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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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
摘要:法学是一门融汇各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兴办法学教育,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同时亦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们迫切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以应对国际、国内、行业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治化进程的推动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明确、法学教育与法治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前景堪忧。文章指出应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完善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改进教学方法,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出困境,为我国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内涵,目的,困境,前景
【绪论】
法学是一门融汇各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兴办法学教育,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同时亦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们迫切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以应对国际、国内、行业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治化进程的推动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明确、法学教育与法治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前景堪忧。文章指出应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完善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改进教学方法,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出困境,为我国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一、法学教育的内涵
首先,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30多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越式的发展。法学教育它有以下几个目标:第一,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掌握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分析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则。
二、法学教育的目的
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在他的《法律教育》一书的自序中写道:“中国法律教育的缺点,并不是在于法律学生的数额太多,实在是因为办理法律教育的人们不是以法律学校当做一个教育事业,所谓为教育而教育。”因此,明确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解决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所在。
1.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指导下,虽然有众多法律学习者进入了国家机关及社会各行业,但执法人员违法的甚多,有些官员的雷人言论时时令人震惊,官场腐败也是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求甚解,是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法律人才首先应该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能够准确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会正确运用法律,把法律引入我们的生活中,使之得到很好的应用,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社会化。
2.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
一个法律人才除了拥有法律知识外,还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强调实施法律的人在实现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法律人才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的人,因此光有学问没有道德不合乎法学教育的目的。法律人才不在于职位高低,不在于赚钱多少,而在于所做的事业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福利到底有多少贡献。学了法律不能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福祉,让法律成为为自己牟利的工具,甚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那就不是法律人才。法律需要得到民众的尊重,其权威性要树立起来,这些都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宣教及践行。然而实践中,人们解决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找关系,而有些法律从业者也是以上面有人为幌子招揽生意,知法犯法、规避法律等行为更是不胜枚举,而掌握法律知识的人若无道德只会误人更深。因此,对法律人才的道德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忠诚,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勇于为社会为民众谋福祉,敢于对抗权势,能为弱势群体直言。其次,要有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拥有法律知识的人,要将之合理合法运用,树立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成为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践行法律的表率,而不是把它当做一种赚钱的工具,使普通人对法律望而生畏,人为地拉大法律与民众的距离。
3.培养有社会责任的人才
法律人才亦是社会的一员,而且应该是站在社会发展前沿的人,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福祉,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在一些重大事件中发挥着普通人不能比拟的作用。如在孙志刚事件中,正是三位法学博士凭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心和法律人的良知,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该办法违宪。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加速了恶法的废除。
三、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面临的挑战也很多。既有历史遗留的弊端,又有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有正在形成的矛盾;既有宏观社会调控的不足,又有中观管理模式的漏洞,也有微观操作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相对滞后,调控机制存在不足
中国自清末产生近代法律教育以来,就形成了政府对法律教育过度热心和集中控制的传统。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推进,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发生较大转变,学校的教育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是,整个体制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集权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而高等教育的某些方面又出现了失范、无序乃至混乱的现象。这种矛盾错杂的现象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和省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这种滞后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中国的法学教育虽然经过了六十多年的繁荣发展,但是,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既缺乏规范的准入条件,也没有制度化的退出机制,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法律院系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决定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由此导致法学教育难免出现失控的局面。对此,虽然教育部于1997年设立了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教育部管理人员与部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学者组成,分布于全国各地,除每年有限的集中开会讨论外,多数委员均忙碌于自身几乎与法学学科管理毫不相干的事务,既没有法学教育工作运行的长效机制,也没有硬性的职权,难以对法学教育的种种问题予以系统、长久且有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