案:D12、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3B、15C、10D、30正确答案:D13、《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养老金A、10年B、15年C、18年D、12年正确答案:B14、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A、15天B、10天C、1个月D、20天正确答案:A15、用人单位应当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上级批准设立之日B、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C、签订合同之日D、用工之日起正确答案:D16、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仲裁员的回避决定,由()做出A、仲裁委员会B、仲裁庭C、仲裁委员会主任D、首席仲裁员正确答案:A17、《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A、企业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B、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C、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D、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正确答案:C18、严谨求实的核心要求是()A、注意细节,力求全面周B、到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C、具体问题具体分析D、严肃认真,谨慎细致正确答案:B19、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月工作日折算调整为A、22天B、20.83天C、21.75天D、20.92天正确答案:B20、()是指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A、隐成本B、机会成本C、显成本D、生产成本正确答案:B21、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经批准可以()A、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B、每日连续工作12小时C、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正确答案:C22、企业劳动关系预警的第一线是()A、中层管理部门B、企业决策层C、基层部门D、工会正确答案:C23、下列属于劳动争议协商方式的是()A、协商应当公开进行B、劳动者向工会组织提出协商申请C、劳动者可邀请第三方参与协商D、协商必须有第三方参与全过程正确答案:C24、下列关于法的对人的效力说法错误的是()A、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可能适用中国法律B、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需遵守中国法律C、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D、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正确答案:C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A、7B、10C、15D、5正确答案:D26、《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一个月B、二个月C、十天正确答案:A27、某企业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每月工资为二千元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该企业不再与刘某续订,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A、七千元B、三千元C、五千元D、一万元正确答案:D28、企业不得安排在校学生总时间超过()的顶岗实习A、十二个月B、九个月C、六个月D、二年正确答案:A29、在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比例支付赔偿金,具体比例是()A、20%B、25%C、50%D、100%-500%正确答案:D30、言语沟通的核心原则是()A、尊重对方和自我谦让B、表述清楚和相互理解C、积极主动和热情洋溢D、表情自然和充满热情正确答案: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3a66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59.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还旧欠,防新欠”,到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二、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专项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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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浙政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升国有企业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原则上以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无对标标准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或市场竞争性较强的其他企业进行对标。
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其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未达到调控水平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https://img.taocdn.com/s3/m/633fecaa960590c69ec3762c.png)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0042039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3.png)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6.22•【字号】浙劳社薪[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199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0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测算和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并授权,现将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
它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好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
它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类企业应参照上述工资指导线标准,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合理安排在岗职工工资增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之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要把工资指导线与现行有关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引导非国有企业依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各地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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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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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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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8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0-12-21【生效时间】2010-12-21【关键词】惩戒性措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18件规章的决定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考核制度。
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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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0709执行日期:199807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探索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新型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及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和意义一、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新形式,引导各类企业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政府运用宏观经济状况分析和经济发展预测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来指导企业内部分配,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达到既调动职工积极性,又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强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企业投资人收益的目的。
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指导线是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
通过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设置工资增长预警线,减缓垄断性行业、企业及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以缓解行业、企业间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现象,使平均工资率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接轨,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逐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四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两低于”原则。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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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浙政令[201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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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浙政令〔2010〕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六条。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考核制度。
浙江印发省管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
![浙江印发省管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a841502ee06eff9aef80772.png)
浙江印发省管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
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以组织任命的省管企业负责人为改革重点,同时对省管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此举意味着浙江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意见》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内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系数、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
同时,省还将对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与薪酬挂钩。
同时,建立健全薪酬备案制度、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国企负责人享受的待遇将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再享受企业发放的福利性货币收入。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福利性项目和待遇不一致、发放不规范等问题,浙江也作出规定,国企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享受的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费用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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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而制定的办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令省政府令第148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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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车俊2017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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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J],
5.追根寻源拖欠工资行为——浙江省嵊州市30家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调查 [J], 王灿荣;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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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条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体罚、殴打、拘禁或者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