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合模式探析:以平权合作为基础的整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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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欧洲的联合模式及制度安排体现了政府间和超国家这两种性质并存的特殊性。政府间性质是指在欧盟内部以主权国家为主的政府间合作,它具有平权合作特征;超国家性质则体现在欧洲范围内的整合式扩大。本文面向由此形成的欧盟现行制度,在界定欧洲联合历史动因和其哲学方案基础上,对欧盟成员国间平权合作(国家层面)和欧盟层面整合扩大(超国家层面)这种双重治理所致的一体化内在矛盾和冲突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 平权合作 整合扩大 双重治理结构 二元逻辑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6)04004753



一、 欧洲联合方式及其历史动因



欧洲今天的联合方式,在超国家层面(欧盟层面)属整合式扩大/一体化(Intergration),在国家层面,即在欧盟内部许多领域仍实行以主权国家为主的政府间合作,这种政治合作形式具有平权合作特征。这里,平权合作是指成员国间以平等权利为前提的合作。从超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上,欧盟是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运用,它涉及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在这方面,它实行的是一套以制度建设为主的双重管理结构,通过分层和分权管理,来保证欧洲联合目标的实现。

欧洲的联合方式有其历史渊源。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典型个案:第一个就是古希腊的城邦联盟。由于在联合中处于领导地位的雅典在获得领导权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地受到制约和监督,最终导致雅典在希腊城邦中的领导权逐步走向霸权,最后致使联盟分裂而被外族入侵并征服;第二个例子是古罗马的跨国同盟。它是在西欧历史上唯一长期持续的一元政治结构帝国。古罗马快速扩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联盟内部引进和实施了相对平等权,即联盟内平权关系准则,这才获得了同盟国对罗马的忠诚。[1]

19世纪中后期是欧洲联合、统一运动第一次广泛开展的时期。其主要原因是欧洲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国家间经济联系的不断密切。在这一时期,欧洲观念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对欧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一战后,欧洲政治、经济走向衰落,这激发了有识之士再次反思欧洲联合和欧洲统一运动的发展,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总理白里安于1929年在国联大会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欧洲联邦同盟的备忘录》。白里安计划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家政府提出关于建立联盟关系的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份计划为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欧洲的联合进入了实践阶段,它以国家间平权合作和主权国家部分领域的整合 / 一体化为特征。在当时,欧洲的联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动因:第一,观念的变化:它从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到反思欧洲冲突、分裂和战争,在观念上形成了欧洲新意识。欧洲走共同联合之路是欧洲痛定思痛的文化自觉,是为了避免血与火的历史重演和共同毁灭的悲剧 ,[2]它也是欧洲对自身文化与历史的反思。第二,从方法上考虑解决历史上不断出现的战争苦难,避免历史上的悲剧再度重演,特别是要解决困扰欧洲数百年的德国问题,使德国融入欧洲,实现稳定的和平,通过联合走出困境;第三,冷战是促使西欧的走向联合的大背景,西欧联合是共同防御的需要,也是为德国人建立一种一体化框架的需要。欧洲一体化寻求以一种更强大的力量来维持在美苏之间进行周旋的能力,[3]在这方面,一体化的目标在于防止战争的再度爆发,促进经济共同发展。

在此基础上实施欧洲联合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建立以平权合作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化跨国共同体,即联盟派(Unionist)(英、北欧),二是联邦派(Federalist),即要求成员国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促进联合和整合(德、法等国)。这两种模式的特征今天仍然体现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如在成员国内部,各成员国仍按传统的主权国家原则在部分领域实施独立自主、以平权为基础的政府间合作;在部分领域实行主权让渡,选择超国家层面的整合式合作。而每个国家(内)又都包括对在上者(立法的)、对在下者(听命的,即人民)的关系。[4]在这方面超国家性质的管理不仅涉及超国家机构,而且也涉及成员国国家机构,如成员国国家机构承担了很大部分由超国家机构做出的决定,机制运行靠的是超国家和国家机构共同组成的纵向和横向混合管理体系。以德国为例:在1993年10月12日对《马约》的裁定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著名的非民主体论,即没有民主体的欧洲是不可能的。该判决认为,欧盟通过条约只能确立一个欧洲国家联盟(欧盟),而非一个超级欧洲国家,民主合法化的主体仍是民族国家的政府和议会。[5]



