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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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1。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如婚姻、遗嘱、契约等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自由。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二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决合同约内容的自由。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就承认其有效。

四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定有规定,当事人对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应当由当事人约定。

五选择合同成立时间的自由。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六确定合同效力的自由。

1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自由。《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无效合同规定中的合同自由。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情形基本上都损害到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而也就意味着其他各类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效力要件不完全具备的合同, 通过增加效力特定合同制度和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合同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这些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本人、有处分权的人的

追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规定,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样,《合同法》就将合同效力确定的权利赋予了相关权利人和善意相对人。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合同自由。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除了其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外, 其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均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由受损害方自由决定是否变更或者撤销。并且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就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此项自由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需要遵守双方的约定即可。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可以通过双方协商, 对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甚至将合同完全解除。如《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和促进经济效益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且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贯彻合同法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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