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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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1.前言为促进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现特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 资金来源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和外国借款、捐助款及自筹资金。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外经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业贸易、投资、海外经济合作等方面。

5. 资金管理方式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按照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

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资金审批制度:外经贸机构的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机构主管的审批,涉及较大数额或重大事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资金核算制度:外经贸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核算程序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3.资金监督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外经贸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 资金保管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保管采取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7.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禁止违规支出。

2.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进行支出。

3.资金使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合理、准确、有效。

4.资金使用必须完整记录资金用途、收支情况和票据的经过,资金使用记录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8. 点评本《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保管,确保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性。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更好地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贸易融资活动,保障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贸易融资,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交易活动中,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

第三条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四)持续改进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二)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和业务技能;(三)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信誉;(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种类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信用证融资;(二)保函融资;(三)押汇融资;(四)托收融资;(五)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第六条信用证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由客户承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责任。

第七条保函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八条押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出口货物或服务进行审核,并在货物或服务出口后,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

第九条托收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代为收取货物或服务款项,并在收到款项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条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

第三章贸易融资业务操作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二)银行审核;(三)签订合同;(四)办理融资;(五)还款付息。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贸易融资业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贸易合同;(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的信用状况;(二)贸易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三)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

(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

(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A、B类企业。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3〕2213号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现将《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由市、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出资,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其中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资的15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代持,作为首创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管理。

与首创担保公司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各区县担保机构,按其实际出资额的50%和规定的放大倍数增加授权担保规模,由首创担保公司从市政府出资额中匹配相应的资金额度。

各区县对其推荐的担保项目按规定比例与首创担保公司分担担保责任,其中由首创担保公司承担的部分,按政府出资方式分别处理。

第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余额的10倍。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外资企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时通常需要融资支持。

为了确保其融资安全和稳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该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关政策和规范,以确保担保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

2. 申请资格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注册的外资企业;-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盈利且经营良好的企业;- 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3. 担保类型外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融资需求的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主要包括:- 信用担保:担保机构根据外资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外资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质押担保:外资企业将质押物作为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类型。

4. 担保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担保机构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分析评估外资企业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帮助外资企业理解担保业务的风险和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向外资企业提供担保;- 监督和管理担保业务的履约情况;- 其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5. 监管与处罚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将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担保机构应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担保机构和外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规定和政策。

结论《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外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担保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外资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并促进业务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有关省级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专项资金暂定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为受理银行。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动态调整。

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

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

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范本文)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范本文)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一、概述贸易企业融资是指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融资的过程。

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就是对贸易企业融资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进行制定和实施的文件,旨在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贸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贸易企业融资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以及跨境电商等各类贸易形式的企业。

三、贸易企业融资的方式及要求1. 银行贷款贸易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采购货物、支付供应商、运营资金等。

申请贷款时,贸易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财务报表等,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2. 外商投资贸易企业可以吸引外商投资,增加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吸引外商投资需要贸易企业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市场预测,并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

3. 股权融资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

发行股权需要贸易企业进行股权估值,并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 债券发行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债券发行需要贸易企业提供详细的债券发行计划,并满足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

5. 合作伙伴投资贸易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合作伙伴的投资支持。

合作伙伴投资需要贸易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贸易企业融资管理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贸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风险可控原则贸易企业在选择各类融资方式时,应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融资风险可控。

3. 透明度原则贸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

4. 可持续发展原则贸易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原则,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外[2016]3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6〕3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工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8月1日附件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积极促进金融兴贸,大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透明政策、协调联动、规范操作、发挥功效”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财政、商务、国税等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合理运用政府信用和政策工具,结合市场操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地引导银行流动性资金持续注入外贸实体经济,支持外贸回稳向好。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共同配合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并核拨财政资金。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须知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最新公开信息http:/// 查询)中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下:1、此次申报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担保业务,资金支持方式为担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2、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4、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已申请其他有关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期限1、材料提交地点: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6号办事窗口。

2、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0年7月10日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1楼办事6号窗口--王孜卿电话:52881304市商务委财务处--濮磊华电话:52881158附件:1、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略)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3、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企业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融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对外融资行为,提高融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融资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融资管理制度。

二、融资管理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融资事务。

2. 董事会要求董事对融资行为承担监督职责,确保融资行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司管理层要对融资决策负最终责任,确保融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融资审批流程1. 资金需求部门提出融资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初步评估,报经董事会审议。

2. 确定融资方式,签订相关文件,制定融资计划,并报公司管理层批准。

3. 调查融资对象,评估融资项目,确定融资方案,提交财务部门。

4. 财务部门审核方案,进行预算编制,报经董事会批准融资计划。

5. 实施融资方案,监督融资的进展和结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四、融资控制措施1. 明确融资用途,严格限制融资金额,确保融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 控制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确保融资项目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3.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甄别融资风险,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4. 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对外融资行为,确保资金利益最大化。

五、融资实施监督1. 设立专职人员进行融资实施监督,确保融资项目按计划实施。

2. 定期收集融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 随时跟踪融资项目风险,及时调整融资方案。

六、融资管理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监管机构、投资者等披露融资信息。

2. 披露融资项目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等关键信息。

3. 对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七、融资风险管理1. 对融资对象进行严格甄别,确保融资对象信誉良好,项目合规。

2. 对融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明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融资安全。

3. 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制定风险预警措施。

八、融资绩效评估1. 设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融资项目的实际效果评估融资绩效。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中小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小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小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口贸易融资额大幅增加,海外代付和出口押汇是进出口业务的主要贸易融资方式,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仍为银行主打产品,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艰难,亟待研究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融资成本增加。

受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因素的影响,多数进出口企业资金需求更多的依赖于国际贸易融资,而国内外银行外汇资金紧张,造成国内外外汇资金融资成本普遍增加。

如2010年海外代付报价为同期LIBOR+120BPS,而2011年8月的代付行报价已经上涨至同期LIBOR+180BPS,电汇项下代付甚至达到LIBOR+200BPS。

特别是融资成本增加与人民币升值使中小出口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如出口押汇产品,企业如不做出口押汇业务,在承担资金周转不利问题的同时,还将面临人民币升值不断加速的风险;如叙作出口押汇业务,在解决企业自身资金流动性问题的同时,还必须支付较高的融资利息。

(二)贸易融资种类单一。

2010年以来,该市银行贸易融资品种变化有限,实际业务中仍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基本延用一些传统的业务品种,如进口押汇、海外代付和出口押汇等,新产品少、创新速度慢,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贸易融资的需要。

(三)审批手续相对繁多。

据有关银行反映,通常银行每一笔授信业务要经过支行、二级分行、省分行逐级上报,每一层级又分别经客户部调查、信贷部风险部审查和国际部技术审查,有的还需信贷委员会集体审议,环节多、链条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如交通银行要求贸易融资逐笔经总行审批,办理融资期限较长,效率降低,有时甚至出现信用证交单款项已经收回,融资申请还未批复的情况。

中国银行也反映授信报批手续烦琐,审批时间过长,容易错过企业叙做进口押汇的最佳时机。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

目前,银行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信誉度高、偿债能力强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

外汇指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拓展对象侧重于辖内的大型企业及重点行业,而对部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则异常小心谨慎,要求提供更多的抵押、担保,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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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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