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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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务督察
检务督察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
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历史脉络
1、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正式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要求,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检务督察对象为“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议事机构为“检务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检务督察室”。
2、检务督察活动的开展
2007年12月,高检院在郑州、新乡两地开展现场督察活动。2008年1月,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根据全国9个试点省级检察院开展的检务督察工作情况,强调各地把开展检务督察做法逐步统一到《暂行规定》上来,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针对检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确定了年度检务督察的三项重点内容。2008年至2009年6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三次集中督察,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0个检察院进行了明察暗访和随机督察。2009年6月,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再部
署,提出检务督察的六个工作重点,除第一次会议的三项重点工作外,将公诉人行为规范性等也作为重点督察内容。2005年至2007年10月,山东、河南、浙江等省检察院在两年多的检务督察试点工作中,重点抓了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督察、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整改与措施落实、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等的执行督察工作。[1]截止2010年底,高检院先后对25个省(市、区)的220多个检察院以及53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进行了督察。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累计开展1.43万余次检务督察活动。[2]
3、检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召开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在以往督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明确在“两反”专项教育活动中,要整合力量,充分发挥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2010年9月13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两反”电视电话会议上,胡泽君出要查找、整改的“七个突出问题”。201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召开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高检院检务督察长莫文秀要求围绕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贴近检察业务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升督察工作质量,强化督察实效。切实发挥督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检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要紧紧围绕
检察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对执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督察,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坚持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内容,丰富检务督察手段,改进工作方式,深入研究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探索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强化督察实效。注重督察成果运用,加大对下指导和督促整改力度,进一步提高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着力加强检务督察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督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2012年10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座谈会在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提高工作水平,为检务督察工作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要健全督察组织,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检务督察队伍的良好形象;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督察工作全面、深入、有效开展。
二、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座
谈会上的讲话为检务督察制度指明了方向:1、明确指导思想,清楚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工作重点,紧贴执法办案,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2、坚定工作信心,明确基本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深刻认识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把检务督察作为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和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深刻认识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切实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中、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化自身监督的坚定决心和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3、明确职责定位,服务中心工作。要坚持把服务检察工作大局作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把检务督察工作放在检察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始终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协调,与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相一致,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相同步。要坚持把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作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核心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突出对检察权运行的动态监督。要坚持把落实执法为民宗旨作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加大督察力度,转变督察方式,切实提高检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把提高执法公信力作为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目标,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4、突出工作重点,紧贴执法办案。一要突
出抓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情况的督察,围绕修改后“两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法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二要突出抓好执法办案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督察,重点加强对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对不逮捕、不起诉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等9类案件的督察;三要突出抓好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督察,充分发挥检务督察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的特点和作用,着力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5、健全督察组织,加强队伍建设。要完善督察组织,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可成立专门的督察组织。没有专门督察组织的,要配备专职督察人员。要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培训,严格要求,严明纪律,树立检务督察队伍的良好形象。要强化工作保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检务督察人员,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集中精力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6、积极探索创新,提高工作水平。要着力推进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化,拓宽督察领域,丰富督察内容,完善督察手段;着力推进检务督察工作规范化,适时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明确督察方式要求,规范督察手段运用;着力推进检务督察工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