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刑事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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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针 对 违 反 湿地 保 护 的情 况 规 定 采 取相 应 的 民 事 、行 政 手
段, : 如 停止 侵 害 、 告 、 款 、 政 处 罚 等 。然 而 , 地 保 护 警 罚 行 湿 刑 事立 法所 具 有 的威 慑 、 吓 功 能 . 湿 地 法 律 保 护 中 具 有 阻 在 其 他法 律 无 法 替 代 的 功 用 。缺 少 了湿 地 保 护 刑 事 立 法 这 个
达 69 54万 公 顷 。 亚 洲之 首 , 界 第 四 。我 国湿 地 对 维 系 我 居 世
国 乃 至 全球 区域 性 生 态 平 衡 。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但 是 , 有
1保 护 理念 落后 、
我 国现 行刑 事立 法 带 有 浓厚 的人 类 中 心 主 义 色彩 , 生 对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D 2. 6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8 7 4 ( 0 2 一 4 0 3 — 3 10 — 50 2 1 )0 — 1 10
我 国是 世 界 上 湿 地 资 源 最 丰 富 的 国 家之 一 ,湿 地 面 积
刑 事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也 逐 渐 显 现 出来 , 主要 有 :
5 处 罚 方式 简 单 、 罚 力 度 不 够 、 处
1湿 地保 护刑 事 立法 是 制 裁 湿地 生 态 犯 罪 的需 要 、
刑 法 在 保 护 湿 地 生 态 安 全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作 用 不 在 于 惩 罚犯 罪 , 而是 对 实施 或 将要 实施 污 染 或 破坏 湿 地 生态 系统 的 人起 到 威 慑作 用 , 人 们 预见 到 自己行 为将 要 受 到 的惩 罚 后 使 果 而 放 弃 实 施 犯 罪 , 源头 上 减 少湿 地犯 罪 的 发生 率 , 分 从 充
环 境 犯 罪 与 传 统 犯 罪 相 比 , 一 个 很 大 的特 点 , 是 它 有 就 的犯 罪 主 体 多 以单 位 的 形 式 出现 . 而传 统 环 境 刑 事立 法 对 单
位 犯 罪 的 处 罚 大都 仅 限 于 罚金 的方 式 。刑 罚 方式 过 于 简单 、 刑 罚 种 类 过 少 。现 实 生 活 中 , 施 环 境 犯 罪 的企 业 , 以 通 实 可 过 缴 纳 罚 金 的 方式 继 续 放 任 自己对 环 境 的 污染 和 破 坏 . 些 这 罚 金 数 额 一 般 不 高 , 足 以 对 他 们 构 成 威 慑 , 至 一 些企 业 不 甚 将 这 些 罚 金 列 为企 业 必 要 的成 本 。 相 对 于 资 金 雄 厚 的 大 企 业 来 说 , 样 的低 成本 的代 价 根 本就 是九 牛 一 毛 。然 而 湿 地 这 生 态 系 统 一旦 遭 到 破 坏 .要想 恢 复 需 要 投入 大 量 的人 力 、 物
我国现行刑法只具体规定 了 1 环 境犯罪罪名 . 4种 环境 刑 事 立 法 的 保 护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许 多 应 该 得 到 刑 法 特 殊保 护 的 环 境 要 素并 没 有 纳 入 刑 法 保 护 范 围 之 内 。这 对 于 像 湿 地 这 样 具有 重要 科 学 、 济 、 态 价 值 的 生 态 系 统 的保 护是 经 生 很 不利 的 。刑 事 立法 在 这 方 面 规 定 的缺 失 , 得 刑 法 对 湿地 使 生 态利 益 的 保 护处 于真 空 地 带 。 已无 法 与 我 国 当前 日趋 复 这 杂 的湿 地 污 染 与 破坏 现 状 相 符 合 。 因此 , 刑 法 中增 加 破坏 在 湿 地罪 名 , 确 规 定 湿 地 生 态 环 境 的 刑 法 保 护 方 式 , 刑 法 明 使
山东 省 农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21 0 2焦
第2 9卷
第4 期
我国湿地保护刑事立法探析
于 惠 惠
( 东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济 南 2 0 1 ) 山 山 5 04
摘
要: 环境 的刑 法 保 护是 一 种 重 要 的 环境 保 护 方 法 , 湿地 的 保 护 来说 也 不 例 外 。 而 , 国 目前 刑 法 中有 关 湿 对 然 我
强 有力 的后 盾 , 缺少 了对 利益 相关 者 的 刑 事 立 法 保 护 机 制 .
