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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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会,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国法学会本部机构。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坚持标准、合理布局的原则。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个人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法律实务部门或从事与法律实务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与法学、法律相关工作领导职务的。
(五)热衷法学研究事业,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弘利教育)
第五条个人入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中央级法学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院校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单位人员,可向所在地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文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师以上政治机关公章。
第六条团体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组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团体入会程序
填写所在地法学会《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同级法学会会员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