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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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任何诉讼中证据是一个案件胜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在本文中笔者试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出发来进一步地分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展;完善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对证据规则有着比较完善的体系。例如,《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美国联证据制度邦证据规则》等,那么到底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呢?民事诉讼制度是民事法律适用的基石。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各种事实,包括人证、物证等,是法定机关进行案件处理的依据。由于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取证、举证、运用等环节展开的,所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法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面对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如此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相对合理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形成都需要通过长期的积累,将司法与知识、经验相结合才能形成客观的司法经验,从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制度行政法律方面也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积极地在探索中寻求完善,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2010年10月的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提出要加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修改的法律内容来看,涉及证据的法律占了很多。

(二)201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证据制度和证人制度作了修改,增加了新内容来适应新情况的出现,主要表现在:明确增加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种类;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等等。

电子数据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以前没有明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国家考虑到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电子化,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所以将其单独地列为一种证据的种类,这种改变符合时代的要求与发展,对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具有巨大的作用。

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明确是人民法院历经二十年的探索结果。人民法院在1992年就开始探索,提出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提交;1998年人民法院进一步肯定了举证的时效性;2000年在《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妇幼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增加了“新证据”的界定。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证据签收制度在新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避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纠纷。

(三)2013年民事诉讼法增加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保留了保全证据的规定外,又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规定诉前保全要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提出申请。

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和体现。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规范起诉和答辩制度

在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规定了被告的强制答辩义务和被告违反答辩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归纳为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答辩不会造成被告失权,同时《证据规定》对答辩的规定也是这样的,不答辩并不会使被告人承担恶化法律后果,这就造成了对法定义务的漠视,影响法庭的开庭效率,因此,应该从立法上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当然,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必须要有与之相对应的起诉制度。

(二)完善举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制度在不断地改进与发展的,但是仍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的证据在各个阶段都有出现,庭审前、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中都有新的证据出现。因此,在理论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没有严格的举证时限,极大地影响着诉讼处理的效率,浪费了司法力量。因此,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间进行严格的限制,另外,在实际的案件中,当事人协调举证的期限比较不现实,所以从诉讼效率原则出发也可以考虑取消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的规定。

(三)确立证据交换制度

所谓证据交换就是在案件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这样做可以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的证据,避免诉讼突袭情况的出现,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被告方往往迟延举证,达到利己的目的。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明确证据交换的方法、时间、次数等内容。

(四)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为案件作证,但是在实际中,人们由于各种各样

的原因,很多人指导案件真相却拒绝作证,这就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法律中将证人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证人违反此义务受什么惩罚,这样使这种法定义务成为一种虚设。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要以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在法律上完善证人的权利,给证人保障,让证人拥有行使义务的意识,也让公民明确不行使权利的严重后果。还可以建立一定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的生活、住宿、交通、等费用,都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结语

任何案件的处理,证据都占据核心的作用,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完善与发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立法的需要,是规范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活动的需要,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我国在不断地探索证据制度的发展,不断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还须规范起诉和答辩制度、完善举证制度、确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这样的不断发展才能保障我国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参考文献:

[1]曹守晔.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J].人民司法,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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