这 些 法 律 法 规执 行 起 来 也就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 ) 国湿 地 保 护 刑事 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二 我
随 着 湿 地 污 染 和 破 坏 局 面 越 来 越 严 重 ,我 国湿 地 保 护
原则 、 分散 , 乏 可 针对 性 , 护 手 段 行 政 化 , 湿地 犯 罪 行 缺 保 对 为 无 能为 力 等 缺 陷 。 少 了湿 地保 护 刑 事 立 法这 个 强 行法 做 缺 后 盾 , 些 法律 法 规 执 行起 来 也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这 因此 , 必须 立 足 我 国 国情 ,制定 适 合 我 国湿 地 资 源保 护 的 刑 事法 律 法 规 。
在保 护 湿 地 方 面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国 家强 制 法 的 作用 。 3 对 危 险犯 认 识 不 足 、 我 国现 行刑 法 多 将 环 境 犯罪 规 定 为 实 害犯 , 境犯 罪 必 环
湿 地 资 源 开 发 利用 与 保护 的刑 事立 法 ,研究 制 定 和 付 诸 实
施 的 极少 , 甚至 到 了几 乎 空 白 的地 步 。现 行 湿 地 法 律条 例大
地 的 保 护条 文 甚 少 , 统 的刑 法保 护 范 围也 受到 湿地 环 境 问题 的挑 战 。 文 在 分析 我 国 目前 湿地 保 护 刑 事 立 法现 传 本
状 及 其 问题 的 基 础上 。 出 关 于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的 建 议 。 提 关键词: 湿地 ; 事立 法 ; 坏 湿 地 犯 罪 刑 破
论其 主管 有 无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 应 当承 担 相 应 的刑 事 责 任 , 均 而不 能 以 其 主 观 无 过 错 为 由 不 承 担 或 者 少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环 境 问 题 往往 是 伴 随 经 济 的 发展 而 产 生 的 . 以这 一原 则 也 所 不 能 毫 无 限制 地 滥 用 . 是 要 严 格 遵 循 法 定 条 件 . 而 比如 主 体 应 限 定 为 单位 等 。
力 、 力 , 时 间 内恢 复 更 是 困难 的多 。 财 短
二 、 国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 的依 据 我
发挥 刑 法 在保 护 湿 地 生态 安 全 方 面 的作 用 。
护 刑 事 立 法 。我 国对 于湿 地 保 护 的 规 定 主 要 散 见 于 一 些 环
境立法 、 方性立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 、 政规章之 中, : 地 行 如
《 林 法 》 《 污 染 防 治法 》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 森 、水 、海 、 自然 保 护 区条 例 》《 、河道 管 理 条 例 》 。在 这 些 法 律 法规 中 , 对 我 国 等 针
只 有 在刑 法 上 对湿 地 进 行 了规 定 , 能 为 湿地 生 态 安 全提 供 才
尤 其 是对 于 湿 地 这 种具 有 调 节 生 态 平 衡 : 持 生物 物 种 多 样 维
性 的 特 殊 环 境 而 言 , 旦 实 施 湿地 环 境 犯 罪 行 为 . 然 会 对 一 必
公 私 财 产 和人 体 健 康 造 成 现 实 或 潜 在 的危 险 。如 若 等 到 出
会 出现 今 日的严 峻 形 势 ,一 个 关 键 性 的 原 因在 于 我 国 湿 地
