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概况WTO的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世贸组织概况W T O的
基本原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什
么是
W T O
从
G A T T
到
W T O
W T O
的运
行机
制
W T O的基
本法律原
则
第三节
W T O的基本法律原则W T O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哪些
其特点是什么
非歧视原则互互惠惠原原则则
最最惠惠国国待待遇遇原原则则
国国民民待待遇遇原原则则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磋商调解原则逐逐步步削削减减关关税税原原则则一一般般取取消消数数量量限限制制原原则则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柱石,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总的指导思想。
最惠国原则是各国接受的一种“君子协定”,即不同经济制度或奉行不同经济贸易政策的各国,彼此相约: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把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干扰或扭曲减至大家都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此为最惠国原则真谛所在。
一、历史
萌芽:11世纪,单方面的商人特许权利和管辖优惠。
15世纪,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片面最惠国待遇)
18世纪后,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之后19世纪的双边“友好通商与航运条约”——“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
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60年英法两国签订的旨在实行自由贸易的“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第一次形成“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两次反复:
一次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为恢复其被破坏的经济,竞相实行贸易限制。
另一次是西方经历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
保护主义泛滥。
新的发展:
1920—1940年期间,全世界含最惠国条
款的条约达600多个。
二战后,1948年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原则纳入多边体制,将其置于更广泛而稳定的基础上,从而完成了另一次历史性飞跃。
最惠国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证明:它确有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存在的客观需要,具有国际经济学上的合理价值和理论根据。
随着历史进程中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成了规模越来越大的国际市场。市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等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一国的国内市场范围,势必扩展到国际经贸领域。
各国各自为政,只求捞取和维护本国眼前利益,互相倾轧,必然会造成市场扭曲,阻塞国
二、定义
——对“最惠国待遇”存在不同理解: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的定义
“给惠国”、“受惠国”、“第三国”
针对“人”或“物”的“待遇”
相关学者的定义
自动享有……‘‘新的贸易便利”
……“不须为此再作新的协议”
WTO法律体系中的界定:
GATT1994第一条第一款;“……货物……”GATS第2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TRIPs第4条。“……国民……”
综上,在WTO 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和国民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的同类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
三、特点
1、相互性和多边性
每个成员在是给惠方的同时,也是受惠方。这种待遇的相互给予是多边性的。
自动性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具体表现为该条款所规定的“立即”和“无条件”要求。
““免费搭便车者”” 问题
在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中,当一成员将其给予第三国的优惠自动给予其他成员时,受惠标的所属类别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符合相同的条件。
货物贸易中如何确定“相同产品”
1994GATT第19条;《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7款;
“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
从争端解决实践来看,通常会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综合考虑产品的物理特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产品性能,性质和质量等因素。
4、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适用对象包括全部民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各部门和各种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广泛;(例如GATT的规定)
只要给惠方在相关产品方面给任何第三国以优惠待遇,就必须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空前扩张;大大节省了各成员之间的谈判成本,增加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围的主要方面
1.进出口关税。
2.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
3.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
4.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
5.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6.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7.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8.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