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一、前言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1. 客户至上: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便捷的运输服务。

2. 公平竞争: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安全可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4. 绿色环保: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经营许可和准入条件
1. 经营许可: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运输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2. 条件要求: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a. 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注册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车辆标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

c. 保险和责任:购买相应的交通运输责任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d. 从业人员:具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运输合同和运输服务质量
1.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篇: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

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车辆在转籍或过户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货运代理、中转、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当先行赔偿 ,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三十一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分类存放。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货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出租货运车辆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其他紧急物资运输,由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度, 货运经营者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8•【字号】•【施行日期】1992.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1992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和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农村集体、个人或联户为田间作业和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而进行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货运服务(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宏观控制,防止运力盲目增长。

全市营运车辆的投放额度计划由青岛市交通局会同计委、经委、公安等部门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凡欲购置货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于购车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购置货车申请表》,经批准的,方可购置。

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ﻫ(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ﻫ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ﻫ第二章审批ﻫ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ﻫ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ﻫ(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ﻫ(三) 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ﻫ(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 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 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ﻫ(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ﻫ(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ﻫ(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运作,特制定本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目标明确运输服务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

我们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准点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3、客户投诉率不超过具体百分比,且对投诉的处理满意度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二、服务质量标准(一)运输设备1、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特殊货物的运输,如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人员素质1、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货物装卸1、货物装卸应遵循安全、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2、对于易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过程1、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向客户反馈运输信息。

3、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变化、交通拥堵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按时送达。

三、服务质量监控(一)货物跟踪建立货物跟踪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进度。

(二)客户反馈定期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包括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对客户的反馈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内部检查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运输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人员操作、货物装卸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提高货物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本文旨在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二、运输证1. 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证,由相关部门或资质认证机构发放。

运输证的核发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运输证的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运输证编号、有效期等。

车辆所有人应保管好运输证,不得涂改、转让或伪造运输证。

三、承运人资质要求1.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且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

2.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控。

3. 承运人应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优良的驾驶员队伍,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货物装载与运输1. 货物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超载超限行为。

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计重设备,对装载的货物进行称重,并确保在允许范围内。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液体、气体等特殊货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安全措施1.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日常的车辆检查和维修。

2.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驾驶员应熟悉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使用。

3.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

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超载超限、运输违禁品、伪造运输证等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证等。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03•【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业应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五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应持本单位证明,个人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开业条件者,在三十天内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申请者同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凡从事三个月以内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停业、歇业,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十日内予以答复;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合并、分立、迁址以及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核准的类别、经营范围及作业内容进行经营。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运输证照、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载体,采用非专用运输工具,逐点逐车地运输货物的方式。

为了规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市场,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运输合同、车辆标识、货物装载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是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运输合同应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运输路线、装卸时间和费用等重要内容,避免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争议。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规定双方在事故、丢失、延误等情况下的责任以及赔偿方式等。

运输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零担货物运输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车辆标识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标识。

车辆标识是道路交通运输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车辆的身份和运输品质。

车辆标识应包括运输车辆的牌照信息、运输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和货主进行核对和联系。

同时,车辆标识还能够提高货主和市民对道路运输的安全感和可信度,减少非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三、货物装载货物装载是零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货物装载能够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应合理分配,确保车辆不超载、不倾斜。

货物的稳定装载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滑动,同时还能保障车辆的稳定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检查,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明确。

四、安全保障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关键的。

管理办法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运输公司应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其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

再次,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法停车和疲劳驾驶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货物运输秩序。

总结: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而制定的,通过明确运输合同、强制车辆标识、合理货物装载和加强安全保障等方式,能够有效地管理零担货物运输行业。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物流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配送和交付等环节。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旨在解决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三、相关要求1. 注册登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2. 车辆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保险。

3.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与货主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运输安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司机和运输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 运输效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提高运输车辆的装载率和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

6. 投诉处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货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和纠纷。

7. 监管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进行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五、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许可证等。

六、预期效果通过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预期能够解决一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同时,有效监管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

总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通过明确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确保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第六条车辆要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七条从业人员资格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货物装载与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地完成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交付。

第十条货物保险鼓励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规定(3篇)

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高效、有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材料;(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操作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监管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监管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监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运输和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运输和物流活动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输监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一)目的与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运输和物流业的监管,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运输和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物流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三)监管原则运输监管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二、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

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经营条件。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事运输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诚信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惩戒。

三、运输设施和设备管理(一)运输车辆和船舶管理运输车辆和船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严禁使用报废、改装、拼装的车辆和船舶从事运输业务。

(二)运输场站和物流园区管理运输场站和物流园区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功能,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加强对运输场站和物流园区的日常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营。

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设备,提高运输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维修、汽车驾驶培训、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运输除外。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以及其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并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书。

经济技术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公路运输作为运输和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路运输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车辆管理(一)车辆登记与审验所有从事公路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定期对车辆进行审验,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

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二)车辆维护与保养运输企业和车主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同时,要保存好车辆维护保养的记录,以备查验。

(三)车辆报废制度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报废车辆的处理应符合环保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资质从事公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定期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从业要求。

(二)驾驶员培训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

(三)驾驶员考核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驾驶员的薪酬、晋升等挂钩,激励驾驶员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三、运输企业管理(一)企业资质公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车辆数量、停车场面积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安全生产制度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服务质量监督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