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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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粉煤灰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二〇年月

燃煤电厂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煤灰既是污染源,又是可综合开发利用的再生资源。根据国务院[1996]36号文件关于环境保护和对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为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延长储灰场使用年限,降低输储灰成本,甲方研究同意将除灰系统接出建立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设备、设施和生产中排放的粉煤灰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

为进一步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创造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实现共赢、多赢并可持续发展。

一、承包范围

1、电厂灰库及储灰场的各类粉煤灰、渣及漂珠。除等级灰外的所有粗湿灰、渣及漂珠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或各自独立开发。

2、除灰系统接出建立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设备、设施(分选系统及装车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等级粉煤灰的加工分选、运输(包括灰库至铁路专用线的短途运输)、装车、装袋等;

3、新增粉煤灰磨细装置的投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磨细粉煤灰的销售及物流等;

4、新增粉煤灰分选系统装置的投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分选等级粉煤灰的销售及物流等;

二、承包方式

1、等级粉煤灰、磨细粉煤灰的生产销售;

2、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市场开发;

3、面向市场,滚动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设备、设施的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

三、承包期限

按照甲方一年一签的管理办法,本合同期限为:承包期届满后,合作的方式条件到时商定。

四、经营利益分配(承包费)

1、乙方按GB1596–2005标准生产的Ⅰ级散装粉煤灰,按元/吨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乙方按GB1596–2005标准生产的Ⅱ级散装粉煤灰,按元/吨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乙方按GB1596–2005标准生产磨细散装粉煤灰,按元/吨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

2、目前乙方对外销售的分选Ⅰ级粉煤灰按元/吨核定、分选Ⅱ级粉煤灰按元/吨核定,磨细粉煤灰按元/吨核定。如销售价格提高,超出部分(以年度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甲乙双方各按%进行分成,乙方粉煤灰的对外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交甲方存档备案,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价格有调查质询权。

3、除散装的粉煤灰外,乙方如将粉煤灰装袋运输,则乙方自己负担相关的装袋费用,该袋装粉煤灰的乙方承包价格按同级散装粉煤灰的价格等同计算,甲方不再加收其它费用。

4、乙方销售甲方灰场的混合灰以每车元的价格,按结算时乙方实际销售量计算后支付给甲方。

5、乙方销售甲方灰场的漂珠以元/吨的价格,按结算时乙方实际销售量计算后支付给甲方。

6、为提高粉煤灰利用量,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粗原灰外销装车工作,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格的发票后由甲方按每车元的装车费支付给乙方。

7、粉煤灰磨细装置、新增粉煤灰分选装置及附属设备所占生产用地甲方以租用方式租赁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年的租赁管理费。

8、乙方对粉煤灰进行加工分选、磨细、输送生产商品灰耗用的水电冲抵电厂储运灰降低的费用。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按实际生产或销售的各等级粉煤灰(上述所包含的全部灰种及其它从甲方处实际取得的灰种)数量乘以对应承包费费率后结算支付给甲方。乙方承诺:由乙方自己承担商品灰销售的商业风险,该商业风险主要指售后收款状况,即甲方承包费收

取不以乙方实际的收回销售款为准,而是以乙方从甲方实际获得并售出的各等级粉煤灰数量为准计算。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在次月对单后及时结算上月的各等级粉煤灰承包款,最迟不超过下月。土地租凭费用由乙方在每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票据。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计量:由甲方对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各等级粉煤灰(上述所包含的全部灰种及其它从甲方处实际取得的灰种)进行计量。

2、出厂审核:由甲方对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各等级粉煤灰(上述所包含的全部灰种及其它从甲方处实际取得的灰种)数量进行出厂审核。

3、为加强对粉煤灰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指定相关人员直接参与管理和控制。甲方派人协调与粉煤灰生产相关部门的关系,以保证粉煤灰的正常生产和对外合同履行。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新建和技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有权督促乙方全面履行义务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粉煤灰销售任务。

5、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新建和技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并给予技术指导,为正常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创造条件,乙方负责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6、甲方有权对乙方粉煤灰生产、销售、开发市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要在短期内整改,以满足甲方生产商品灰的需要,共同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效果。

7、甲方负责本合同储灰场、灰库区域的环境基础建设,提供办公地点,职工住宿房屋及运输通道(含铁路专用线)。

8、甲方应严格控制进厂煤的含硫量,在不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调控好制粉系统和锅炉燃烧方式,以保证商品灰的质量。

9、在不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应合理安排好原料灰的输送及存储,以满足乙方分选、磨细正常生产的需要。

10、甲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在同等条件,甲方对外发包的项目,应优先考虑乙方。

11、甲方向乙方出租乙方粉煤灰磨细项目及新建分选项目所需土地,但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本合同内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运营和维护权、管理权、财产所有权,以及各级商品粉煤灰的售销收益权。

2、若国家颁布新的针对粉煤灰综合利用新的优惠政策,则相应的优惠权益归属甲、乙方共同所有。

3、为保证正常生产,乙方享有分选、磨细系统生产所需原料灰的优先权。

5、乙方必需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甲方对乙方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管和检查。

6、乙方负责租用场地周围设备、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在粉煤灰加工生产、销售中,不得影响甲方电力生产建设。具体约定为:粉煤灰的加工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灰库的卸灰方式必须由甲方安排,乙方配合,并保证输灰系统正常运行;乙方使用压缩空气(包括其他甲方生产设备)必须得到甲方许可;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各等级粉煤灰(上述所包含的全部灰种及其它从甲方处实际取得的灰种)计量及出厂审核工作。

8、乙方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市场销售、分析化验、产品质量、项目投标、市场开发。乙方在粉煤灰运输环节中的短途倒运、长途运输、火车车皮计划的申报、铁路专用线车辆的取送承担全面的组织协调,以保证粉煤灰供应的顺畅。

9、乙方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甲方对其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利益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影响。针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改进建议,乙方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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