态 伦理 道 德 和 自然 环 境 的关 怀不 足 , 人 与 自然 分裂 开来 , 将 以保 护 人 的根 本 利 益 为 核 心 .而且 主 要 关 注 的 是 当 代 人 的 利 益 , 后代 人 以 及 自然 生 态 利 益 的 关 注 很 少 。此 外 。 国 对 我 刑 法 将 “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 定 在 “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破 规 妨 罪 ” 的 一节 。 破 坏 环境 资 源 的犯 罪视 为 对 社 会 秩 序 的 破 中 将 坏, 而不 是 对 人 类 生存 与 发 展 环 境 、 整 个 社 会 生 态 利 益 的 对 破 坏 。 由此 可 见 . 国现 行 刑 事立 法 保 护 的 依然 只是 人 的 权 我 益 , 自然 环 境 的保 护 也 是 也 只是 从 人 类 利 益 出 发反 射 至 自 对 然 环 境 。湿 地 作 为 环 境 要 素之 一 。 湿 地 生 态 利 益 的保 护 还 对 没 有 引起 我 国刑 法 的 重视 。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即 只 要 行 为 人 的行 为造 成 环 境 破 坏 , 无 , 不
强有 力 的 保 护 。 ( ) 实 依据 二 现 我 国 湿地 保 护 刑 事立 法 的 现实 依 据 , 要 表 现在 湿 地 保 主
护刑 事 立 法对 湿 地 保 护 的重 要 意 义上 。
现 危 害后 果 再 对其 进 行 相 应 的 刑 事处 罚 , 必将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的难 以恢 复 。 4 缺 乏 对 “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 无 规定 传 统 的刑 法 理论 将 故 意 和 过 失 作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基 础 , 境 犯 罪 的 归 责 原 则 也 不 例 外 。 也 成 为 一 部 分 犯 罪 主 环 这 体 逃 避法 律 责 任 的 借 口。 鉴 于 目前 我 国湿 地 环 境 破 坏 的 形 式越 来 越 严 峻 ,很 多学 者 提 出 在 环 境 犯 罪 规 则 原 则 中引 入
认识到环境 犯罪行为在 着手时就 已经埋 下了危险 的种子 。
上 的依 据 。
其 次 ,就 我 国 目前 已经 出 台 的 有 关 湿 地 保 护 的 法 律 来 说 , 没有 统 一 的 《 地 保 护 法 》 湿 地 保 护 的 刑 事 立 法 更 是 尚 湿 , 无 从 谈 起 。 国家 对 湿 地 的 保 护 多 散 见 于 《 污 染 防 治 法 》 水 、 《 森林 法 》 《 地 管 理法 》 《 境 保 护法 》 、土 、环 等法 律 , 以及 一些 地 方 性 法 规 之 中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中 关 于 湿地 保 护 的规 定 过 于
2 保护 范 围狭 窄 、
资 源 尚未 真 正 得 到 国 家 法 律 的 有 效 保 护 。q 此 . 刑 事 立 ) 因 用
法 保 护 我 国 的湿 地 资 源, 就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一
、
我 国 湿 地保 护刑 事 立 法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 国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 现状 一 我 我 国现 行立 法 中 并 没 有统 一 的 《 地 保 护 法 》 湿 和湿 地保
须 以“ 致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的严 重 后 果 ”
作 者 简 介 : 惠 惠 (9 7 )女 , 东临 沂人 , 东师 范 大 学 法 学院 硕 士研 究 生。 于 18 一 , 山 山
1 ・ 31
・
作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必 要 条 件 。这 仍 然 是 以造 成 严 重 的 人 身 或 者 经 济损 失 作 为 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 标 准来 进 行 衡 量 . 有 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 于 长 期 以来 人 们 对 湿 地 资 源 进 行 盲 目 、 过度 利 用 , 之 法 加 律 对湿 地 保 护 力 度 不 足 。 致 我 国湿 地 数 量 急 剧 减 少 , 地 导 湿 生 态功 能退 化 、 质量 下 降 . 物 多 样 性 锐 减 等 。湿 地 之 所 以 生