二、欧洲联合模式的哲学基础及制度安排



1.欧洲联合模式的哲学基础

如上所述,欧洲今天的联合方式不是单一的,它既有纵向管理,也有横向合作。欧洲这种联合方式有其哲学基础。追溯其源,历史上形成的联合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这种纵向管理和横向合作方式。

纵观欧洲近代历史发展,在近代欧洲形成的欧洲联合

意识中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及代表人物有三位:圣皮埃尔(Abbe de Saint-Pierre)、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和康德(Immanuel Kant)。在《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回忆录》一书中,圣皮埃尔提出了如何实现欧洲国家间永久和平的方案,并将视角放在欧洲联合的纵向管理上。他认为,导致欧洲国家间持续战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各民族国家利益冲突,二是各国政治体制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欧洲没有公法来调节各民族国家利益冲突和各国政治体制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战争不能避免。为实现和平,他设想用一部欧洲公法将欧洲各国纳入到统一法律框架内,使欧洲各国遵守共同的法律,在欧洲建立一个欧洲国家间的联合体,即欧洲国家联盟,把它看作是欧洲永久和平的基础,以此实现欧洲联合,实现欧洲大陆永久和平。他的永久和平论(Traktat vom ewigen Frieden)影响了卢梭和康德的欧洲联合思想。在二百多年后(293年)的今天,欧盟宪法条约旨在实现圣皮埃尔欧洲联合思想。与圣皮埃尔不同的是,卢梭注重横向管理对主权国家的影响和对主权国家的功能制约,他强调横向平权,在《对圣皮埃尔永久和平方案的概述和评判》中,提出了自己的欧洲联合方案。他认为,国家因国民利益会与他国产生竞争,竞争又会造成国家间的矛盾冲突和战争。在这方面他同意皮埃尔的观点,即由于没有能够强制各国遵守的共同法律,单个国家去追逐私利而导致的战争就不可避免。鉴于圣皮埃尔方案的不足之处,卢梭提出了自己的欧洲联合方案, 其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欧洲大国间的均势传统和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所以皮埃尔提出的国家联盟(Staatenbund)模式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 二是也强调主权国家的作用。就国家的功能而言,它对外保护公民免遭外来暴力,对内保护公民社会自身的权利。一旦实施庞大的国家联盟,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政府间合作的形式应更能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将国家联结在一起。在这方面他主张以国家为主体的邦联合作方式来解决欧洲联合问题。卢梭将之称为政府间的联合体。卢梭赞成欧洲共和制政体的设想。他认为只有共和制才能实现欧洲统一。在政治方面他建议成立一个国际组织,在联邦的基础上使欧洲成为一个真正的政治实体。在卢梭直接启发和影响下,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写成了他的名作《论永久和平》(1795),[6]为欧洲联合提供了一个哲学层面的方案。他的方案是融合了圣皮埃尔和卢梭的纵向和横向的管理思想,为欧洲联合设定了两个前提:一是在欧洲各国确立统一的共和制政体,二是联邦应尊重和

保留其成员国原有主权,特别是保留各国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康德方案的第一个前提旨在解决圣皮埃尔所指出的各国政体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第二个前提试图解决卢梭指出庞大的联邦对主权国家的削弱。在尊重共和制为政治体制和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永久和平。#p#分页标题#e#





