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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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网络技术、移动终端等科技手段,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报送、核对方式,不断提高居住证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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