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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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签订时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候务必高度注意。
2.劳动合同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要规范好劳动合同内容
作为HR部门,可通过制定标准的合同条款来规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业界比较好的做法是装订胶印(或打印)成册的合同书。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极有可能根据客观情况做调整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两种类型:
1.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并非因当事人自愿或同意,这种变更具有强制性。这些特殊情况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变更劳动合同:
●一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社会紧急事件等,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力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这些情况出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而必须修改,如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时间的变化规定等。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应的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此外法定变更还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后,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劳动
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内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变更程序:
(1)提出变更的一方提出变更理由申请;
(2)接收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如果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则不准变更);
(3)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4)变更后书面合同各执一份保存。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那么变更后的合同就会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