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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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局党支部、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明确各自负有的重要领导责任的制度,是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局机关和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与计划业务工作紧密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纪检组组织协调,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局党支部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执行中央纪委及盟委、行署的有关决定、决议和指示,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认真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和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法规,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委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查处党员、干部及所属单位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六条局党支部对全局包括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在党支部
领导下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第七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是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纪检组负责副科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及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工作。
第九条纪检组、机关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用车活动,清理、清查各种财务资金往来及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电话、机关招待费支出及制止奢侈浪费等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党支部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支部负责对各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局党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检查落实本办法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纪检组、机关党支部要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其中有关规定,要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党支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扣压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及其他有关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倾向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审批项目、分配指标、安排资金及其他工作中发现问题,在查处过程中,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