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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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一.立法
1、制定变通规定的机关和程序:
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制定变通规定的适用:
*一般子适用于自治地方内的少数民族,有的也适用于汉族
*只适用于本自治区。例如,由于成都未作变通规定,居住在成都的藏族男女依旧是婚姻法22周岁、20周岁结婚。
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二、内容:
1、基本原则的变通: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对一些少数民族强迫习俗进行禁止性规定
禁止为未成年人订婚
*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适度维持
*坚持实施计划生育原则:具体情况,不同制定
2、结婚、离婚的变通规定:
*适当降低法定年龄: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自愿晚婚晚育的,国家给予奖励
*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有禁止改为提倡不
*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
*坚持结婚离婚必需履行法定程序
3、家庭的变通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规定
*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4、处理民族婚姻家庭纠纷:
*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办事,正确处理民族婚姻家庭纠纷
*具体纠纷:
1)不同民族通婚问题:
1950年《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的批复》:法律上并不限制不同民族间结婚,但如因民族的风俗习惯或教规关系,不准与外族通婚的,应本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说服男女双方当事人尊重民族习惯,不要勉强结合,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
以照顾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不同民族男女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
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
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离婚时少数民族一方和汉族争养子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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