纵观欧洲联合进程,人们不难看到,从圣-皮埃尔的国家联盟、卢梭的政府间合作方式到康德在此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联邦主义,欧洲发展模式之争一直伴随一体化的发展,在欧盟的政治生活中,联邦与邦联之争主要表现在以德国为首的欧洲联邦模式与以法国为首的政府间合作主义联盟模式之间的争论。[7]这也反映了欧洲政治发展二元逻辑(Dialogik)特质和其所特有的张力。



2.制度安排

我们审视欧盟的机构,就会发现,上文所及的整合式和平权合作式这两种欧洲联合模式对欧盟机构建制有着很大的影响。欧洲联盟并不是超国家联邦机构,而是一个由成员国构成的超国家共同决策机构。欧盟机构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司法法庭和欧洲中央银行都具有超国家联邦性质,是超国家的行为体,在欧洲层面上掌握决策权和执行权,是欧盟层面上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层级。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欧盟委员会是共同政策的维护者,承担着保证一体化顺利发展的职责。它是欧盟的执行机构,处于欧盟政策制定的核心位置。它具有立法与决策创议权以及执行中的独立决策权,与国家政府享有的决策权很类似。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和咨询监督权。

欧洲理事会和欧洲部长理事会是欧盟实行政府间合作主要机构。[8]他们代表成员国利益,进行主权国家间平权合作。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其职责是确定欧盟的大政方针,协调政策发展,裁决有争议的问题,关注欧盟的总体方针和决策。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政治权威性。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组成,是欧洲联盟的政府间机构和主要的立法决策机构,一方面它们作为欧盟成员国政府间机构,肩负着协调成员国立场、制定一体化政策、推动欧洲一体化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代表成员国和本国政府,为维护和争取本国利益进行活动。这一两重性使部长理事会就某项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难以分清他们究竟是代表共同体,还是代表本国政府在工作。在制度按排上,欧盟的整合是以平权为基础的。这样的一体化过程是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主权实体通过某种方

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由于一体化过程是主权国家实体间的相互融合,因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间合作,其核心是国家主权的自愿、平等让渡。

虽然欧盟的机构分属不同欧盟决策层次,以不同程度的参与决策方式实现程序互动,但它们之间权利的平衡关系是不同的。尽管欧盟委员会可以提出立法提案,参与立法,制定某些类似行政法规、政令的政策性立法和二级立法,但欧盟决策的主导权仍掌握在代表成员国利益的部长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手中,欧盟各机构的工作主要围绕着这两个部门的决策展开。欧盟的决策必须在欧洲理事会获得通过后,才有可能成为欧洲各层级的正式决策。另外,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并不是欧洲议会。经过这几年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参与立法的权力,但它们的权威、权力和职责仍逊于主权国家的议会和政府。这使欧盟成为既非一个超级国家,又非一个潜在的欧洲联合国。

在欧盟成员国国家利益和欧盟超国家层面也存在一致性和矛盾性。欧盟决策主体的多元化及各决策主体决策权的划分可以被视为一种寻求平衡与共识、化解矛盾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平权合作的浓重色彩,兼顾着成员国和超国家机构两者的利益。欧盟政府间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在决策权力上的不平衡也表明,尽管成员国共同走在一体化道路上,但并没有放弃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执著追求。这一纵向(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和横向(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有其积极意义,即欧洲联合将两种包含对立成分的目标集合于一体,当任何一种形式超出一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另一形式的制约。这样,欧盟的发展总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必须考虑各个成员国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合作的意愿,通过合作去谋求共同的利益。因此,要在制度上调和两个相互矛盾的行动原则:决策既要维护各国的自主性和国家利益,又要对共同体有利。[9]这也就构成了欧盟分层、分权决策和管理的独特性。当然,主权的双重使用会使成员国陷入困境,一方面它希望通过主权的让渡获得包含于共同利益之内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以追求共同利益难以涵盖的成员国国家利益。当国家主权在某个领域由欧盟和成员国共同使用时,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三、欧洲联合的内在二元逻辑(冲突):多元而统一,冲突与共存



