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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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
•【颁布时间】2001年08月06日
•【生效时间】2001年08月06日
•【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办行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八条经办行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收取手续费,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十条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五)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票、收据正本(或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六)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七)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经办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且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有足额放款资金,方可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决策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经办行可以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直接受理贷款申请,初审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审批。
第十六条经办行对接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率按不低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协商同意,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凭变更协议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协议应由经办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