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本级派往县(市、区)、开发主体乡(镇、街道)的科技特派员,主要用于:(一)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补助;(二)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及意外伤害险;(三)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费用。

四、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一)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实行分类资助,“优秀”项目每项安排补助10万元、“良好”项目每项安排补助8万元。

(二)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费实行年度包干制。

根据金华到入驻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补助1.2万元(东阳市、浦江县、磐安县),二类每人补助1万元(兰溪市、永康市、武义县),三类每人补助0.8万元(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意外伤害险安排800元/人/年。

(三)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

五、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程序立项。

项目实施内容要结合派驻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成果推广、帮扶结对、示范基地建设等,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派驻乡镇的发展水平。

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扶持特色产业、开展技术培训、推进成果转化等有利于惠及民生发展的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补助、招待费、慰问费、通信费、通讯设备购置以及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等其它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中提取工作管理经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东府办〔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府办〔2016〕64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和科技服务,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

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科协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选择相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管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收集申报材料、协助市科协对项目的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五条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让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通过开展科技服务,让学会发挥智力人才优势,服务企业创新、产业转型。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连云港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现对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实施拨款改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利用连云港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我市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培育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第三条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创投基金应与县、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创投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委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领域(方向)和条件第七条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以下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创新发展基金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的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创新发展基金,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基金的设立2.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创新政策和发展方向,以支持具有创新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项目和企业为主要目标。

3.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决策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基金的投资和项目扶持的决策。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1.基金应当依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设定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政策,以确保投资和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2.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投资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孵化和培育机制,为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4.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效果,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基金的运营管理1.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机构和团队,配备专业人才,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基金应当建立基金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营和资金使用。

3.基金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收益。

4.基金应当建立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评估和评价机制,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四、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1.基金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制定退出机制和时间表,保证基金的回报和资金流动性。

2.基金的退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维护。

3.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合理、公正,既要考虑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发展需求,也要保证投资者的收益。

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的成功率。

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促进创新发展基金的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连云港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现对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实施拨款改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利用连云港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我市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培育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创投基金应与县、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创投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委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领域(方向)和条件第七条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以下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市农口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经过修订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同时停止执行《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1]51号,甬财政工[2001]150号)。

附件:《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市委、市府99(25)号文件《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精神,为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重点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平衡、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资金资助项目领域和类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选择一批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5篇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5篇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5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本篇1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一)坚持公示制度。

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

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珠科工信〔2017〕118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7〕118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14日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重大研发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研发机构,专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重大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议由市有关部门或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提出。

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前应确定拟落户的区域,由市相关部门联合相关区共同组织专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分别纳入市区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研发机构,由市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区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重大研发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拨付第六条根据《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重大研发机构的财政支持资金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课件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课件
判断标准
• 单独核算不是事后从固定资产、管理费 用等科目中归集、为应付检查和验收而 建立的辅助台帐。 • 判断单独核算的标准: ①专项经费是否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核 算 ②专项经费是否和自筹经费分开核算
(三)加强支出管理 严控开支范 围
•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 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 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第一部分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 规定与基本要求
一、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二、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基本要求
一、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国家级
•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 2、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18号) • 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 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 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必要性 • 2、单独核算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的刚性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企 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 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 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企业必须对 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
• 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卡片(备注项目名 称) • 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 不宜列支大量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设备和办公设备
直接费用
•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 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模具加工 费、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 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 工费和运杂费、包装费等。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广西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广西境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创新主体工作,且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

申请资助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机构、个人以及各市、县财政等资金开展联合资助.第五条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应遵循“尊重科学、依靠专家、择优扶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六条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自治区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科技厅依法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的组织协调,函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资金并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

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原则。

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综合利用,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生产过程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二)新能源和节能产品项目。

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及节能产品等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三)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性企业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300万元。

(四)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

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工艺改造等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

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已通过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报告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报告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报告一、项目背景本科技项目旨在开发一款创新型的智能设备,以满足市场对于高效、便捷和智能化产品的需求。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金来源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自筹资金:_____万元。

2、政府科技扶持资金:_____万元。

3、银行贷款:_____万元。

三、资金使用情况概述项目总预算为_____万元,截至报告日期,已使用资金_____万元,占总预算的_____%。

四、资金具体使用明细1、设备购置购置研发所需的先进实验设备,如高精度测试仪器、高性能计算机等,共计花费_____万元。

采购生产所需的制造设备,如自动化生产线、组装工具等,支出_____万元。

2、材料与物资采购采购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特殊电子元件、新型复合材料等,花费_____万元。

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物资,共计_____万元。

3、人力资源成本支付项目研发团队成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总计_____万元。

聘请外部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费用为_____万元。

4、技术研发费用用于技术专利的申请和维护,支出_____万元。

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支付相关费用_____万元。

5、市场调研与推广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花费_____万元。

制定市场推广方案,参加行业展会,宣传项目产品,投入_____万元。

6、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维护费等,共计_____万元。

五、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1、设备购置方面,所采购的设备均为项目研发和生产所必需,且具有较高的性能和质量,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

2、材料与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项目需求进行,确保了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合理控制了采购成本。

3、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符合市场行情和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4、技术研发费用的投入有助于提升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四条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珠江东岸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三)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程序性审查;(四)针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部门项目资助的情况,按规定核实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指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下同)的纳税总额;(五)适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六)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七)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政府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政府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基金简介: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

常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2、资助方式: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

3、帐务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直接冲减当期费用;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的企业,收到拨款后作增加国拨资本金帐务处理。

4、实务中常用帐务处理办法:(以无偿资助为例)(1)采用正式会计帐户核算法:收到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项目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XX项目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开支其他研发费用:借: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项目产品投产:借: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取得项目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超出基金资助合同规定拨款总额的研发费用应当直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各期研发费支出帐户余额只能保留符合基金开支范围且不得超过资助总额减去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数。

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军民结合产业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军工强省、军民融合大省建设,实现军地经济互动融合、共同发展,鼓励我省军民结合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省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63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军民结合“双百工程”,进一步加快我省军转民步伐,做大做强军民结合产业,推动军地经济融合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军转民成果转化、军民结合产业化、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以及军民结合企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
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
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是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扶持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
其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
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
计划组织与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
门。 .
第二章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技局每年根据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
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
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
度将资金划拔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
目扶持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
-2-

项目补助费。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
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
的50%一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
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
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
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1、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
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
原利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
杂包装费用。
3、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
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
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
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
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
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
费用;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3-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
太原高新区网站上公开发布。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
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受理范围是:
1、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
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
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
2、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
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3、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及各科技园
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
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对省、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调产项目和“1311”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
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
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太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二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
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
-4-

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5、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
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科
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1、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2、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
3、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
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4、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5、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
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
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局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
财政局备案,并报送管委会主任。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计划,
送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
-5-

技项目扶持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及独立设置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合同规定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
式。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
第十九条 科技局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
目,在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
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局和财政局核批,剩
余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局,由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高新区
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
别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半年和年度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科技局汇总后
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年度审计。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
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管委会审计部门进行的一次性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
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支,管委会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
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科技局提交
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鉴定)、项目结题、
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对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
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
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
-6-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