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二公司设备租赁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二司(乐雅TJ11设备租赁)字(2010)-001号
出租人:鹰潭市德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承租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乐雅高速TJ11标段项目部签订地点:成都
签订时间:2010年 4 月30 日
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人:鹰潭市德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承租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乐雅高速TJ11标段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情况(见合同附件:租赁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使用地点
2.1 租赁设备用于:承租人所施工的水口隧道进出口工程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2010 年 4 月30 日至承租人不需要时止。
第四条租金
4.1 租金的计算:机械租赁费用以承租人签认的实际使用机械台班形式计算,计费单价见附表(机械设备租赁台班费用表),其单价包括机械设备台班作业的全部维修保养等费用。
4.2 租金总额:机械租赁费用以承租人签认的实际使用机械台班数量乘单价,每8小时为一台班。
4.3 租金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4.4 租金的支付时间:出租人出具有效税务发票,承租人于每月25日-月末支付
第五条出租人派遣的设备操作人员(见附表)
5.1出租人派遣的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派遣的设备操作人员只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雇佣和劳务关系,而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和
劳务关系。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交付及归还
6.1 租赁设备的交付时间:2010年4月30日
6.2 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乐雅高速TJ11标段项目部
6.3 租赁设备的归还时间:承租人机械施工部分完毕
6.4租赁设备的归还地点:乐雅高速TJ11标段项目部
第七条租赁设备的使用要求、维修保养及能源消耗
7.1 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用设备要妥善保管,不得超负荷使用。租赁设备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2承租方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维修保养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设备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非正常使用及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租金及租期按合同执行。
7.3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能源消耗由承租人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8.1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变更之日起7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人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8.2 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9.1.1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人支付3000 元/天的违约金。
9.1.2 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总额1 %的违约金。
9.1.3 未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租赁设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 1.5 %的违约金。
9.1.4出租人进场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检测后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及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三),否则承租人有权退租,并由出租人赔付承租人的损失。
9.1.5设备进场后,出租人派遣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服从承租人指挥。在设备租赁期间,出租人派遣的设备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或因设备不良或因机械事故等造成设备毁损或出租人派遣的设备操作人自身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其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9.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9.2.1 迟延给付租金,应向出租人承担迟延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2.2 迟延归还租赁设备,应向出租人相应支付迟延归还期间的租金。
9.2.3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转租或将租赁设备变卖、抵押,按租赁设备的折旧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1设备的进出场安全由出租人负责。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共 2 份,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出租人(章):承租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三支行开户银行:
帐号:51001436308051510871 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地点:成都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 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