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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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三篇)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三篇)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1. 引言____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为确保各行各业的员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推动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机制,确保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2. 立法保障(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雇主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2)完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管部门,对工资支付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3.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1)加强工资核算与公示:用人单位每月必须进行工资核算,并且将工资信息及时公示,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相关信息应在单位内网和政府指定的平台进行公布。

(2)推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工资银行代发方式,同时加强对工资银行代发机构的监管,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员工账户。

(3)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员工工资支付的质保,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等问题,员工可以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心申请赔付。

(4)加强工资支付信息对接和核验: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建立工资支付信息对接机制,确保员工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数据的核验,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4. 增强监管和执法力度(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各地的工资支付监管机构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工资支付问题的快速报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和信息共享,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问题。

(2)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工资支付问题的监管,建立举报工资拖欠等违法行为的奖励机制,提供一定的经济奖励和保护措施。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三、工资支付流程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项目、支付数额、扣除项目、实发数额等内容。

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解读

新增内容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 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 提供薪酬的协议。 利润分享计划按照时间长短将小于 12 个 月的划分为短期薪酬,超过 12 个月的划 分为长期职工福利。这是此次修订的核 心内容之一,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 会计准则趋同的表现之一。
短期薪酬的核算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 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 解中。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 下修订: 1.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 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 正文。这主要是对准则体例的调整,将具有规 范性的条文尽可能纳入准则的正文。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增内容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 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 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 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 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 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 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职工范围: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 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 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 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 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 人员。 新旧变化:更明确了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 务派遣工包括在内的职工范围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规定 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 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 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 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 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 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 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落实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一)政府责任1.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

(二)部门责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正文:----------------------------------------------------------------------------------------------------------------------------------------------------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994年12月1日发布,1996年8月26日修订1996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设立贵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设立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八条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27•【字号】黔府[1987]28号•【施行日期】198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27日黔府〔1987〕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试行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并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1987年我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努力寻找出适合我省不同企业特点的经营形式,逐步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干部和企业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贯彻实施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企业讲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有关搞活企业的现行政策、改革部署不会因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而发生变化。

同时,继续认真检查和落实以下各项政策措施:(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给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各地、州、市、县和各主管部门都不得再向企业增加指令性计划。

个别必须增加的,需征得企业同意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保证企业在完成计划后的产品自销权和自销产品按国家规定的作价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费用”。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2 安排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在职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不得少于天数法规定的规定。

1.3 支付费用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1.4 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工资,并应当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流程职工应当向所在的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明确时间,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休假安排。

2.2 审批标准单位应当按照企业情况和职工申请情况,确定带薪年休假审批标准,建立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等制度,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带薪年休假费用计算标准3.1 职工工资累计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3.2 年休假工资兑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兑现职工年休假工资,不得减少或者克扣。

四、职工权益保障4.1 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确保假期前职工身体健康。

4.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4.3 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假期旅游、消费等行为的监管,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安全。

五、工资支付5.1 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5.2 其他工资支付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因公务需要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支付工资。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展开对本地区带薪年休假的监督检查。

6.2 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识。

2023年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二条基本原则1、薪酬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政策规定。

2、坚持按劳分配、公司效益与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3、坚持以岗定责,以责定权,权责对等,责利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组织管理(一)公司设立企业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其他班子成员成员: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薪酬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监督薪酬管理工作,确定薪酬政策的原则和方向。

(二)人力资源部为薪酬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公司人员薪酬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督促和协助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薪酬体系管理和实施工作。

3、协助处理员工关于薪酬申诉的具体工作。

4、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薪酬体系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薪酬方案改进意见。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体系第四条薪酬结构薪酬结构包括年度工资、补贴、奖励奖金和福利。

(一)年度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

(二)补贴:包括职称补贴、证书补贴、驻外补贴等(附件),补贴按月发放。

(三)奖励奖金:包括效益奖、特殊贡献奖、先进员工奖及其他专项工作激励奖金等。

(四)福利: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专项福利。

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薪酬体系公司实行宽带薪酬体系,分为 9 个职级,6 个薪档。

详见《各岗位工资等级标准》(此表不公开)。

第四章定薪程序第六条定薪程序1、公司机关全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班子成员。

由上一级领导提出初步定薪意见,人力资源部综合评定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2、各直属项目部人员工资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按权责管控体系审批后执行。

各子(分)公司其他人员工资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储备项目人员储备期:机关工作按照储备岗位年薪的 60%按月发放;项目部工作按照储备岗位年薪的 80%按月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及支付第七条薪酬调整员工薪酬调整分为统一调整和个别调整两类。

