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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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
鄂民院图〔2011〕3号
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馆属各部室:
现将《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图书馆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提升图书馆的学术地位和馆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图书馆业务工作,特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图书馆学术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精神和要求而建立,是我馆学术工作的管理、指导、审议、评定、咨询机构,对图书馆学术工作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第三条制定图书馆科研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图书馆科研项目工作,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积极组织、鼓励馆员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图书馆业务研究氛围。
第五条馆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三章组成及遴选办法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的人员中遴选,候选人采取馆长提名或各业务部门推荐的方式在馆内中高级职称的在编人员中产生,正式名单由馆务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由9—11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组成,另设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
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担任;秘书由办公室人员担任,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和组织各项任务的实施。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术委员会秘书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需到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由馆长或1/3以上的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以修订。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章程通知
湖北民族学院图书馆办公室2011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