段, : 如 停止 侵 害 、 告 、 款 、 政 处 罚 等 。然 而 , 地 保 护 警 罚 行 湿 刑 事立 法所 具 有 的威 慑 、 吓 功 能 . 湿 地 法 律 保 护 中 具 有 阻 在 其 他法 律 无 法 替 代 的 功 用 。缺 少 了湿 地 保 护 刑 事 立 法 这 个
达 69 54万 公 顷 。 亚 洲之 首 , 界 第 四 。我 国湿 地 对 维 系 我 居 世
国 乃 至 全球 区域 性 生 态 平 衡 。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但 是 , 有
1保 护 理念 落后 、
我 国现 行刑 事立 法 带 有 浓厚 的人 类 中 心 主 义 色彩 , 生 对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D 2. 6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8 7 4 ( 0 2 一 4 0 3 — 3 10 — 50 2 1 )0 — 1 10
我 国是 世 界 上 湿 地 资 源 最 丰 富 的 国 家之 一 ,湿 地 面 积
刑 事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也 逐 渐 显 现 出来 , 主要 有 :
5 处 罚 方式 简 单 、 罚 力 度 不 够 、 处
1湿 地保 护刑 事 立法 是 制 裁 湿地 生 态 犯 罪 的需 要 、
刑 法 在 保 护 湿 地 生 态 安 全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作 用 不 在 于 惩 罚犯 罪 , 而是 对 实施 或 将要 实施 污 染 或 破坏 湿 地 生态 系统 的 人起 到 威 慑作 用 , 人 们 预见 到 自己行 为将 要 受 到 的惩 罚 后 使 果 而 放 弃 实 施 犯 罪 , 源头 上 减 少湿 地犯 罪 的 发生 率 , 分 从 充
环 境 犯 罪 与 传 统 犯 罪 相 比 , 一 个 很 大 的特 点 , 是 它 有 就 的犯 罪 主 体 多 以单 位 的 形 式 出现 . 而传 统 环 境 刑 事立 法 对 单
位 犯 罪 的 处 罚 大都 仅 限 于 罚金 的方 式 。刑 罚 方式 过 于 简单 、 刑 罚 种 类 过 少 。现 实 生 活 中 , 施 环 境 犯 罪 的企 业 , 以 通 实 可 过 缴 纳 罚 金 的 方式 继 续 放 任 自己对 环 境 的 污染 和 破 坏 . 些 这 罚 金 数 额 一 般 不 高 , 足 以 对 他 们 构 成 威 慑 , 至 一 些企 业 不 甚 将 这 些 罚 金 列 为企 业 必 要 的成 本 。 相 对 于 资 金 雄 厚 的 大 企 业 来 说 , 样 的低 成本 的代 价 根 本就 是九 牛 一 毛 。然 而 湿 地 这 生 态 系 统 一旦 遭 到 破 坏 .要想 恢 复 需 要 投入 大 量 的人 力 、 物
我国现行刑法只具体规定 了 1 环 境犯罪罪名 . 4种 环境 刑 事 立 法 的 保 护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许 多 应 该 得 到 刑 法 特 殊保 护 的 环 境 要 素并 没 有 纳 入 刑 法 保 护 范 围 之 内 。这 对 于 像 湿 地 这 样 具有 重要 科 学 、 济 、 态 价 值 的 生 态 系 统 的保 护是 经 生 很 不利 的 。刑 事 立法 在 这 方 面 规 定 的缺 失 , 得 刑 法 对 湿地 使 生 态利 益 的 保 护处 于真 空 地 带 。 已无 法 与 我 国 当前 日趋 复 这 杂 的湿 地 污 染 与 破坏 现 状 相 符 合 。 因此 , 刑 法 中增 加 破坏 在 湿 地罪 名 , 确 规 定 湿 地 生 态 环 境 的 刑 法 保 护 方 式 , 刑 法 明 使
山东 省 农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21 0 2焦
第2 9卷
第4 期
我国湿地保护刑事立法探析
于 惠 惠
( 东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济 南 2 0 1 ) 山 山 5 04
摘
要: 环境 的刑 法 保 护是 一 种 重 要 的 环境 保 护 方 法 , 湿地 的 保 护 来说 也 不 例 外 。 而 , 国 目前 刑 法 中有 关 湿 对 然 我
强 有力 的后 盾 , 缺少 了对 利益 相关 者 的 刑 事 立 法 保 护 机 制 .