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doc

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doc

2019年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8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2003年版的《办法》已经实施十多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原《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经被新出的法律法规所覆盖;实践中亦有不少新问题亟须规。

今天爱扬教育就来简单对比一下新旧办法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分析:办法适用范围的增大,新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分析:增加了工资的列举,无太大变化。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分析:增加了“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很多企业工资发放是有固定日期的,不太可能在解除合同当日支付工资,按照约定处理有利于实际操作。

九、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分析:增加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排除项,“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排除。

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该部分工资确实不属于常规情况下的工资,但也有可能导致个别单位故意将原本固定的工资予以拆分为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变相降低基数。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薪酬构成 (2)2.1 基本工资 (3)2.2 绩效奖金 (4)2.3 津贴补贴 (4)2.4 福利待遇 (5)三、薪酬管理 (6)3.1 薪酬确定 (7)3.2 薪酬调整 (9)3.3 薪酬支付 (10)3.4 薪酬核算 (11)四、绩效考核 (13)4.1 绩效考核内容 (14)4.2 绩效考核方法 (15)4.3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16)五、薪酬监管 (17)5.1 监管机构 (18)5.2 监管职责 (20)5.3 监管措施 (21)六、附则 (21)6.1 解释权 (22)6.2 施行日期 (23)一、总则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的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企业内部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二、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级别、工作经验、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基本薪酬,是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体现企业对负责人的基本认可。

绩效薪酬:根据负责人的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奖励性薪酬,旨在激励负责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津贴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对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是企业对负责人的一种关怀和激励。

股票期权:对于上市公司或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可给予负责人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激发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薪酬项目,如年终奖、季度奖等。

2.1 基本工资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职责和经验等因素所确定的固定收入部分。

该部分薪酬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激励员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黔发改财金〔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306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经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制定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对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现将《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1日附件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对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公司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常用版(四篇)

公司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常用版(四篇)

公司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常用版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1、基本工资制度:2、工资标准: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4、员工工资目标为:5、工资支付办法: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

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

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____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二、工资支付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员工的工资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按时足额支付原则: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3、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应保证工资支付的公平性,对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条件的员工,应支付相同水平的工资。

三、工资构成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技能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部分。

2、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工资部分。

3、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4、加班工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

5、奖金: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发放的奖励性工资。

四、工资支付时间1、企业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即以自然月为计算单位。

五、工资支付方式1、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员工工资支付到员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2、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应经员工本人同意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加班工资计算1、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2、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企业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企业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范围薪酬分配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的薪酬分配原则、薪酬结构及支付方法、日常考核管理、薪酬调整与晋升等内容。

规定了各类新入厂人员的工资评定办法,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各部门二次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二条组织机构人事处是公司薪酬分配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薪酬分配制度规章的草拟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和规章,并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条参考文件:《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第四条内容1.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1) 薪酬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逐步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2) 本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完善企业薪酬分配体系,逐步建立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薪酬分配制度。

3) 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利税的增长幅度,员工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4) 坚持员工薪酬分配与绩效挂钩浮动的原则。

5) 坚持工资指导线制度。

2. 薪酬形式与结构1) 公司实行基本工资与奖金配套的薪酬分配形式,按市场经济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将不断增加岗位工资在薪酬中的比重,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薪酬体系,即: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以浮动工资为有效补充的薪酬分配体系。

2) 薪酬结构公司薪酬由基本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构成。

A. 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补贴。

基本工资由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补贴由年功工资和书报费组成。

B. 浮动收入主要由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组成。

浮动收入还包括按规定计入工资总额的质量奖、安全奖、劳动竞赛奖、承包奖及其它一次性奖励等。

3. 薪酬分配管理1) 基本收入管理A. 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是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与员工积累贡献直接相关,技能工资实行等级制,其调整按《技能等级标准表》执行。

2024单位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范本

2024单位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范本

2024单位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范本赤水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甲方:_____乙方:_____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订立本合同。

一、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1、企业根据林业局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企业工资制度并付诸实施。

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3、工资分配应适当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的岗位和工种倾斜。

二、企业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1、确保全年不拖欠职工工资,并将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加班可实行轮(串)休或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特殊情况下(如法定假日、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企业应依法支付。

三、职工工资发放与支付办法1、企业职工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

2、工资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

四、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林场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

五、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1、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取暖费、菜金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

有技术职称人员按月享受科技津贴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在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2、企业可根据当年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发放奖金,具体数额由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决定。

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双方严格遵守决定。

㈠、林场的权利和义务1、林场应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杜绝森林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2、林场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与奖罚办法在全局实施。

