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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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欢喜岭公用事业处(以下简称事业处)所辖单位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事业处按照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管理范围,逐级明确事业处、科级生产单位、站队(班组)及基层岗位等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事业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专业领域、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经营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
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逐级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科是事业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事业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事业处各层级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事业处重点防控的生产安全风险,制定实施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逐级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事业处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四)负责组织运行维护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库;
(五)负责组织研究、引进和推广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技术。
第七条事业处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落实、监督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其中:(一)经营计划科负责事业处工艺技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二)财务资产科负责设备设施系统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三)物业管理科负责作业活动、应急系统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四)劳动人事科负责教育培训系统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五)物资供应科负责事业处物资采购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第八条事业处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事业处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组织梳理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管理环节之间的职能界面,明确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提供资源保障;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九条科级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管理工作。科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各层级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逐级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考核;
(四)负责组织推广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技术。
第三章危害因素辨识
第十条事业处应当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辨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辨识,同时组织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危害因素辨识的范围应当涵盖项目设计、施工作业、生产运行、检维修、废弃处置等全过程,包括作业人员与活动、设备设施、物料、工艺技术、作业环境等。
涉及环境影响时,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科应当组织同级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物资采购等直线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危害因素辨识。
事业处及科级生产单位两级机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生产管理活动,收集岗位设置及职责、法律法规要求、危害辨识及风险分析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等管理信息;梳理各管理层级生产管理活动内容,按生产经营业务流程,以非常规作业、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安全管理事项等为重点,确定危害因素辨识基本单元,按照基本单元,运用适当方法开展危害因素辨识,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参照《生产管理活动风险防控记录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事业处应组织科级生产单位利用岗位练兵、班前会和交接班等时机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将危害因素辨识与日常的生产操作、巡回检查、隐患排查和事件分析及“安全生产大讨论、全员风险大排查”活动相结合。
站队(班组)、基层岗位应当根据作业活动细分操作步骤,针对操作行为和设备设施、生产作业活动等辨识危害因素。员工应当参与危害因素辨识活动,并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参照《生产作业活动风险防控记录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发生改变,或者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危害因素辨识。
第十五条科级生产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针对其危害因素识别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辽河事业处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艺危害分析,在役装置必须开展周期性工艺危害分析,具体执行集团公司《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事业处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进行分类登记。危害因素分类执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 13861-2009)。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应组织事业处机关部门和科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