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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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公共租赁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12月 31 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仲裁,合同自动终止;另外,甲方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合同期满时该合同亦自动终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房屋押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在住房保障办发出缴纳保证金通知后,由乙方当月工资里面划扣,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当月租金由乙方上一个月工资里面划扣。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宽带、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特别是不得在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和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属屋外墙体的附属物,但如需加装空调机架应书面申请,并经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方可进行。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被依法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与甲方发生劳动纠纷的;

(8)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9)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政策变动导致租赁房屋被收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前1个月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在不符合条件出现时3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5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按总租赁期限内的总租赁金额的10%追究违约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有关要求,如有违反,

导致甲方造成对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违约或受相关部门处罚,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的界定

1、甲方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交付的房屋作为交房标准,不承担任何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附件一中的甲方是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该表显示的甲方责任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2、乙方应承担附件一中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验房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保证达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部门的验房标准。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3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到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要求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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