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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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7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委未制定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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