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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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房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二)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见《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附件1),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

依据。

(三)该房屋限乙方单独或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乙方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四)租金按月缴纳,自租赁期限起当月起(即自年月日起)甲方在乙方工资内划扣当月租金,不足一月的,按日计算。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按2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185.56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伍元伍角陆分),甲方在乙方工资内划扣。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等使用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的,甲方收回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按相关规定应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校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合同附件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三)因乙方及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见附件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校验表》)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燃气、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物业服务(含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期缴纳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应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三)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的,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租赁期限按推迟交付的天数顺延。

(四)乙方需变更入住人的,须提前20日向甲方报存新入住人信息。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乙方擅自调整入住人或未及时报存分配结果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不缴

纳或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五)乙方对备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不缴纳或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四条房屋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甲方确保该房屋交付使用时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气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乙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时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进行赔偿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根据本合同附件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维修责任,由乙方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的,维

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的,维修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属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乙方发现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妨碍安全时,根据第六条第(一)项和附件2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维修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因乙方不配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如因乙方不配合而产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已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以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体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机架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经批准后按规定安装附设。乙方擅自安装附属物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擅自安装附属物造成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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