1.欧洲层面的整合要求建构欧洲认同 / 国家间的平权合作离不开国家认同

随着欧盟政治一体化不断深入,在欧盟层面

,欧盟成员国公民不仅具有成员国公民身份,而且也具有欧盟公民身份,不仅拥有成员国民族国家认同、民族文化认同以及区域地方认同,而且也拥有欧盟认同或欧洲认同。在这方面,各国对欧洲化概念设想各不相同。坚持传统的主权国家论观点认为,迄今为止民族国家仍为国际政治格局中的主体, 任何企图消除民族国家并代之以范围更大的地区政治实体的做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族国家的格局已经不再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突破民族国家的樊篱并进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政治上的联合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下的经济发展。如同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新动力应着眼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10],这促使欧洲的政治家和精英阶层从原来的区域视角走向全球视角。

欧盟成员国如何界定国家认同和欧洲认同,这一双认同构成一种欧盟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内在矛盾如何从观念上建构双认同,通过纵向整合和横向平权合作达到统一?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也是通过建构观念上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双认同开始的。欧洲民族与国家的双认同或重叠的层面是指:民族认同即文化认同,它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和宗教信仰;国家认同是指政治认同,即国家共有的政治文化价值如自由、正义、民主和民主制度。今天欧洲的双认同,是指更大范围内的民族国家认同和欧洲认同。虽然欧盟宪法对各成员国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效的《欧盟法》将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人权确定为欧盟共同的政治文化价值,要求欧盟尊重欧洲各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多样性,尊重成员国的民族国家认同,确保欧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尊重欧洲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国家认同的同时,建构欧盟共同的政治文化价值,这有助于欧盟与成员国的政治文化凝聚力形成,加强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公民意识,促进欧盟政治一体化进程。[11]没有欧洲文化认同,没有具有欧洲意识的欧洲公民,欧洲政治的共同发展和政治联盟将几乎不能付诸实现。[12] #p#分页标题#e#

建构观念上的欧洲认同和民族国家认同这种双认同意识也有助于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成员国的主权让渡问题的解决。在欧洲为什么需要一部宪法一文中,哈贝马斯对欧洲实行宪政进行了理论上的解释。他认为,作为后国家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欧洲联合不能仅仅以欧元作为符号象征,在民众意识当中要有更多的政治性开创行为。哈贝马斯将基本政治价值看成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论

述宪法文化时区分了民族体(ethos)和民主体(demos)。民族体是具有感情色彩的种族文化要素;民主体则是一种政治形态。欧洲一体化的后国家时代需要的正是这样一种政治形态来组织和治理今天扩大后的欧洲。[13]为了不使扩大后的欧盟泛化,必须寻找一种深层次的动力,即拥有共同政治价值取向的宪法爱国主义。宪法与政治文化具有非常紧密的互动作用。共同的政治文化可以促进欧洲建立一个政治文化公共领域。所以说推行具有政治文化整合作用的宪法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在欧洲实行共同的宪法就意味着民族主权和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和上移。对此不同国家民众有着不同的接受态度。由此所致的欧盟宪法危机是民众强化国家认同的表现。从宪法危机中人们看到,双认同的优先级取决于不同的内容,并因人而异。欧洲层面的认同取决于主权国家主权让渡程度,在这方面主权让渡越多,涉及公民利益就越多,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产生的欧洲认同问题也就越多。而由精英制定的欧洲宪法又在这些具体问题上很少论及,欧盟成员国百姓最关注的医疗、教育、法律和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税收等领域不在欧盟的管辖范围内。由于受到条约的限制,欧盟所管辖的领域是贸易自由化、消除非关税壁垒、环保和其他领域中的技术标准、对外援助和外交政策协调,这又恰恰是欧盟民众关心程度最低的一些问题。[14]鉴于这些因素,当宪法政治要求对欧洲宪法进行全民公投时,欧洲宪法在法国和荷兰遭到了拒绝。另外,随着10个来自欧洲东部新成员国的加入,共同的欧洲意识变得更加模糊,除共同的宗教信仰外,新老成员国在文化、语言、习俗和历史经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欧洲逐步政治化之后,欧洲的政治精英意识到,在欧盟内部,在民众中建立某种可以赋予欧洲治理以合法性的共同意识和集体归宿感是当务之急,这需要欧盟对自生共有的内涵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2.欧盟层面的整合要求同步一体化 / 政府间平权合作容许不同程度与速度的一体化

