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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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企业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涉及其本人工资支付的内容。

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9

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9

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9《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企业缴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确保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表示特定情况下缴付的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用有关假期、外派自学和依法出席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非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政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付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缴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缴付犯罪行为实行监督,有权阻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缴付劳动者工资,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明晰工资缴付的内容,包含工资缴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练习题库及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练习题库及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练习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共72题,每题1分,共72分)1.集体协商争议的主体是()和()A、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政府代表B、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C、工会;职工代表D、企业代表;政府代表正确答案:B2.用人单位应当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上级批准设立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用工之日起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正确答案:C3.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A、必须B、可以C、应当D、依法正确答案:B4.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是()A、再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撤回仲裁申请D、第一审程序正确答案:C5.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管辖A、用人单位所在地B、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地C、劳动合同履行地D、最先受理地正确答案:C6.《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A、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B、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实际C、企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D、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正确答案:A7.下列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执行的特点的是()A、单向性B、主动性C、强制性D、双向性正确答案:D8.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基础上,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A、平等自愿B、工会牵头C、行政指导D、法律强制正确答案:A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

A、一B、四C、三D、二正确答案:A10.职工()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A、二十B、两百C、五十D、一百正确答案:D11.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执行D、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12.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处理A、民事关系B、劳务关系C、雇佣关系D、劳动关系正确答案:D13.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A、7B、5C、1D、3正确答案:D14.集体合同属于()A、不要式合同B、单务合同C、无偿合同D、要式合同正确答案:D1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人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A、五十B、二十五C、二十D、三十正确答案:C16.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自愿性福利可以划分为()A、额外福利和特殊福利B、社会救助C、社会福利D、法定福利正确答案:A17.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应最多推举()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A、4B、2C、3D、5正确答案:D1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多少日通知劳动者予以辞退()A、三日B、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正确答案:C19.以下不属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调整集体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选项是()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签订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兑现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待遇C、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D、劳动者参与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正确答案:A20.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是()。

省政府令〔2017〕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7〕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2017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2—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六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7.07.29•【字号】浙劳计〔1997〕197号〔1997〕财工71号•【施行日期】1997.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浙劳计〔1997〕197号〔1997〕财工71号各市、地、县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劳动、财政、审计局:为了保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行政检查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规范化,现将《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综合计划处)。

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工作流程为了保障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行政检查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检查内容(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2、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3、企业贯彻“两低于”原则的情况;4、企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工资收入情况。

1、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2、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3、对企业经营者考核奖惩情况;4、企业经营者工资外收入情况。

(三)企业职工工资外收入情况。

1、有无在会计科目内列支、有无以截流收入直接或通过有关单位发放现金、实物等情况;2、有无转移资金发给本企业职工现金、实物等情况;3、工资外收入资金来源渠道及发放的数额、名称。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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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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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06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

目前,一些个私企业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底线直接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最低限。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要重点向一些个私企业做好宣传,改变企业主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的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省政府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地应在1个月内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各地调整后的实施时间必须与省政府规定的实施时间一致。

(三)各地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必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三、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对服装加工、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加班加点较频繁企业,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后,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还旧欠,防新欠”,到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二、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专项检查。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224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84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1〕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最新)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最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完整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完整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专家解读】据有关专家表示,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单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250天,每个月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时间为20.83天,均应该比以前缩短。

日工资、小时工资则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发生作用。

珍藏!实例演示工资计算三大实用简洁公式2012-05-18 来自百度百科阅读()字号:T|T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法规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8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0-12-21【生效时间】2010-12-21【关键词】惩戒性措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18件规章的决定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考核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7
【摘要】浙政办发[2018]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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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3月2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浙政令[2010]2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浙政令[2010]2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浙政令〔2010〕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六条。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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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3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3月2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
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能够由其亲属或者委托她人代领。

企业能够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

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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