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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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关问题的探讨

2008-08-10 09:48:3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贾成]

摘要监狱法制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关系到能否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的社会功能,关系到能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实现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笔者不揣冒昧,对监狱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作一下探

讨。

关键词法制化建设必然性问题对策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在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监狱机关的执法工作日益受到关注。在2003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推行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工

作法制化是对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三化”建设的首位。

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

(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实行依法治监,正是监狱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运作。监狱机关依法治监、依法行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应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活动,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法治监是党和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

职责,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行刑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权利不仅表现为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命题,而且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政府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又正式加入了WTO,此外,我国还先后签署了包括诸如《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17个国际性文件。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人权方面,我国政府在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做出了庄重的承诺,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不与世界接轨,我们的承诺与言行不一致,不依法办事,那么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等很多方面都会处于被动局面,并因此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和

形象。

(三)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监狱自身职能的要求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效益,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监狱作为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保障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依法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才能实现这一职能。

(四)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

《监狱法》明确地把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行刑的最终目的。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通过监狱工作法制化,建立确保监管安全的运作机制,改造质量管理的基本模式和考核评价系统,让罪犯认识到在对其进行监管和改造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顺利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二、目前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立法还不尽完善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法规结构是依法治监的前提。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标志着监狱立法迈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我们仍然能看出,现有的立法还不很完备,还不能全面满足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缺乏“法典”型法律。目前监狱的各项工作,罪犯的入监、改造和出监,各个环节上的具体执行,所依据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比较零散。而上述法律法规和解释中,由于立法层次不一样,立法的具体目的各有差异,使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如《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与《监狱法》第60条关于“免予起诉”规定的冲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与《监狱法》第25条关于“监外执行”规定的冲突;《刑法》第86条第3款与《监狱法》第33条第2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差异等等。而且,《监狱法》虽然是一部兼有实体、程序和组织内容的部门法律,但其有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线

条比较粗,不能成为“法典”。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监狱法制化建设的关键。然而,在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民警受传统的管理模式影响较大,对依法治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从而导致法律意识淡泊,法律水平差,在刑罚执行和监狱的内部管理中,不能做到严格执法。一线警察在日常管理中还部分存在经验型、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监狱之间、监区之间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的程序和要求上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缺乏规范统一的

标准,这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

(三)缺乏罪犯权利保障系统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来,罪犯人权保障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罪犯的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然而,罪犯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不能得到保障。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设置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从制度上、程序上、法律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目前尚存在欠缺。如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处分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得当,结果错误如何补偿,罪犯

缺少法律申诉权;对罪犯的减刑裁定,没有设置罪犯的上诉权等。

(四)对执法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不受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必然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总体上讲,监狱的执法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内有纪检、监察,外有检察院等社会监督。但是,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对外开放,外界对监狱的监督力度还不能到位,加上一些民警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时受旧思想的影响,不能自觉地做到狱务公开,

故目前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还需要完善。

三、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独立、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以及与之相协调的管理制度

建立独立、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监的首要标志。《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一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典。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和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与前者共同组成国家刑事法律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然而,《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基本法;而《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一般法。由于立法层次和立法目的不一样,《监狱法》与前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监狱法》的这种法律地位直接影响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的构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刑事执行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配合,势在必行。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监狱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更是为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

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法律,以《监狱法》为核心,与相关的法律组成;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即将出台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三是有关监狱法的司法解释;四是司法部颁布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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