随着欧盟的东扩,同步一体化与不同程度和不同速度的一体化凸现更为明显。因各成员国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欧盟25个成员国对欧洲一体化速度、欧盟经济、货币、社会、外交和共同安全政策有着不同的期待。就西欧而言,欧盟东扩符合欧洲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欧盟扩大的政治目的在于防止与中东欧的冲突。为了赋予中东欧一个新的安全结构,除北约东扩外,首选项目便是欧盟东扩。[15]如果说北约的东扩旨在解决中欧和东欧对外的安全问题,那么欧盟东扩旨

在欧洲一体化的框架内推进中东欧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政治稳定和地区和平。欧盟扩大虽然可以使欧洲整体发展繁荣,但许多新成员国仍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或为维护本国利益试图最大程度从欧盟获得经济利益而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了不妥协,没有像老成员国那样愿意将国家主权让渡给欧盟。

欧盟东扩后,成员国在利益方面的不同追求和对国家主权不同程度的维护,使欧盟决策处于两难的境地。所以,除通过深化现有欧盟机制外,欧盟成员国逐渐认同不同程度和不同速度的一体化方式, [16]将之看作是一种必然选择,在有争议和分歧的领域实施成员国不同程度一体化,以保证欧盟层面的决策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欧元区和申根协议这种不同速度一体化形式被看作是合理的一体化形式。对双速或多速一体化形式,德国欧盟研究专家Werner Weidenfeld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则:(1)不同程度一体化应使欧洲能更好、更积极、更有效地应对未来发展的要求;(2)不同程度一体化不能被看作是针对不愿意同步融入的成员国的威胁方式,而应增强欧盟欧洲问题解决的能力和活力;(3)不同程度一体化不能导致核心欧洲的形成,因为这种核心虽然会推动现实政治的改革, 但它最终会引发欧洲内部的分裂;(4)不同程度一体化形式要向其它成员国开放。[17]在今天,如果不充分利用不同程度一体化诸种可能性,那么就不能有效地去解决面临的问题,欧洲将从内部分化,这样下去欧盟将滑到一个自由贸易区。[18]从目前的欧盟政治发展趋势看,不同速度和不同程度的一体化将在很长时期成为欧盟一体化的一种趋势。在这方面在欧盟成员国不同利益和不同要求下,没有较高的不同程度一体化,扩大和深化同时实施是不能实现的。[19]



3.欧洲联合带来的内在矛盾性:即横向的扩大与纵向的深化

欧盟扩大与深化是欧洲联合的内在矛盾。就两者关系而言,扩大只是新一轮一体化进程深化的起点。扩大促使欧盟机制的深化改革,而欧盟深化改革又在机制上促进欧盟扩大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欧洲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原欧盟机制中存在的阻碍欧盟行为能力和影响欧盟决策形成和政策实施的机制问题。虽然《欧盟宪法条约》在制度上的安排目前处于睡眠状态,但并不排除一些可接受的条款被移植到欧盟体系中去,即保留条约文本中各国都能接受的关键部分,如设立欧盟外交部长等。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上文所说的欧盟不同程度和不同速度的欧盟政治一体化