这 些 法 律 法 规执 行 起 来 也就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 ) 国湿 地 保 护 刑事 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二 我
随 着 湿 地 污 染 和 破 坏 局 面 越 来 越 严 重 ,我 国湿 地 保 护
原则 、 分散 , 乏 可 针对 性 , 护 手 段 行 政 化 , 湿地 犯 罪 行 缺 保 对 为 无 能为 力 等 缺 陷 。 少 了湿 地保 护 刑 事 立 法这 个 强 行法 做 缺 后 盾 , 些 法律 法 规 执 行起 来 也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这 因此 , 必须 立 足 我 国 国情 ,制定 适 合 我 国湿 地 资 源保 护 的 刑 事法 律 法 规 。
在保 护 湿 地 方 面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国 家强 制 法 的 作用 。 3 对 危 险犯 认 识 不 足 、 我 国现 行刑 法 多 将 环 境 犯罪 规 定 为 实 害犯 , 境犯 罪 必 环
湿 地 资 源 开 发 利用 与 保护 的刑 事立 法 ,研究 制 定 和 付 诸 实
施 的 极少 , 甚至 到 了几 乎 空 白 的地 步 。现 行 湿 地 法 律条 例大
地 的 保 护条 文 甚 少 , 统 的刑 法保 护 范 围也 受到 湿地 环 境 问题 的挑 战 。 文 在 分析 我 国 目前 湿地 保 护 刑 事 立 法现 传 本
状 及 其 问题 的 基 础上 。 出 关 于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的 建 议 。 提 关键词: 湿地 ; 事立 法 ; 坏 湿 地 犯 罪 刑 破
论其 主管 有 无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 应 当承 担 相 应 的刑 事 责 任 , 均 而不 能 以 其 主 观 无 过 错 为 由 不 承 担 或 者 少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环 境 问 题 往往 是 伴 随 经 济 的 发展 而 产 生 的 . 以这 一原 则 也 所 不 能 毫 无 限制 地 滥 用 . 是 要 严 格 遵 循 法 定 条 件 . 而 比如 主 体 应 限 定 为 单位 等 。
力 、 力 , 时 间 内恢 复 更 是 困难 的多 。 财 短
二 、 国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 的依 据 我
发挥 刑 法 在保 护 湿 地 生态 安 全 方 面 的作 用 。
护 刑 事 立 法 。我 国对 于湿 地 保 护 的 规 定 主 要 散 见 于 一 些 环
境立法 、 方性立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 、 政规章之 中, : 地 行 如
《 林 法 》 《 污 染 防 治法 》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 森 、水 、海 、 自然 保 护 区条 例 》《 、河道 管 理 条 例 》 。在 这 些 法 律 法规 中 , 对 我 国 等 针
只 有 在刑 法 上 对湿 地 进 行 了规 定 , 能 为 湿地 生 态 安 全提 供 才
尤 其 是对 于 湿 地 这 种具 有 调 节 生 态 平 衡 : 持 生物 物 种 多 样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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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私 财 产 和人 体 健 康 造 成 现 实 或 潜 在 的危 险 。如 若 等 到 出
会 出现 今 日的严 峻 形 势 ,一 个 关 键 性 的 原 因在 于 我 国 湿 地
