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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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报告书
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一、中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渠道的现状
(一) 增资扩股;
进行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格局也发生改变。
199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亿元人民币,这是第一家经过增资审批的证券公司。之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也相继经过增资扩股审批。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
同业拆措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融资, 其拆借期限为1—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未成为拆借中心成员得证券公司只能于银行办理隔夜拆借,拆借资金余额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100%。是当前较具有可行性的融资渠道。
(三)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内。经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结中心办理国债回购。但在拆借中心刻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中信、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广发、光大等7家证券公司和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
司首批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 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华泰、长城、兴业、中金、北京证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
(四)股票质押贷款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进行为期6个月的贷款,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五)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经过审批后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
以上几种融资渠道的比较如下表:
二、形成中国证券公司当前融资渠道的原因分析
(一)证券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较少,内部融资能力有限。
据统计,截至 12月29日,中国注册资本最大的是银河证券45亿元,而美国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
(二)银证分业经营切断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合理的资金借贷关系。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经过的<证券法>在第三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从立法上割断了作为资金盈余方的商业银行与资金需缺方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正常联系。
(三)证券公司收益下降、风险加大,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缺
乏吸引力。
国外证券公司能够经过规模经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利用衍生产品、资产结构控制措施、券商保险制度等来控制风险。而国内证券公司本身资产规模较小,同时,又没有相应的配套金融产品和保险制度来规避风险,去年下半年以来大部分券商收益率大跌甚至亏损的情形,难以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四)证券公司法定的融资渠道定位不明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禁止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 ”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能够看出只是对证券公司非法的资金来源做了界定,至于证券公司有哪些合法的资金来源并未述及,这就给证券公司实际操作带来困惑,因为法律上讲,证券公司现在占用的一些资金来源是介于非法于合法之间,边界很模糊。
(五)证券业潜伏的巨大金融风险。
中国证券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积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大量不良债权和高利率的债务负责。如果<证券法>一步落实到位融资渠道,潜伏着的巨大金融风险就会显化释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