企业适应2024版劳动协议法改革的具体措施版

企业适应2024版劳动协议法改革的具体措施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企业适应2024版劳动协议法改革的具体措施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1.2 合同主体1.3 合同期限2. 劳动条件2.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1.1 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2.1.2 休息休假安排2.2 工资和福利2.2.1 工资支付标准2.2.2 奖金和提成制度2.2.3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2.3 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2.3.1 劳动保护措施2.3.2 职业病防治2.3.3 安全生产管理3. 员工管理和培训3.1 员工招聘和录用3.1.1 招聘渠道和方式3.1.2 录用条件和程序3.2 员工考核和评价3.2.1 考核指标和标准3.2.2 评价结果应用3.3 员工培训和发展3.3.1 培训计划和内容3.3.2 培训时间和地点3.3.3 培训费用承担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4.2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4.3 经济补偿和赔偿办法5. 争议解决5.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5.2 仲裁程序和时效5.3 诉讼管辖和诉讼费用6.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6.1 保密义务和范围6.2 保密期限和解除6.3 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和责任7.2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8.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8.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和处理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和程序9.2 解除条件和程序10. 合同的终止和失效10.1 终止条件10.2 失效条件11. 一般条款11.1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日期11.2 合同的保管和复制11.3 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仲裁程序和时效12.3 诉讼管辖和诉讼费用1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方式14.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签署时间和地点14.2 备案程序和要求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为适应2024版劳动协议法改革,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特订立本合同。

2024通用版企业员工底薪保障协议样本版B版

2024通用版企业员工底薪保障协议样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通用版企业员工底薪保障协议样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员工1.3 底薪1.4 工资发放日1.5 社会保险1.6 福利待遇第二条底薪构成2.1 基本工资2.2 岗位工资2.3 绩效工资2.4 加班工资2.5 其他补贴或奖金第三条底薪支付方式3.1 支付时间3.2 支付方式3.3 迟延支付3.4 错误支付第四条底薪调整机制4.1 调整条件4.2 调整程序4.3 调整时间第五条员工岗位变动与底薪调整5.1 岗位变动5.2 底薪调整第六条试用期底薪6.1 试用期定义6.2 试用期底薪标准6.3 试用期转正第七条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7.1 社会保险7.2 福利待遇7.3 异地就业政策第八条特殊情况底薪处理8.1 病假8.2 产假8.3 婚假8.4 丧假8.5 其他特殊情况第九条合同解除、终止与底薪支付9.1 合同解除9.2 合同终止9.3 底薪支付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修订与终止12.1 修订条件12.2 终止条件12.3 修订与终止程序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培训13.2 知识产权13.3 信息安全13.4 兼职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期限14.3 附件14.4 签字盖章14.5 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企业全称)乙方:(员工姓名)1.2 员工乙方是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岗位工作的员工。

1.3 底薪底薪是指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岗位工作所应得的固定报酬。

1.4 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日是指甲方按照约定,将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发放给乙方的日期。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一、总则(一)目的本办法旨在明确企业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标准、方式和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双方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资定义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

二、工资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固定报酬,是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津贴和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员工在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特殊技能等方面的额外支出或差异而给予的报酬;补贴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或工作需要而给予的补助。

(三)奖金奖金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班工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工资计算(一)计算周期企业实行月薪制,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二)考勤核算员工的出勤情况作为工资计算的重要依据,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

(三)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平日加班支付 15 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 2 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 3 倍工资。

四、工资支付(一)支付时间企业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支付方式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支付至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员工应在入职时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三)工资条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条,明确列出工资的各项构成和扣除项目。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病假工资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二)事假工资员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三)工伤工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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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信、国资、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四)工资的扣除事项;(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工资协议。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协议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

企业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时代领人应当出具劳动者本人委托书。

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条企业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间人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五)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中明确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六)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前款第(六)项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依法制定的年薪制方案每月预付工资,每月预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但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工资结算周期内每月应支付生活费;(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录用、调入、部队复员退伍等新进入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准确记录,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其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天数,支付项目、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应发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签字等。

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台帐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的凭证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台帐。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八条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天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

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

支付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未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全体公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第二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时,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执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个付薪日支付。

休息日加班且企业已在二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六)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七)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

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支付的假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其待遇按照约定的生育(产)假工资支付计算基数计发。

约定的生育(产)假工资支付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

未约定生育(产)假工资计算基数的按本人生育(产)假前十二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支付。

职工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哺乳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期间,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实行生育保险后,相关待遇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因企业原因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标准,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约定的待岗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生活费,支付的待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书面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延长期内,企业应预先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延期支付因素消失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企业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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