的政治决策方式。



4. 成员国主权让渡与欧盟权限

欧盟对成员国一些主权领域的介入,促使成员国部分主权让渡,这对传统的主权观提出了挑战。随着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入,主权的内涵和形式都有所变化。主权不可让渡的观念产生了动摇。在这方面,欧盟一体化框架实施的主权让渡并非自身完全丧失所让渡的主权,而是在平等基础上让渡给欧盟部分的主权。成员国在欧盟层面上集体行使这种让渡出来的集合主权,从这一角度看,成员国主权让渡可视为集合主权的共享形式。

到目前为止,在经济方面,成员国虽然将大部分国家主权让渡给欧盟,使欧盟实现市场的统一和由12个成员国构成的欧元区。在财税方面,成员国主权让渡进展缓慢,因财税涉及主权国家核心问题,这方面的主权让渡困难重重,这也影响欧盟欧元区货币政策。在政治方面,虽然欧盟一直在寻求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建议政治欧洲对外用同一声音,但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有不同的目标追求,在建设何种欧盟模式和最终目标上存在分歧,在对外事务中欧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文化方面,各成员国也不愿放弃其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文化多样性,人们反对政治欧洲,担心政治欧洲会削弱成员国民族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害怕失去国家主权和成员国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成员国公民这种特殊文化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盟公民的凝聚力, 这也构成了欧盟宪法批准程序受阻原因之一。[20] #p#分页标题#e#

进一步主权的让渡可能使欧盟发生质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触及成员国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利益时,将会遭到主权让渡主体成员国民族国家的坚决抵制,因为国家利益的考虑是决定欧盟成员国主权让渡程度的根本因素,欧盟的建设模式与成员国主权让渡问题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无论欧盟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发展水平如何的接近,要完全超越民族国家共同体的范畴,建立联邦制的欧洲共同体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注释:

[1]顾俊礼(主编):《西欧政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390-394页。

[2]埃德加莫兰:《反思欧洲》,三联书店,2005年1月版,中文版序第8页。

[3]转引自周弘主编:《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4]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1994年联邦宪法法院: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裁定,摘自《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定》

第89期,第155 - 213页。

[6]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译序 第2页。

[7]郑秉文、沈雁南、刘绯:《2001-2002年》(欧洲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3 - 34页。

[8][美]康威 汉得森:《国际关系世纪之交的冲突与合作》,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9]周弘主编:《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

[10]转引自曹卫东: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载《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11]参见:戴启秀、王志强:欧盟内外文化战略与文化因素,载《国际文化战略研究》,朱威烈主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90 -106页。

[12]Leni Fischer: Homo europeus ersetzt den Rechtskonsumenter, In: Das Parlament, Nr. 12,V.17.3.2003.S.3.

[13]Juergen Habermas: Staatsbuergershaft und nationale Identitaet,Ueberlegungen zur europaeischen Zukunft, In: Dewandre/Lenoble(hg.): Projekt Europa: Postnationale Identitaet:Grundlage fuer eine europaeische Demokratie ? Berlin,1994, S.11-29.

[14]Fritz W. Scharf: Demokratieprobleme in der europaeischen Mehrebenenpolitik (A),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9, S. 672-694.

[15]参见:王志强、戴启秀:后冷战欧洲界定与欧盟东扩,载《国际观察》2001年第2期,第41-44页;戴启秀、王志强:东扩后的欧盟机遇与挑战并存,载《德国研究》2004年第2期,第7-13页;王志强、戴启秀:欧盟东扩的文化基础及其战略意义,载《德国研究》2003 年第2期,第24 -30页。

[16]Rede von Joschka Fischer anl Laesslich der Eroeffnung des International Bertelsmann Forum in Berlin, 0.9.01.2004.

[17]Werner Weidenfeld: Europas Alternations, In: Internationale Politik, 4.2004.S.1-10,hier S.5.

[18]同上。

[19]同上,S.1-10 hier S.10.

[20]Ralf Beste u.a.: Buerger-rebellion gegen Europas Gromachttraeume, In: Spiegel, 23/2005, S.94-105, hier S.96.



(作者简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2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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