态 伦理 道 德 和 自然 环 境 的关 怀不 足 , 人 与 自然 分裂 开来 , 将 以保 护 人 的根 本 利 益 为 核 心 .而且 主 要 关 注 的 是 当 代 人 的 利 益 , 后代 人 以 及 自然 生 态 利 益 的 关 注 很 少 。此 外 。 国 对 我 刑 法 将 “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 定 在 “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破 规 妨 罪 ” 的 一节 。 破 坏 环境 资 源 的犯 罪视 为 对 社 会 秩 序 的 破 中 将 坏, 而不 是 对 人 类 生存 与 发 展 环 境 、 整 个 社 会 生 态 利 益 的 对 破 坏 。 由此 可 见 . 国现 行 刑 事立 法 保 护 的 依然 只是 人 的 权 我 益 , 自然 环 境 的保 护 也 是 也 只是 从 人 类 利 益 出 发反 射 至 自 对 然 环 境 。湿 地 作 为 环 境 要 素之 一 。 湿 地 生 态 利 益 的保 护 还 对 没 有 引起 我 国刑 法 的 重视 。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即 只 要 行 为 人 的行 为造 成 环 境 破 坏 , 无 , 不
强有 力 的 保 护 。 ( ) 实 依据 二 现 我 国 湿地 保 护 刑 事立 法 的 现实 依 据 , 要 表 现在 湿 地 保 主
护刑 事 立 法对 湿 地 保 护 的重 要 意 义上 。
现 危 害后 果 再 对其 进 行 相 应 的 刑 事处 罚 , 必将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的难 以恢 复 。 4 缺 乏 对 “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 无 规定 传 统 的刑 法 理论 将 故 意 和 过 失 作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基 础 , 境 犯 罪 的 归 责 原 则 也 不 例 外 。 也 成 为 一 部 分 犯 罪 主 环 这 体 逃 避法 律 责 任 的 借 口。 鉴 于 目前 我 国湿 地 环 境 破 坏 的 形 式越 来 越 严 峻 ,很 多学 者 提 出 在 环 境 犯 罪 规 则 原 则 中引 入
认识到环境 犯罪行为在 着手时就 已经埋 下了危险 的种子 。
上 的依 据 。
其 次 ,就 我 国 目前 已经 出 台 的 有 关 湿 地 保 护 的 法 律 来 说 , 没有 统 一 的 《 地 保 护 法 》 湿 地 保 护 的 刑 事 立 法 更 是 尚 湿 , 无 从 谈 起 。 国家 对 湿 地 的 保 护 多 散 见 于 《 污 染 防 治 法 》 水 、 《 森林 法 》 《 地 管 理法 》 《 境 保 护法 》 、土 、环 等法 律 , 以及 一些 地 方 性 法 规 之 中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中 关 于 湿地 保 护 的规 定 过 于
2 保护 范 围狭 窄 、
资 源 尚未 真 正 得 到 国 家 法 律 的 有 效 保 护 。q 此 . 刑 事 立 ) 因 用
法 保 护 我 国 的湿 地 资 源, 就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一
、
我 国 湿 地保 护刑 事 立 法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 国湿 地 保 护刑 事 立 法 现状 一 我 我 国现 行立 法 中 并 没 有统 一 的 《 地 保 护 法 》 湿 和湿 地保
须 以“ 致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的严 重 后 果 ”
作 者 简 介 : 惠 惠 (9 7 )女 , 东临 沂人 , 东师 范 大 学 法 学院 硕 士研 究 生。 于 18 一 , 山 山
1 ・ 31
・
作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必 要 条 件 。这 仍 然 是 以造 成 严 重 的 人 身 或 者 经 济损 失 作 为 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 标 准来 进 行 衡 量 . 有 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 于 长 期 以来 人 们 对 湿 地 资 源 进 行 盲 目 、 过度 利 用 , 之 法 加 律 对湿 地 保 护 力 度 不 足 。 致 我 国湿 地 数 量 急 剧 减 少 , 地 导 湿 生 态功 能退 化 、 质量 下 降 . 物 多 样 性 锐 减 等 。湿 地 之 所 以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