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附答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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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有哪些?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

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2、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哪些?

(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书或者律师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

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

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

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7、律师接待信访时,应该怎么做?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

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围。

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

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的规定,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9、根据律师法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1.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1.委托事项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活动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二)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三)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四)律师变更职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五)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新手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六)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七)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与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八)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九)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所有者向律师追究;(十)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不就措施,并承担责任。

。 1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二)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四)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五)、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群体性诉讼案件

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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